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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基本职责是:(1)认真负责地工作;(2)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的规定;(3)严守内部劳动规则,保守企业机密;(1)及时而准确地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5)爱护国家财产;(6)遵守安全生产卫生规程;(7)保证工作地点的整洁。2100433B
企业内部承包制的利与弊是: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 第一,内部控制环境,即评价以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在内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影响。 第二,风险评估,即分析企业风...
积极搭建企业内控标准体系框架结构 基本规范在企业内控标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起统驭作用,描绘了企业建立与实施内控体系必须建立的框架结构,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原则、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制定应用指...
企业内部施工劳动定额
企业内部施工劳动定额
企业内部施工劳动定额表
一、 土石方工程 1 人工挖土 m 3 3.66 挖土、抛土或装筐、修整底边 2 配合机械挖土 1000m 3 55.00 包括人工修边坡、整平 3 地面回填土松填 m 3 0.60 包括 5m内取土、碎土、找平 4 地面回填土夯填 m 3 1.56 包括 5m内取土、碎土、找平、泼水、夯实(两遍 为准) 5 基 (槽 )坑回填土松填 m 3 0.96 包括 5m内取土、碎土、找平 6 基 (槽 )坑回填土夯填 m3 1.68 包括 5m内取土、碎土、找平、泼水、夯实(两遍 为准) 二、打桩及基础垫层 1 人工凿灌注砼桩头 m 3 16.98 准备工具、划线、凿桩头砼、露出钢筋、清除碎碴、 运出坑 1m外 2 人工凿预制方 (管 )桩头 10根 21.84 同上 3 碎石干铺垫层 m 3 3.60 铺设垫层、找平、夯实 4 碎砖干铺垫层 m 3 3.42 同上 5 碎石和砂垫层电动夯实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则所规定的内容,依法对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凡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二章 规章制度检查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检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检查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学习贯彻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同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被直接监督的矿山企业按期报送有关矿山安全的计划、统计数据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参与同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及被直接监督的矿山企业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和参加其安全生产的会议。
第三章 工程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计划,制定本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的计划,并通告相关的部门、单位。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审查:
(一)对矿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含矿山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资料,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书面意见;
(二)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应当在收到初步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交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
(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上,应提出审查意见或修改要求;
(四)经审查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须经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以下规定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一)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所报材料进行研究,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矿山安全卫生专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提出意见;
凡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方式和检查周期,并制定有关制度。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进入现场检查,应向被检查的矿山企业出示矿山安全监察员证件。
进入现场检查的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对被检查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时间、目的、内容、结果及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应有被检查矿山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检查矿山企业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一)培训的组织机构、场所、设施、师资、设备和经费;
(二)培训制度、大纲、教材、内容和周期的执行;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安全操作资格证上岗及矿长持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情况;
(四)职工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五)职工掌握作业规程和预防事故措施的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一)费用提取与使用制度;
(二)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
(一)矿山设计规定的各类矿柱、岩柱的保留和保护;
(二)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配备以及使用、检查、维修和管理;
(三)矿山企业对作业场所的通风、气候条件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的检测、监测情况,和负责人审阅有关记录的情况,并可授权检测检验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重点检查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针对这些事故隐患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避灾路线):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煤尘爆炸;
(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必须下达《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令其解决的期限。《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一式三联,由矿山安全监察员及被检查的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一联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联交被检查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另一联交被检查的矿山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应检查《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检查出的有关违法行为必须下达《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应写明违法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
凡不执行《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矿山企业的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对不及时或不如实报告事故的矿山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死亡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规定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并根据有关规定,尽快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参加并监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不影响事故抢救的情况下,应及时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过程、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应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等进行审核。对于调查有误、原因不清或建议不妥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交有关部门执行。批复文件按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督促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事故批复文件,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请司法机关处理但免予起诉的事故责任者,劳动行政部门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统计与分析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填写矿山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分析所辖地区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变化趋势,找出原因,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的矿山伤亡事故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以下档案:
(一)矿山企业安全状况档案。内容应包括所辖地区内各类矿山个数、类别以及各矿山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状况、法人代表、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状况、各大生产系统的状况、主要危害及其预防措施、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资料等。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档案内容还应包括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指数、自燃发火期等情况。
(二)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档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验收交接鉴定书、会议纪要。
(三)现场检查档案。按照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内容应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下达的《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和《违反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其落实情况。
(四)事故处理档案。内容应包括分管的各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五)事故统计档案。内容应包括各类矿山事故统计报表、矿山事故及安全形势定期分析等。
(六)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应建立的其他档案。
第三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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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5.8.4)
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
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8.24)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5.1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4.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12.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6.4)
[地方政策、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3)
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操作指南(2010.3.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2011.4.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2011.8.2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外派船员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复(2010.11.26)
[实用文书]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非全日制从业合同)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派遣)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4.27)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2.13)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6.4.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12.6)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5.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2008.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13.1.16)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修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3.2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4.22)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12.14)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9.1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14)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9.18)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12.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8.27修正)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7.2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三、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5.30)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1.26)
[地方法规、政策]
广东省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2008.12.8)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
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5.17)
[地方政策、文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
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2000.8.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叶金娣等十六名职工因下岗对经济补偿问
题发生纠纷应否受理的复函(2001.11.8)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高收人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计
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9.2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
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8.20)
[实用图表]
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赔偿示意图
五、事业单位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11.1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7.6)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工作的通知(2010.12.7)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12.10)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7.4)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6.8.31)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
见(试行)(2004.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2003.8.27)
[地方政策、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2006.12.28)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2007.10.22)
[实用文书]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2005.12.20)
六、劳动合同纠纷处理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3.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
导意见(2009.7.6)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11.30)
[地方政策、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6.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3.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4.16)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6.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12.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11.8)
[实用图表]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七、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3.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3.1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12.31)
附录、劳动合同纠纷认定规则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指南(劳动合同纠纷认定重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适用指南(劳动合同纠纷认定重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适用指南(劳动合同纠纷认定重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指南(劳动合同纠纷认定重要条文)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