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