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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是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19年05月17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新“三定”规定及《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7〕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水利规划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贯穿水利规划工作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保障国家水安全为主线,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理顺规划关系,规范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衔接协调,更好地发挥规划对水利改革发展的统筹和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逐步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水利规划体系,使水利规划更好体现国家发展战略意图、时代特色和水利现代化发展要求。

二、把握功能定位,理顺规划关系

(一)明确水利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定位。国家规划体系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共同组成。水利规划是国家统一规划体系中重要组成,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对水利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要服从国家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衔接,充分发挥水利规划在国家统一规划体系中的作用。

(二)明确水利规划功能定位。水利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水利战略规划主要是在国家层面,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为有效应对一定时期内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研究制定保障水安全的战略目标、总体部署和重大行动。

水利发展规划是在国家、区域层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水利改革发展在规划期内的总体思路、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等。

水利综合规划是在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水利专业规划是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采砂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

水利专项规划是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改革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涉水事务监管等方面的规划。

(三)理顺水利规划关系。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水利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三、加强统筹协调,规范规划管理

(四)明确水利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规划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水利部“三定”规定,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水利改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水利专项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归口管理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部本级规划立项管理,指导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并组织指导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部其他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归口管理要求,组织相关业务领域水利专业或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评估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规划管理工作。

(五)实行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水利部按年度组织制定水利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水利规划,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国家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及时提出拟组织开展的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建议。规划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局,经统筹协调后制定水利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重点明确编制依据、主持司局、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审批方式等,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做好规划编制,提高规划质量

(六)严格水利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审批。水利规划编制实行项目任务书制度,立项程序包括项目任务书的编制、申报、审查和批复等环节,按照有关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七)创新规划编制的思路和理念。规划编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新发展理念和中央治水方针贯穿水利改革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统筹兼顾、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注重虚实结合、实用管用,体现时代特色,突出规划的导向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水资源开发强度,突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为保障水安全提供扎实的规划基础和依据。

(八)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从着力破解新老水问题入手,深入研究水利改革发展全局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摸清情况,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基本思路和解决方案。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从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目标出发,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实施的效果及影响。

(九)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吸纳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充分发挥规划、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依法依规择优选择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要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规划编制手段。

(十)严格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规划起草、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等制度。加快规划编制工作进度,按规定程序做好规划征求意见和衔接协调等工作。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严格技术审查把关,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取用水相关的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水利规划,应开展节水评价。规范规划文本(草案)、起草说明、论证报告等审批要件,明确审批权限。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利规划,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可能改变流域水资源配置和水利工程布局、直接涉及省际河流(河段)或跨国界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的水利规划,审批前须经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影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水利规划,在审批前须书面征得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上述规划审批后应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跨国界河流、湖泊的水利规划须征求水利部意见。

五、加强规划实施,确保规划落地

(十一)加强规划实施评估。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水事活动,必须遵循已批准的水利规划。开展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应具备规划基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推动,落实规划实施责任,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二)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强化水利规划在水利行业强监管中的约束作用,严格规范相关涉水行为。

(十三)健全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工作中遇重大问题及时反馈。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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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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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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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献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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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水利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水利统计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水利统计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做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管理,更好地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统计服务,努力开创水利统计工作的新局面。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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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时期,是水利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水利统计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水利统计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做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管理,更好地为可持续发展水利提供统计服务,努力开创水利统计工作的新局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简介

内容介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切实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同时,针对市场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研究,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的执行主体。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要成立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的采购小组,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制约,防止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的发生。采购金额较大或采购项目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按规定组织验收工作,防止出现在验收环节与供应商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私下变更合同内容;不得向中标供应商索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和财物。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不得将采购项目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采购活动。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含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评审过程、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除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集中采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接受财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拓展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根据采购工作需要,研究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将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列入集中采购范围。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逐步建立全面覆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完整的政府采购范围体系,做到应采尽采。要把住采购项目资金支出关口,应当按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而未实行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严格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一律不予审批。

四、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也是采购执行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严格预算评审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采购效率。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全部纳入预算编报范围,采购预算未按规定细化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没有编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不得拨付资金,确需追加的采购事项,必须先追加采购预算,强化预算刚性。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管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要及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发挥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持国家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政策功能,认真落实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办法。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实行强制采购,不得购买范围以外的其他产品。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加大公开力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

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及时将政府采购政策规定、采购程序、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对政府采购预算实施公开,避免人为暗箱操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将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外公告或通报,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采购秩序。

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区市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资源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化采购,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网上审批、电子标书编评、网上超市、网上竞价、电子合同、电子档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不断完善采购方式,为采购单位、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采购服务平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制定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范本及评审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规则统一、行为一致、流程固定、格式标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各个采购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更加顺畅,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

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有效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作用,重点做好新出台法规制度政策、政府采购成效的宣传以及社会关注问题的解释等,积极营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舆论环境。

七、完善监管体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约束各方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加强对政策执行、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管理体系,规范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强化预算和制度约束,依法对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不称职的,坚决从专家库中清除。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对供应商存在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投诉、向相关当事人行贿等行为的,坚决依法严处。及时与公检法、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禁止诚信度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政府采购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范围的不断扩大,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督。依法查处公务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和违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严厉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行为。对不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或在采购过程中因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预算执行审计和单位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经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采购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实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持证上岗和执业资格制度,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注重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确保其具备依法采购和熟练操作的能力。完善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落实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体系,确保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继续强化教育培训措施,不断提高其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制度规定,强化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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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及省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的有关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寄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建设大厦318室城管督查科(邮编:51151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发送到:qyscgw@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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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广大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基层组织和单位是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以及社会矛盾纠纷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做到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自身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要建立有关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

(二)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基层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上报。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工作。要建立基层信息报告网络,重点区域、行业、部位及群体要设立安全员,并明确其信息报告任务,同时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地区应急平台中的预警功能,要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延伸;要着力解决边远山区预警信息发布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面的预警信息网络。

(三)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基层群众要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当上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四)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医疗康复、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评估和制订实施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群众自力更生、重建家园。要特别注意帮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和城市低保对象等群众的困难,确保灾后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社区和乡村要充分利用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开展员工应急培训,使生产岗位上的员工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高危行业企业要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宣传和培训。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进应急知识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把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

三、全面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明确领导机构,确定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群众的组织、动员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单元化应急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

(二)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制订编制指南,明确预案编制的组织要求、内容要求和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国土、农业、林业、海事、渔业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基层应急队伍平时加强防范,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快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备、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乡村自身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公用卫生设备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城中村、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终端与区县的应急指挥平台联网,有条件的社区,可布局一批电子监控设备,随时掌控辖区的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办法,并加强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逐步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综合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四、加强领导,保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把应急管理融入到防灾减灾、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宣传教育、群众思想工作以及日常生产、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中,并将有关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平时组织开展预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主要领导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要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有利于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应急资源,组织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上级救援机构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各环节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及志愿者在基层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基层应急管理的合力。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并逐级落实责任。要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评估体系,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奖惩制度,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尽快安排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克服或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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