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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
1、乡镇(含节约指标奖)
一类乡镇
第一名:茅台镇,奖金12000元;
镇长,奖金1200元;分管领导,奖金1200元
第二名:长岗镇,奖金9000元;
镇长,奖金900元;分管领导,奖金900元
第三名:茅坝镇,奖金7000元;
镇长,奖金700元;分管领导,奖金700元
中枢街道办事处,奖金7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700元;分管领导,奖金700元
二类乡镇
第一名:喜头镇,奖金7000元;
镇长,奖金700元;分管领导,奖金700元
第二名:坛厂镇,奖金6000元;
镇长,奖金600元;分管领导,奖金600元
第三名:三合镇,奖金4000元;
镇长,奖金400元;分管领导,奖金:400元
三类乡镇
第一名:二合镇,奖金4000元;
镇长,奖金400元;分管领导,奖金400元
第二名:学孔乡,奖金3000元;
乡长,奖金300元;分管领导,奖金300元
第三名:龙井乡,奖金2000元;
乡长,奖金200元;分管领导,奖金200元
2、部门(含节约指标奖)
一类责任部门
第一名:交通局(水安办),奖金9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900元;分管领导,奖金900元
第二名:消防大队,奖金6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600元;分管领导,奖金600元
第三名:公安治安大队,奖金4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400元;分管领导,奖金400元
二类责任部门
第一名:林业局,奖金6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600元;分管领导,奖金600元
第二名:教育局,奖金4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400元;分管领导,奖金400元
第三名:技监局,奖金3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300元;分管领导,奖金300元
三类责任部门
第一名:太保产险,奖金4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400元;分管领导,奖金400元
第二名:气象局,奖金3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300元;分管领导,奖金300元
第三名:卫生局,奖金2000元;
主要领导,奖金200元;分管领导,奖金200元
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金200元)
政府办:罗安先 张小波
供销社:谢正强 戴廷忠
农机局:刘胜勇 刘怀林
交通局:赵明虎 胡志国
教育局:王先敏 胡德奎
粮食局:陈光发 杨 义
畜牧局:李 云 余昌蛟
卫生局:钱永德 赵温才
旅游局:程天华 刘晓军
水利局:卢小红 李 浩
质监局:杨光友 欧小琼
林业局:杨世毅 吕世忠
农业局:赵文昌 罗祥贵
气象局:陈 翼 周振涛
国土局:陈光胜 肖振洪
建设局:吴远芳 袁发泽
经贸局:谭信华 倪国邦
安监局:曾凡清 王德胜
城管局:张存康
总工会:饶 华
煤炭局:刘明刚 龚希强 张旭
消防大队:赵兴建 罗建平
交警大队:陈 凯 吕璇庆
电力公司:黄 涛 余朝发
治安大队:赵文化 余化潘
坛厂镇:胡秀武 刘代友
长岗镇:刘泽念 蔡启林 邓旭
三合镇:兰 林 尹克模
茅坝镇:刘泽彬 周 强 左麒麟
茅台镇:高孟春 许柄华 郑洪易
五马镇:李兴明 徐 斌 杨天定
鲁班镇:方在举 赵建平
大坝镇:吴泰轩 王钦银 赵 跃
喜头镇:罗洪礼 张国琪
学孔乡:李雪波
合马镇:何 刚
二合镇:王继军
九仓镇:刘 彦
后山乡:葛大熙
沙滩乡:许明刚
龙井乡:潘治乾
火石岗乡:陈 洪 蔡回权
高大坪乡:方仕铭 罗祥平
中枢街道办事处:穆洪光 赵淳权 卢开金
二、应缴纳责任金的单位及责任人
1、乡镇及部门领导
项目 单位 |
应缴责任金(元) |
备 注 |
茅坝镇 |
4000 |
|
镇长 |
40 |
|
分管领导 |
40 |
|
五马镇 |
59000 |
|
镇长 |
590 |
|
分管领导 |
590 |
|
长岗镇 |
2000 |
|
镇长 |
20 |
|
分管领导 |
20 |
|
三合镇 |
2000 |
|
镇长 |
20 |
|
分管领导 |
20 |
|
火石岗乡 |
5000 |
|
乡长 |
50 |
|
分管领导 |
50 |
|
大坝镇 |
142000 |
|
镇长 |
1420 |
|
分管领导 |
1420 |
|
高大坪乡 |
25000 |
|
乡长 |
250 |
|
分管领导 |
250 |
|
合马镇 |
2000 |
|
镇长 |
20 |
|
分管领导 |
20 |
|
鲁班镇 |
5000 |
|
镇长 |
50 |
|
分管领导 |
50 |
|
建设局 |
6000 |
|
主要领导 |
60 |
|
分管领导 |
60 |
|
农机局 |
4000 |
|
主要领导 |
40 |
|
分管领导 |
40 |
|
经贸局 |
3000 |
|
主要领导 |
30 |
|
分管领导 |
30 |
|
煤炭局 |
62000 |
|
主要领导 |
620 |
|
分管领导 |
620 |
|
交警大队 |
62000 |
|
主要领导 |
620 |
|
分管领导 |
620 |
|
电力公司 |
12000 |
|
主要领导 |
120 |
|
分管领导 |
120 |
|
合计 |
402900 |
2、市“包保”领导
姓 名 |
应缴责任金(元) |
姓 名 |
应缴责任金(元) |
龙庆松 |
1490 |
杨宗琪 |
610 |
何 勇 |
20 |
杨 英 |
40 |
张家齐 |
250 |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书明确了全年安全责任目标、职责,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持企业安全稳定运行。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般由管理方与责任方双方签字,即责任书的制定者与责任的承担者双方签字。比如生产车间与班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则由车间主任、班组长签字。
不知道您指的是哪个领域的,所以,下面给您提供了一些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 1 - 见报头 钱迎伟 特急 临政办明电〔 2008〕328号 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市委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 2008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年初市政府与 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临沂经济开发区、 市安委会 成员单位签订的 《2008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 近期市政府将 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 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2 -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办公室职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011年度办公室职员安全目标 责 任 书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工程 新卫Ⅰ标项目部 年 月 日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新卫 I 标项目部 2011年度办公室职员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没有不可 预防的事故”的安全理念, 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提高项目部总体安 全生产水平,确保项目部全年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 2011 年度办公室职员安 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后勤部门的安全管理,负责办公区用电用火安全,防 止发生各类电气及火灾事故; 负责项目部设备设施安全, 加强内部管理, 宣传安 全防范的责任意识。 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学习熟悉安全技术规范,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环境卫生、 节能降耗等方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解决我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环评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摸清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底数(即环保手续不齐的建设项目),落实违规项目单位环境责任,分类制定项目整改措施,规范环境监管,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环保、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清理整治有关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
(二)分类指导,因企施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不同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等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各相关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正确面对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开展,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整治范围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产的;
(二)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生产的;
(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文件存在重大变动的;
(四)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
(六)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分类处理办法
(一)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经环评审批或验收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环保措施完善且能达标排放,周边环境质量达标或可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督促企业整改和强化区域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后,补办有关手续或予以备案管理,允许企业正常生产或运行。
1.项目建设中有重大变动的(即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依法补充办理审批手续;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在验收中直接予以认定,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手续。
2.在技改工程审批中对防护距离提出搬迁要求的老项目,原审批时防护距离是根据计算得来,因建设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原防护距离经重新核算缩小,可由环评机构对项目进行现状评价,重新核定防护距离,经公示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可商卫生部门)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
3.建设项目受市场行情、产能过剩等因素影响,只建设了部分生产线(如电解锰、铁合金、电解锌行业),并配套建设了污染治理设施,可按照实际生产负荷实施阶段验收,余下产能在不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内可继续建设,建设完成必须进行总体验收后投入生产;建设项目余下产能超过环评审批时限(五年)的,如需建设必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降低了行业准入条件,原环评批复中所提出的产业规模可根据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按现有权限由现审批单位出具变更意见,予以验收。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提高了行业准入条件(如提高了产能),可按原环评批复的产业规模验收。
5.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以新带老”淘汰过剩产能的问题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经信、发改等)出具相关意见对企业现有产能进行认可,且企业通过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管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经总量核算后,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原环评批复中提出的区域内淘汰任务没有落实,导致无法验收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予以验收,在区域淘汰任务完成前暂停该区域同类型项目的环评审批。
6.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未审批项目(如污染小、环境影响较轻、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环境风险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单独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简化手续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涉及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项目由现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或进行备案管理,同意其生产或运行,纳入日常监管。
7.对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按要求实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区域环境风险可控,但因为防护距离等原因验收不了,又难以实施关闭或居民无法实施搬迁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度削减污染物排放,项目环境影响明显减轻,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确搬迁方案或实施计划,处在搬迁过渡期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备案后,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跟踪监测,定期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关注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民企纠纷,一旦出现排放超标、周边环境质量显著变化或者因此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环保技术改造和搬迁等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8.对于交通、能源、城建、医院或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桥梁、涵洞、管网建设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实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难以通过审批和验收,又无法实施关闭的设施和项目。按照现有审批权限,属市、县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备案管理;属国家和省级审批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环保厅备案管理。
(二)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不符合有关规划、违规建设在环境敏感区、有重大环境风险而又无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迁的项目,依法予以搬迁;
2.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依法淘汰取缔;
3.没有建设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造成生态损害或者危害群众健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予以关闭;
4.在环境敏感区内违规设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迁或关停。
(三)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设项目(含2015年1月1日前违法启动建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2016年1月3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项目底数,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试不验等违规种类,列出项目明细,结合现有审批与验收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工作台账。
(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2016年2月1日-3月21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分类处理办法,按照严查一批、搬迁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备案管理一批的总体思路,对清理出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三)强化督查整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2016年12月21日前)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制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调度通报制度,每月调度,定期通报,强化督导落实。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完善环保手续,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属地政府与企业共同施策,采取对企业所在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对企业和区域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强化环境质量监测等措施,严格管控环境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六、强化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的督导,定期调度和通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清理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发现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后查处不及时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实施处理、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查处不力、干扰环境监管执法,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通知内容
一、 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取得、集资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 征收办法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国土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财政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财政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四)政府征用土地的整体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房屋出让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资料,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操作办法。
(七)财政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而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纳税人。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窗口办公,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一)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财政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权属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国土、房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对比,核算计征税款。对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按照程序补缴税款。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统一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实行属地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减免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纳税人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报,由县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按审批级次逐级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五、对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费支持。
六、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律实行“先交税后办证”,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能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政策,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耕地占用税、契税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执行“先交税后办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八、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减免)的事项,由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