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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成立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组 长:陈 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吴 会(市安监局局长)
赵光跃(市交通局局长)
母进雄(市建设局局长)
王茂平(市水利局局长)
李 涛(市财政局局长)
陈开明(市经贸局局长)
罗安先(市发改局局长)
陈 云(市城管局局长)
毕春生(市电力公司经理)
何兴燎(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何兴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开展排查工作。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
安全生产隐患类别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排查一般隐患(条)其中:已整改 (条) 整改率(%) 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其中: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重大隐患(条) 其中:已整改(条) 整改率(%) 列入治理计划...
1、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实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这对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库房要分类,库房内的物品贮存要分类、分堆,堆与堆之间要留有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高速公路在建隧道和桥梁;(2)尚在使用的盐津河大桥、两河口大桥两座病险桥梁;(3)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安监局、建设局、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组织实施。
(二)大型水利水电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6)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三)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2)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3)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4)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5)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排查工作由市电力公司负责。
(四)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等。排查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各牵头单位要立即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10月12日至10月30日,各牵头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制订计划,逐一实施治理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订限期整改计划和应急监控预案,与此同时,要加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达到整治目标。各牵头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效果。
第三阶段:迎接上级督促检查。11月1日至11月8日,各牵头单位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以便上级督促检查。汇总的内容一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三是隐患“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情况。
11月9日前,各牵头单位将检查汇总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治理整改责任。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并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得以快速和妥善处置提供有效保障。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重大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2100433B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 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反映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 多薄弱环节。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 护好、运行好,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 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 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7〕198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市府明电〔2007〕19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筑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1.交通设施。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桥梁为重点的在建及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包括:长大隧道及特大桥梁;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
2.水利设施。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以水库、拦河闸工程、排灌泵站工程、堤防工程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煤矿。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煤炭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电力设施。县电力公司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经贸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水电站、变电所、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讯设施、电力枢纽等。
6.城镇基础设施。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道路桥梁隧道等。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已履行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是否健全。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设计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步骤
县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城管局、煤炭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门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深入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分3个阶段:
1.安排部署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排查方案。
2.自查自改阶段:10月10日—20日。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制定计划,逐一实施治理和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和应急监控预案,同时要加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达到整改目标。各牵头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3.督促检查阶段:10月21日—31日。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业(领域)开展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一是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二是督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三是督查隐患“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情况。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于10月31日前将本行业、本辖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县安委办,并做好配合上级督促检查的准备工作。
11月1日—10日,县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治理整改责任。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
2.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并采取警告、加固、拆除、封闭等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确保快速、妥善处置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
4.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查找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重大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2100433B
南平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南政办〔2007〕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公路交通设施、铁路交通设施、水运交通设施、民航交通设施、大中型水利设施、重要电力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区基础设施等八个方面。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除省定浦南高速公路和年万里农村公路网工程2个重点排查项目外,还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省定项目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南平市直对应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定项目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公路局、建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南平市内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桥梁、隧道和站房。排查工作由南昌铁路局代表铁道部牵头,南昌铁路局南平车务段、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运枢纽为重点,排查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南平地方海事局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武夷山机场的航站楼等附属工程、机场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排查工作由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办牵头,省建设厅、市建设局、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和武夷山市人民政府配合组织实施。
(五)大中型水利设施。包括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拦河水闸工程、大中型排灌泵站工程、重要堤防工程以及大中型引调水工程。排查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除省定排查的电网项目(福建省主干电网工程、福建与华东联网第二通道工程)外,还包括所有列入南平市重点项目的电力设施。省定项目排查工作由福州电监办牵头,会同省电力公司、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水利厅、南平市直对应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定项目排查工作由市电业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水利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除省定南平市西区道路建设工程外,还包括燃气供应、供水、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省定项目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南平市直对应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定项目排查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开发区基础设施。包括闽北经济开发区、江南新区及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排查工作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建设局、经贸委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要与本次排查范围合并进行。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二)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实施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四个步骤实施:
(一)制定方案阶段:南平市政府安办和市重点办共同起草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10月8日前报南平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上报省政府;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10月12日前报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南平市政府安办和市重点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南平市政府的工作方案和本部门、本县(市、区)的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实施。10月18日前,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和《南平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2)同时上报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南平市政府安办和市重点办。
(三)抽查复查阶段:省政府将于10月25日召开会议,听取全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汇报,国家将在11月份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进度,认真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跟踪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复查工作,并将抽查工作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南平市政府安办和市重点办。
(四)建章立制阶段:认真治理已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档案资料,严格安全技术规程与标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行监控、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周密可行的排查工作具体方案,搞好宣传发动,抓好实施,切实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好抓实。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和南平市政府的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国家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机构及在我省的直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南平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省管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南平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南平市管理的重点项目由南平市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履行好职责;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南平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和参建企业及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南平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落实主体责任。南平市政府安办和市重点办共同负责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突出工作重点、相互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加强协调沟通联系,齐抓共管,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加强督查,落实整改。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隐患排查工作阶段的要求,切实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落实到位。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参建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组织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根据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各种有效措施,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防止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分级治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方案内容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和使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农村公司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工作中,包括:⑴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⑵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和各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码头为重点,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三)水利设施。排查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局、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煤矿。发县四家农用整合煤矿的,排查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乡企局、各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电力设施。水电站、电力枢纽、输电线路、电信设施的排查工作由县供电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和各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六)石油、液化气设施。排查工作由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中国石油化工湄潭支公司和各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道路桥梁等。排查工作由县城管局牵头,会同有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步骤
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国资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乡企局、县供电局为成员的单位的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开展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各牵头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立即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立即制定具体排查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改。10月10日至10月30日,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列出清单,制订计划,逐一实施治理的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订限期整改计划和应急监控预案,与此同时,要加紧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达到整治目标。各牵头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效果。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对本行业(领域)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二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三是查隐患“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消号”情况。
1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将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电话:4221152),并作好配合国家和省督促检查的准备工作。
11月16日至25日,县安委办组织县督查组对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治理整改责任。要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塞责、形式主义等现象。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并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各乡(镇)、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分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得以快速和妥善处置提供有效保障。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企业和监管、运行维护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重大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