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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问题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问题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若解决不好这些矛盾,一方面会给工程项目本身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将会使工程建成后的有效利用率大打折扣,甚至成为影响整个工程的长期重大隐患。其主要问题有以下方面。

2.1流域水环境问题突出,水源工程河段水质污染严重

2.1.1工业生产污染。

六盘水市的工业主要集中分布在三岔河流域,周边毕节所属市、县工业也有一定分布。环境污染和隐患主要是国有大企业生产排放。水矿、水钢等6个大型国有企业及部分地方企业已相应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但有的企业由于设施落后或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区内地方煤炭工业的实际产能已达4 000多万t,相当于规划控制总产量的2倍;其中多数企业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基本无废水处理设施,而严重污染影响区域水环境。此外,六盘水大湾一带非法铅锌冶炼厂虽大多已依法取缔,但个体户利用遗留废渣洗选铅锌,致使三岔河及其支流河水发黑,铅、锌污染严重。

2.1.2城市生活污染。

六盘水市5万m3/d城市污水处理厂及500 t/d垃圾处理场已建成并运行,但辖区及周边由于设施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部分生活污水和垃圾尚未及时收集处理,直接对流域区水环境造成相应的污染影响。

2.1.3水土流失严重。

流域区上游生态环境质量最差、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区域除毕节的威宁等相关地区外,主要集中在大湾、大河、汪家寨等3个镇。但是因行政管辖或经费等方面的原因,该区域基本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治理,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因此,即使丰水期时辖区的工业全部停运整顿,三岔河干、支流的水也都会因污染和泥沙淤积变黑。

三岔河突出的水污染所造成的严重水质问题,有可能成为工程效益发挥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同时也可能成为整个水利枢纽工程的无穷后患。但工程环评报告却一定程度上忽略或回避了流域区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对工程本身造成的环境影响这一突出的现实问题。

2.2工程灌区和供水工程调节水库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工程灌区和贵阳供水工程涉及到桂家湖等8座水库水质,其由于总磷、总氮等营养物指标超标,不能完全满足国家GB3838-2002Ⅱ或Ⅲ类标准要求。其中桂家湖等4座水库总磷、总氮等营养物浓度水平都在Ⅳ~劣Ⅴ之间,水质相对较差。尤其是红枫湖,近年来不仅富营养化更加严重,而且氟化物超标,浓度还不断攀升。因此,工程灌区和供水工程调节水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压力大。如果工程建成运行后,其长期严重污染的水源水与已不同程度污染的调节水库水污染叠加,可能造成调节水库原水质受到水源水的二次污染而不同程度下降,从而导致整个供水“受益区”出现新的水质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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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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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1000-A,板高500mm,壁厚 27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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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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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500-A,板高250mm,壁厚1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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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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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700-A,板高35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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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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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 预制构件:PFC-1000-E,板高500mm,壁厚 13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58.8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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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V形桩(PFV)

  • 预制构件:PFV-800-A,板高400mm,壁厚 200mm,C60型号分为A-B-C-D-E,在以A型号除税价为基础,排序的每种型号除税价在前一型号上递增29.5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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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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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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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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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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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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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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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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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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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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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 天津水利工程定额人工
  • 50131工日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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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污栅(格栅)、闸板---水利工程

  • 具体见图纸
  • 4m²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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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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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 工程
  • 1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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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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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用水

  • 工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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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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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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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1项
  • 1
  • 卡特彼勒、康明斯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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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效益

工程是以灌溉和城市供水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型调水工程。工程拟解决贵阳、安顺市区城市供水,以及六枝北部和东部、普定南部、镇宁北部、关岭中部、西秀南部和东部、平坝南部、长顺西北部等7县49个乡镇的65.14万亩农灌用水、5个县城和36个乡镇供水、农村41.84万人和36.35万头牲畜饮水。工程建成后将有效地解决黔中地区饮水安全问题、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2009年11月30日在六枝特区牛场乡黔中村木底上寨开工建设的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是全省人民期盼了半个世纪的圆梦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黔中地区水资源极度短缺问题、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也是我省水利建设史上最大的水利工程。

黔中水利枢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工程解决城镇生活及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并具有发电、灌溉等综合功能,工程建成后,将对我省黔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从根本上改变中部地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现状,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全省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这个工程受益范围广,投资规模大,建设任务重,配套要求高。我们要以对党中央、国务院,对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各族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奋力工作,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成优质、高效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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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枢纽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大中小型水库91处,大型1座、中型水库5座、小(1)型23座、小(2)型62座。其中5座水库承担灌区反调节任务,4座水库承担贵阳供水调节任务。工程位于我省中部黔中地区,处于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分水岭地带,涉及三市(贵阳、安顺、六盘水)一州(黔南自治州)一地区(毕节)的10个县,及贵阳市城区。

枢纽水库大坝位于六枝特区与织金县交界的三岔河中游木底河平寨附近。 坝高162.7米,总库容10.89亿立方米,坝后装机13.6万千瓦,年调水量5.5亿立方米。

一期工程

一期工程由水源工程灌区及贵阳市供水一期输配水工程组成,该工程从平寨水库左岸渠首电站尾水池取水,通过63.4公里的总干渠自流输水进入桂家湖水库,沿途向六枝、普定、关岭等县城和部分灌区(农田、人畜、乡镇)供水;经桂家湖水库调蓄后,由49.436公里桂松干渠前段渠道自流输水到革寨1号泵站,提水22.6米注入革寨水库,调蓄后再由2号泵站提水26.2米出库,通过31.235公里桂松干渠后段进入凯掌水库,沿途向平坝县城和灌区供水。贵阳市的用水一部分在桂松干渠麻杆寨断面76 051处分入麻线河进入红枫湖,另一部分从凯掌水库出库后沿南明河支流进入松柏山水库,经当地水库调蓄后向贵阳市供水,河道疏浚35.9公里。输水干渠总长148.172公里,沿线利用桂家湖、革寨、鹅项、大洼冲、高寨等5座水库进行反调蓄。

水源工程

坝址位于三岔河中游六枝与织金交界的木底河平寨河段,为基本对称V型横向谷,谷高220米~350米,枯水期河面宽约35米,河床底高1183米~1185米,正常蓄水位1331.0米时,坝顶长度约360米,河谷宽高比2.2。

大坝枢纽由砼面板堆石坝、右岸洞式溢洪道、右岸发电引水系统及地面厂房、右岸放空隧洞、左岸灌溉引水隧洞等建筑物组成。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坝顶长363米,坝顶宽10.6米。坝顶高程1335.0米,坝体趾板最低建基面高程1172.3米,最大坝高162.7米,上游坝坡(面板下游侧)1:1.4,下游平均坝坡为1:1.536。

溢洪道采用开敞式进口,后接开敞式溢洪洞的方式布置在右岸山体内,进水渠底板高程为1318.0米,洞长约为624米,城门洞型,洞径10.0米×8.58米(宽×高),出口消能采用挑流消能。

泄洪兼放空隧洞进口底板高程1260.0米,洞身长约562米,洞径为7.0米,出口设等宽连续式挑流鼻坎消能。

右岸发电取水口采用岸塔分层(共分三层)取水,设计引水流量124立方米/每秒。进口中心高程为1294.75米,出口中心高程为1181.44米,洞长428.1米,洞径6.5~5.3米。

平寨电站布置于坝后右岸河床边,装机两台,总装机容量为136MW。厂区地面高程1202.80米,采用水平进厂方式。

灌溉引水隧洞取水口采用岸塔式布置,进口底板高程1297.645米,采用分层取水,隧洞全长1.1公里,设计引用流量22.77立方米/每秒,洞径为3.6米,出口接地面式渠首电站,电站尾水接总干渠。

输配水工程

一期输配水工程包括总干渠1条、桂松干渠1条、支渠25条,干支渠总长395.62公里。

总干渠由平寨水库自流引水,经老卜底、岩脚、龙场、马场、玻利、水母、太平农场、黄桶后,进入桂家湖水库,总长63.4公里,其中明渠27.869公里,渡槽13.292公里,隧洞21.581公里,倒虹管0.658公里。引水流量22.77~15.35立方米/每秒,渠道断面3.5×4.8~3.0×4.2米(宽×深)。

桂松干渠从桂家湖自流引水,经大山哨、小王官、双堡后,提水进入革寨水库,再从革寨水库提水后,经东屯、马路、广顺农场、普贡,到凯掌水库尾部上游马山,总长84.74公里,其中渠道46.58公里、渡槽4.48公里、隧洞33.269公里、提水管道0.443公里。引水流量14.57~2.74立方米/每秒;渠道断面3.0×4.1~1.6×2.0米(宽×深)。

贵阳供水一期工程还包括麻线河麻杆寨~红枫湖段22.90公里、南明河凯掌水库~松柏山水库段长13公里的河道疏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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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问题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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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位置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位于贵州中部黔中地区,处于长江和珠江两大流域分水岭地带。工程涉及贵州3市(贵阳、安顺、六盘水)1州(黔南自治州)1地区(毕节)的10个县和贵阳、安顺市区,具体包括六盘水市的水城、六枝,毕节地区的织金、纳雍,安顺市的普定、西秀、镇宁、关岭、平坝,黔南州的长顺,贵阳市区、安顺市区等。水库大坝位于六枝特区与织金县交界的三岔河中游木底河平寨附近。 一期工程工程建成后,可解决贵阳市2020年城市供水需要和贵州省六枝北部等7个县、42个乡镇51.17万亩农田灌溉,解决5个县城和28个乡镇供水,解决农村35万人和31.5万头牲畜饮水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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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建议

3.1加强水源保护和规划,保证供水安全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发目标是解决黔中地区缺水问题,保障黔中地区用水和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全省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应加强工程区的水源保护、水环境规划和重点治理,以确保工程供水质量安全。

3.1.1制定、实施三岔河流域水环境专项规划和治理方案。

贵州省有关部门应尽快重点针对造成三岔河流域水环境问题的主要污染源及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措施有效、操作性强的专项规划和治理方案。加大投入,抓紧实施,力争在工程竣工通水前取得满意实效,迅速扭转水源工程河段水质污染严重的被动局面,确保水源工程供水质量。

3.1.2加快“两湖一库”(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治理步伐,全面开展调节水库水源保护及治理。

应加快“两湖一库”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步伐,并以此为契机和突破口,全面开展调节水库的水源保护及治理。用最短的时间、最有效方法、最经济的代价,争取预期效果,全面保证工程系统供水质量。

3.1.3制定《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强化水源监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解决黔中地区缺水问题的关键性重大工程,为全面保证其供水水量的长期稳定与水质安全,应制定《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将工程的水资源环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强化监管。

3.1.4将工程的水源治理与保护纳入工程概算,确保资金支持。

三岔河水源工程河段水质污染严重,调节水库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严重制约着工程效益的整体发挥,因此解决整个供水工程的水质安全问题刻不容缓。但是,工程的环境保护投资仅为工程本身的环境保护费用,缺乏水源与调节水库的环境保护投资。所以,工程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将整个水源的环境治理与保护纳入工程投资概算,以确保三岔河水源及调节水库的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3.2调整调水工程方案,使方案更合理

工程水源与调节水库存在的水环境问题不是一个短期内就能解决的区域性环境问题。结合灌区和贵阳市供水区实际情况及用水客观需求,应对调水工程方案部分环节做如下调整。

3.2.1将一期工程的桂-松干渠方案调整为桂-麻(广顺麻杆寨)干渠。

具体方法是:接总干渠桂家湖水库节点自流引水,经大山哨、小王官、双堡,提水入革寨水库,从革寨水库提水,经东屯、马路,至广顺麻杆寨;自流入麻线河输入红枫湖南湖,从红枫湖后湖提水,经蜈蚣桥入汪官(团寨)水库,自流入花溪水库北支流,顺河经赵家庄、元方、车田、芦荻、摆拢流入花溪水库。

3.2.2将贵阳市供水2期工程的引子渡水库提水,经秀洞河输水入红枫湖北湖方案调整为入红枫湖南湖方案。

具体方法是:从引子渡水库(老寨子)提水,经柿花田、鸡场坝入秀洞河,顺秀洞河至石潴桥一带(河床标高1258 m),经羊昌洞、宴家龙潭(河床标高1248 m),在白泥坝入红枫湖南湖(入湖标高1230 m)。

上述水工程调整方案优点:一是从整个调水工程甚至较长时期存在水环境问题的客观实际出发,既可保证阿哈、松柏山等水质相对较好水库免受来水水源的二次污染影响,又可满足重点灌区与贵阳城市及生态用水需求;今后贵阳城市供水主要集中于中曹、西郊水厂扩容提级解决。二是充分利用调水区域原有河道输水,可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供-输系统建设投资。三是可避免贵阳市供水二期工程原方案经秀洞河输水入红枫湖北湖造成湖水倒流所导致的水质问题,从而使整个调水工程方案更臻客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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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问题文献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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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11月30日,贵州省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黔中村正式开工。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开工典礼并讲话,贵州省省长林树森讲话并宣布工程开工。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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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11月30日,贵州省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在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黔中村正式开工。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开工典礼并讲话,贵州省省长林树森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

1.删除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水政监察”。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3.删除第二十九条。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的“黔中水利建管机构”修改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四十一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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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条例全文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涉及贵阳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以城镇供水、农业灌溉为主,兼顾发电等综合利用的水库 (含调蓄水库)、水源枢纽和输配水组成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水源保护、水量调配、监督保障等活动。

第四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属地管理应当服从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水环境保护、水量调配、生态补偿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统一负责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水质监测、水政监察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沿线地区生态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建立生态保护机制,协助解决土地使用、交通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水资源费补偿等为主要方式的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破坏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工程管理

第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包括:

(一)依法征收征用的土地和水域;

(二)水库工程校核洪水位以下区域;

(三)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滑坡、坍岸等再造区域,以及水库蓄水后所形成的孤岛和岩溶倒灌区;

(四)枢纽区大坝坝脚线向下游外延200米,两坝端外延200米(或至分水岭),溢洪道右侧轮廓线外延80米,发电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和电站厂房及开关站两侧轮廓线向外延5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轮廓线外延30米;

(五)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渡槽、隧洞、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开挖线或者轮廓线两侧外延5米。

第十一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包括:

(一)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管理范围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二)大坝、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发电引水隧洞、灌溉及供水隧洞、电站厂房、变电站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之间区域;

(三)输水隧洞、渡槽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200米,输水河道、渠道、管道、箱涵、暗渠、倒虹管、泵站及分水建筑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两侧外延50米。

第十二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

(二)爆破、打井、采矿、钻探;

(三)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四)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六)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或者接线;

(七)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确因建设需要,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

(一)建设道路、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

(二)埋设供水、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的审批。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占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相关工程设施、影响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新建跨越、穿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公路、铁路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保护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安全的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在距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输水干渠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挖边线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征求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因工程抢险需要使用相邻土地或者相关设施进行应急作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于作业完成后恢复原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保护调配

第十九条

建立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检测体系,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水资源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黔中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源保护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资源应当优先保障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市(州)、县(区)的城镇供水和农业灌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调整用水蓄水性质。

第二十三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科学编制工程调度运行规程和供水方案并组织实施,优化调度水资源。

平寨水库、桂家湖水库、革寨水库、凯掌水库、克酬水库、松柏山水库、红枫湖以及其他与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有关的供水调度、发电用水,应当符合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年度调水、供水方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引水、提水或者实施其他破坏正常调水、供水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实行年基本水费保护制度。受水地区年基本水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受水地区协议年用水量计算。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协议,按照协议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确需超供水协议用水的,应当签订供水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因抗旱、调水、防汛或者排涝使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水设施的,使用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监督保障

第二十八条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对造成水质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二)检查或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

(三)责令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保护和河道的防洪治理,保障输水工程泄水畅通。

第三十一条

黔中水利建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安全运行、水质保护、水资源保障等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用水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黔中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行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黔中水利建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黔中水利建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黔中水利建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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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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