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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人口机械增长率=人口迁入率-人口迁出率
人口机械增长主要受社会因素影响,例如经济发达的地区增长速度快,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则低,甚至是负增长。
一般表现为: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迁移
一个地区人口状况的变动受社会、经济和人口自身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表现为两种变动。一种是人口自然变动,即由出生和死亡所引起的人口数量的增减;另一种是人口迁移变动,即人口在空间上的移动,从广义上讲,它包括改变定居地点的永久性迁移和暂时性移动,而从狭义上讲,人口迁移只包括改变常住地点的人口移动。
人口迁移使人口的地区分布发生变化,人口的迁移变动也被称作人口机械变动,现实所说的人口机械增长便是由狭义上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移变动所产生的差值。2100433B
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增长数与人口总数之比。用千分数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增长率=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就一国或一地区来看,人口增长包括人口自然增长和人口机械增长。就全...
人口增长率: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增长数量,与人口总数之比。人口增长率用千分数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增长率=(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年平均人口数×100%"。就...
总产量稳态增长率 = 人均产量稳态增长率 + 人口增值率,且在长期,人均稳态增长率为0. 总产量稳态增值率= 人口增长率所以 人口增长率上升时,总产量增值率 上升
德国橡塑机械制造业强劲增长
日前,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塑料和橡胶机械协会公布了全球塑料和橡胶机械行业的产销情况。
国际工程机械市场和中国出口的增长
2002-2006年国际工程机械市场观察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回暖,世界主要工程机械市场,包括发展中市场呈现了普遍增长的形势。根据英国工程机械咨询有限公司的综合统计,2006年全球工程机械整机总销售量达到约95万台,而2002年为54万台,即5年间提高了76%。以价值来计算,
第一条为加强对呼和浩特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管理,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迁入市区(不含郊区)落户的人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的人口机械增长,要纳入呼和浩特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第四条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实行平衡分解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分级归口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对成建制迁入市区的单位,或者市区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需要从市区以外地区招收工人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落户。
第六条调入市区的党政机关干部和引进市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随迁家属,限有城镇户口的非在职配偶、未就业子女和随本人生活的双亲。
第七条两地分居或非工作原因需要迁入市区落户的,要从严掌握。
第八条迁入市区落户的离退休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复员退伍军人的落户,限于接收原户籍在市区并从市区参军的;虽系异地户口但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已迁入市区的。
第十条军官转业及其家属的落户,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驻市区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官家属的落户,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外地驻市区的经营办事单位,可按批准的编制申报集体暂住户口。
第十三条市区内的院校招收的新生,按招生办公室的录取名册,一次性办理学生集体户口。凡学生集体户口,非毕业分配不得向市区住户迁移。
第十四条分配到市区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按招工办理或实行包分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自治区或市主管分配部门出具的证明落户。
第十五条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要求在市区落户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在市区内从事合法工商贸易活动的外地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批准落户的,除注销其户口外,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予以严处。
第十八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我市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使市区人口机械增长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本市市区外(含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迁入市区办理常住户口(含农业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总量控制,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政策;对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计划委员会内,负责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具体工作。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民政、教育、编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工作。
第五条 中长期和年度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由市计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分别于年度末向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根据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核定年度控制指标。年度控制指标当年有效。
第七条 人口机械增长年度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一个指标只能办理一人的入户手续。
第八条 凡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必须符合下列政策之一:
(一)省、部级或省、部级以上有权制定与控制人口机械增长有关政策的机关制定的政策;
(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副处级从上人员和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进行交流的人员门巳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以国家颁发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
本市以外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浏阳市生源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进入本市市区的,必须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或从事特殊工种。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第十一条 校址在本市市区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招收的经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新生,可予办理集体户口,但就读期间其户口不得在市区范围内异动。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户口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毕业两年以后,户口必须迁回原籍或迁入工作地。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实行入户指标卡管理制度。入户指标卡由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应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向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凭上述部门签署的同意意见,到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
第十四条 计划、人事、劳动、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凭《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办理调配等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未取得《进入长沙市市区入户指标卡》的和不符合政策的申请迁入人员,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配、落户等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所办理的调配、落户等手续一律无效。已经办理的,由办理的单位负责清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迁入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清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调配、分配、安置、落户手续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接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控制我县人口机械增长,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口机械增长是指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入迁出所产生的差值。
第二条 凡迁(调)入我县县域内的人口及县域内人口户籍变动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安局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计生、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单位,依据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总体把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协调发展、合理引进人才的原则,保证人口合理流动,控制人口盲目机械增长。
第五条 为培育和建设区域中心城镇,鼓励农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城镇落户经商办企业或居住,按政策规定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支持其以土地租赁或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知识型、技术型人才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亟需的人才,迁(调)入到我县县域内城镇落户。
第六条 迁(调)入我县的人口是指县域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口迁(调)入到我县县域内落户的。农民进入城镇落户是指户籍在我县县域内的农村人口,迁入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城镇落户的。
第七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管理,实行以迁(调)入条件为标准的户口迁移制度。在人口划分上,实行以居民实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标准划分城镇(市)人口和农村人口。
第八条 下列县域外人员可以迁(调)入我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城镇,并登记落户为非农业户口。
(一)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经县政府批准亟需的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 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三) 引进专利或高科技项目及产品,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 各类专家、获得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带头人,或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五) 在我县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创办企业,一次性安置县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人以上,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
婚嫁人员正常落户,农业户口的可自愿农转非。
第九条 符合国家、省、市、县政府政策规定,迁入我县的县域外人口,落户为非农业户口。主要包括:
(一) 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迁(调)入的干部和考入的公务员、教师、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工人、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 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及海外侨胞来我县定居的人员;
(三) 由国家、省、市政府安置的外省、市、县需迁入人口中的农业人口;
(四) 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第十条 凡县域外已在我县县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城镇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城镇落户,并办理农转非户口。主要包括:
(一) 务工或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
(二) 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 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
(四) 投资10万元以上经商的私营业主,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工作已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 在城镇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六) 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共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接受馈赠或接受遗产所得的住房等。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有县以上劳动保障或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以及其它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第十一条 因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迁(调)入我县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夫妻互相投靠,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可凭本人申请、结婚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落户;
(二)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一户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落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及户口性质限制;父母投靠子女,采取自愿的原则,凭相关证明落户;
(三) “三投靠”人员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县域外“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户口的,户口迁入时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二条 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常住人口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原户口为县域内的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回县域内落户的,直接办理农转非户口。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血亲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子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婴儿随父母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单》,以及能够证明婴儿父母合法婚姻的证明,到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我县城镇建设需要,土地被依法征用,所在村(组)“撤村(组)建居”的农民,可在城镇落户口,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县域内农民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全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桓委发[2001]4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批准落户的,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审批手续。申请落户者,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同时向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所需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或接收单位证明,以及专利证明、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及投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县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