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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2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七届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现就《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加快新型城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文件,进一步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以来,为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行业得到蓬勃发展,绿色建筑量质明显提升。2018年11月30日,《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有效期届满,结合新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和我市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新的、与时俱进的规范性文件延续本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势在必行。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五)《广东省“十三五”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六)《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三、《办法》的目标任务
(一)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明确自2021年起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办法》要求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余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促进绿色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办法》规定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公寓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宿舍、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要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具备采用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四)推动高能耗建筑绿色化改造。《办法》指出以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大高耗能建筑能耗公示力度。支持和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五)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办法》提出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及其机械连接和焊接技术、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积极推广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四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八条,主要是对《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和协调机制、实施范围和目标工作等进行明确;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共六条,主要是明确建设单位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质量监督、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审批、监管等职责分工;第三章为绿色建筑的实施,共六条,主要是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标识评价、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销售行为的规定;第四章为绿色建筑验收,共二条,主要是明确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使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第五章为运营和改造,共五条,主要是对建成后的绿色建筑项目的运营、运行、物业管理、数据采集和统计、能耗测评、改造等进行相关的规定;第六章为技术措施,共十条,包括对绿色技术、措施、材料推广以及建筑节能、节水和水资源利用、再生能源利用等要求;第七章为激励措施,共四条,主要是对高标准的绿建项目和开展技术研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给予奖励支持;第八章为执法与宣传,共二条,主要是依法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监管和宣传推广;第九章为附则,共二条,包括对相关术语的注解和《办法》施行有效期的规定。
五、《办法》关于绿色发展的理念和举措
(一)拓展绿色建筑的内涵。《办法》结合新修订的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以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监管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新建绿色建筑的量和质全面提升,绿色建筑运行水平和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水平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环境品质全面提升,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明确绿色建筑推广范围。《办法》依据《广东省绿色建筑量质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到2020年,全省城镇民用建筑新建成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成建筑总面积比例达到60%,;创建出一批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019年底前,实现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等要求,细化了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和比例划分,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建筑和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的范围。
(三)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制度。《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建立了推行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土地出让、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管要求。
(四)注重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投入使用后每五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予以公示。对能效测评结果超过能耗限额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当纳入改造范围。同时,《办法》明确要求建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要协助做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等工作。
(五)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办法》规定,坚持以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技术。强调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明确新建建筑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建设,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调水技术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同时,为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鼓励绿色建筑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六)明确激励政策。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单列了“激励措施”一章。一是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可予以奖励。二是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遮阳、节水、装配式建造等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三是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等。
(七)加强执法管理和宣传推广。《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办法》还要求有关部门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化和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绿色建筑发展是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推进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具体体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促进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以推进绿色规划为引领,以严格设计贯标为切入口,以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监管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新建绿色建筑的量和质全面提升,绿色建筑运行水平和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水平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环境品质全面提升,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及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财政、科技、税务、水利、统计、能源、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第五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绿色建筑:
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旧城改造项目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燕湖生态新城、江北新区、省职教基地、银盏新市镇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等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项目,2020年12月31日(含)前立项的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配建绿色建筑。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立项的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完成方案总平面审查的项目按原审查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6.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余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鼓励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或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包括:1.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设计评价(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预评价);2.在建筑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或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后申请“绿色建筑评价”)。项目应在工程结构主体封顶前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预评价”)。绿色建筑评价项目均应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申报。
第八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公寓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宿舍、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代替。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具备采用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目标,明确工程的绿色建筑技术、资金投入、节能环保效益评价等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概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查阶段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绿色建筑的配建。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工作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发展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并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并对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及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要求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进行环评审批。
第三章 绿色建筑的实施
第十五条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条件,从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布的评价机构名录中任意选取1个评价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条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设计单位编制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生态环境、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
第四章 绿色建筑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检查。以下情况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一)工程未按图纸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完毕的;
(二)不符合建筑节能验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建筑工程验收相关规定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运营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损坏围护结构、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并协助做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热)等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重点建筑的能耗数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二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第六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绿色技术。
绿色建筑应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型设施设备。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空调热回收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项目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要求,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调水技术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建筑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对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小型污水处理系统,保证污水排放达标。
新建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
第三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及其机械连接和焊接技术、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积极推广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绿色建筑实施工业化、装配式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鼓励其他建筑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鼓励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交付。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五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第三十七条 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采用符合地域及气候特点、保持岭南建筑特色的绿色技术。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可予以奖励。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由各级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遮阳、节水、装配式建造等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第四十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各级政府应相应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
第八章 执法和宣传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绿色建筑牵头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取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8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 建设、运营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 是指在全寿命期内,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为人们提供健康、 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 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 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 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 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实施
本刊讯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及部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引导激励、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有四大创新点.一是提出了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自2014年起;山东省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自2016年起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
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方案设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核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运营和改造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制度,为建筑用能管理、节能改造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依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碳排放量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用能管理,执行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第十九条 用能水平在市主管部门发布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
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旧住宅区的绿色改造计划。
鼓励对旧城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进行绿色改造。
第四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及规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等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太阳能系统安装和使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材,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
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绿色建筑按照建筑工业化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一次性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绿色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绿色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第五章 技术规范和评价标识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以下符合深圳地区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规范: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
(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智慧建筑等各专项领域的技术规范;
(三)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规范。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申请人可以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评价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项目作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园区、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建筑工业化和智慧建筑等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规范。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依照专项评价规范,自主开展上述专项评价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建筑碳排放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获得三星级的绿色建筑,其按规定支出的评价标识费用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予以全额资助;申请并获得其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按照本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第三十七条 通过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以获得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同时通过国家二星级以上、深圳市金级以上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和本市的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对绿色改造成效显著的旧住宅区予以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目录中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促进绿色建筑共性、关键和重点技术的开发,支持绿色建筑技术平台建设,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
已申请并列入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四十三条 设立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支持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和绿色建筑科技创新。
市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评选一次深圳市绿色建筑和建设科技创新奖,奖金从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促进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法进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不依法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未能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和等级要求,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或者未将检测结果在相关文书中载明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单位未履行绿色建筑促进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未按照有关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的,处20万元罚款;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建设项目有关绿色建筑部分进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的,处10万元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处20万元罚款;
(四)监理单位未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处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条件,或者未执行大型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额10%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在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