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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在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的企业进行了清理统计上报,并对其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根据上级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百日行动中对单位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不符的予以纠正,重新依法按处以罚款作出行政处罚。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当然了。本来投诉是正常事情,如果不予受理,那是行政问题了,更加严重了
应该向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比如一般项目是当地的招标办 如果是重点项目就是去政府部门的重点办投诉 没有用就投诉到上一级的招标办 要看你具体是什么情况了
交通违法行为就是不遵守交通规则,常见的是:只图自己方便省事,不讲文明道德,影响交通秩序,妨碍他人行车、走路。如横过街道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交通隔离墩、护拦;在人行道上、人行天桥上、地下通道口摆摊设点,...
南阳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用地600多宗
南阳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于2007年12月底圆满结束,达到预期目标。按照上级部署,百日行动期间南阳市对2005年以来,“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查处。全市共清理出各类违法用地665宗,土地面积30913亩,其中,“以租代征”用地548宗,面积6569.26亩;违反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12宗,面积6736亩;未批先占建设项目用地64宗,面积16685.61亩;清理闲置土地建设项目41宗,面积922.3亩。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全市共收缴罚没款1015.4万元,拆除建筑物面积11634平方米,退还土地面积1231亩,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96人,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13宗,曝光典型土地违法案件19宗。
南阳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用地600多宗
南阳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于2007年12月底圆满结束,达到预期目标。按照上级部署,百日行动期间南阳市对2005年以来,“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查处。全市共清理出各类违法用地665宗,土地面积30913亩,其中,“以租代征”用地548宗,面积6569.26亩;违反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12宗,面积6736亩;未批先占建设项目用地64宗,面积16685.61亩;清理闲置土地建设项目41宗,面积922.3亩。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全市共收缴罚没款1015.4万元,拆除建筑物面积11634平方米,退还土地面积1231亩,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96人,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13宗,曝光典型土地违法案件19宗。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相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县安委会2016年第4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决定,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各行业各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化打非治违行动,巩固行动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全面降低事故总量,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时间
2016年10月1日—2017年1月10日
三、主要内容
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液氨储罐、民爆器材、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地质灾害、电站水库、消防安全、校园安全、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开展“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严查重处安全事故。同时要抓好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行业企业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县“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 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秦 波 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
刘晓刚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 员:县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由秦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成立“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组
第一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安全监管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科技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第二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经信科技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规模以上行管企业、各类超市和油气长输管道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第三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住建城管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在建工地和建筑施工企业、城镇燃气领域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对违规经营、使用煤气罐依法开展专项整治。
第四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道交办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深化巩固行动,对运输企业依法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第五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经信科技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易燃易爆物品、民爆器材行业(领域)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第六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水务局
成员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电站、水库、河流、集中供水设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第七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安全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县域内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跟踪、监测,落实应急措施,对超层越界开采企业依法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第八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教育文广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中小学、幼儿园(含校园食堂、校车)及校区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
第九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成员单位:县工商局、县卫生计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食品药品安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对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医院、企业食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经信科技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第十一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质监局
成员单位:县经信科技局、县住建城管局、县安全监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各行业(领域)特种设备(含各类电梯)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第十二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住建城管局、县残联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对敬老院、福利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第十三工作组
组长单位:县交管大队
成员单位:县住建城管局、县经信科技局、县运管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工作任务:重点查处道路交通违规违章行为,切实开展“双超”治理、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依法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结合珙安办发(2016)36号文件精神,督促各行业企业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排查整治辖区各类隐患,举报辖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积极配合县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非治违。其他县级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
(三)成立“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督查组
组长单位:县监察局
成员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
县政府应急办
县安全监管局
县公安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住建城管局
工作职责:督查组对 “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各工作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跟踪督办,对行动中拖拉慢为、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将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1.各组长单位要落实人员、组织队伍,在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细化行动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形成良好氛围。
2.督促各单位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完善应急预案并实施整改。相关单位和企业务必对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程序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集中整治,检查督查阶段(10月21日至12月30日)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进行严厉打击。对已查出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依法处理;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且未整改的,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对行动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
督查组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对各单位“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督查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项目实施挂牌整治,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严肃追责。
(三)巩固深化,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1月1日至1月10日)
巩固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成果,各组长单位分别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行动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职责分工的有关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密切协调配合,扎实推进“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
(二)严格执法,务实求效。各单位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严厉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应罚必罚。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引领和警示教育。
(四)健全机制,畅通渠道。各单位要定期分析研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尤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协调例会、信息互通交流、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制度,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请各组长单位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各行业(领域)“百日行动”工作方案报县安办,每月30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表
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通知内容
一、 征收范围
(一)耕地占用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凡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土地(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获奖取得、集资建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二、 征收办法
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的工作机制,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的协作配合。
(一)国土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的工作需要,提供土地权属变更的地籍、地价资料,以便财政征收机关掌握土地的占用情况,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竞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三)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征收机关工作需要,提供房产、房价资料,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财政征收机关,以便征收契税。。
(四)政府征用土地的整体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土地、房屋)的出让、转让,一律由土地和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房屋出让金中不再包括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承受土地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六)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根据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房屋等资料,加强对全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制定操作办法。
(七)财政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交易而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以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土地、房屋权属的管理。
(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方便纳税人。财政、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实行窗口办公,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三、 强化监督检查
(一)国土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财政征收机关。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程中,发现房屋权属人提供虚假契约、合同,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对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进行评估,财政征收机关按照新的评估依据征收契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
(三)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房屋交易权属变更登记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变更登记资料等信息,与国土、房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对比,核算计征税款。对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按照程序补缴税款。
四、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减免)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统一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实行属地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按照《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贵州省契税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减免政策规定执行,严格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纳税人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出申报,由县以上财政征收机关按审批级次逐级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五、对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单位协税、护税工作经费支持。
六、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一律实行“先交税后办证”,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方能办理。
七、法律责任
(一)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政策,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耕地占用税、契税优惠,影响税收政策落实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未执行“先交税后办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实行“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八、本《办法》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减免)的事项,由仁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怀市200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