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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基本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确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四条 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二)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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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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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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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暂时性差异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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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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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其他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准则、41号准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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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列报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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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计税基础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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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计量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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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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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0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 2 ———————————————————————————————— 作者: ———————————————————————————————— 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1—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的通知 财会 [2007]1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我部制定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 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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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3MB

页数: 3页

新企业会计准则 【摘要】新会计准则发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其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品读新 准则,可以发现其在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计量属性、财务报告等方面的特色与创新。 2006年 2月 15日,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并将于 2007年 1月 1日起 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 是我国财政、 会计工作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 这 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 立。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戴维 ·泰迪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 施,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是促进中 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新企业会计 准则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其他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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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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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准则、41号准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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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其他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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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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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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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准则、41号准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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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全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二章 会计政策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 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第十八条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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