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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应急方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日照市环保局在辐射事故应急中所承担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省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二)组织制定与实施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三)接收本辖区内区县环保部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辐射事故报告,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山东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核与辐射应急办)报告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或事件,及时向各区县环保局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五)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辐射事故环境辐射监测。

(六)配合省局及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放射性去污处理。

五、本方案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航天器在日照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是山东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的最高领导(即核与辐射应急总指挥)是日照市环保局局长。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各职能部门在辐射应急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各尽其责。

一、组织体系

日照市环保局设立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中心)。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

山东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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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保局

辐射应急领导小组

日照市环保局

辐射应急办公室

日照市环保局

辐射应急技术中心

辐射事故现场

日照环保局

污控科

各区县环保局

图例:

上下级关系 信息交流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日照市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污控科科长、监察支队队长、监测站站长组成。局长担任核应急总指挥,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应急组织与人员分工见附录1。

应急响应期间,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局三楼会议室。

三、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的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是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由市局污控科、监察支队、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组成及人员分工见附录1。

非辐射应急期间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的成员在本单位和本部门办公;事故情况下,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设在污控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变动办公地点。

四、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技术组的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中心是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

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中心设主任1人,下设常设组和监测组。

常设组:由市环保局污控科和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监测组:由市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日照市环保局核应急中心组成及人员分工见附录1。

第三章 职 责

一、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环保局核应急办关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

(二)审批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决定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四)领导、协调日照市环保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辐射应急办、辐射应急中心和各区县环保局的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与评价、三废处理与处置等工作。

(五)组织对由省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审定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核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应急监测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建议。

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省环保局、市环保局的应急工作要求。

(二)组织制定(或修定)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三)负责日照市环保局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四)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市环保局系统内部各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传达贯彻市环保局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与市有关部、委、办、局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六)及时向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负责编写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提交的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监测报告。

(七)组织开展对由省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三、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职责

(一)制定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市局审批;协助省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二)为市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向全市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公众及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负责市局辐射事故应急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四)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监测,指导事故责任单位并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污染源(包括寻找污染源)和污染物。

(五)负责事故预测和后果评价,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六)及时整理、汇总监测(分析)数据并报告核应急办,随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并归档。

(七)负责对应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受污对象的去污处理和去污后的监测工作。

四、区县环保局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政策及市环保局的辐射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应急行动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报告市环保局和区县政府,同时进入应急待命;

(三)在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的领导下,开展辐射应急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环境辐射监测(分析)、取样、去污和去污后的监测等工作;

(四)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撤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五)负责与当地公安、交通、卫生、人武部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辐射事故的应急启动与联络

一、辐射事故的应急启动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或辐射应急中心一旦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按“辐射应急通知程序(附录2)”立即报告省局核应急办,同时按规定启动本局系统的辐射应急。辐射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赶到各自的应急办公地点,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所有辐射应急人员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必须列入“辐射应急人员联络电话号码表(附录3)”。平时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接机;应急期间辐射应急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接机。

二、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一)市环保局系统内部联络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响应启动后,必须保持相互的通信联络。辐射应急办负责与市环保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区县环保局的通信联络;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负责与监测组、现场监测人员的联络。

(二)与省局辐射应急办的联络

根据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总指挥的指示,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负责向省局核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三)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联络

根据市环保局核应急总指挥的指示,市环保局核应急办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辐射应急工作情况,并负责与市内有关部门的联络。

第五章 应急辐射监测

应急辐射监测是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当核应急启动后,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一、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伴生矿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等。

(一)应急监测的启动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总指挥或辐射应急办下达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命令后,辐射应急中心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向监测组下达监测任务,监测组接到应急监测任务后应根据“应急监测行动实施程序”前往监测现场。

(二)监测项目

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

(三)监测(分析)方法

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按《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进行。

(四)标 志

对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标志方法见附录7。

(五)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并通过无线(或有线)通讯及时、相对集中地报告辐射应急技术中心。

对于γ空气吸收剂量率的记录和报告内容,同标志内容;辐射应急中心收到监测(分析)数据后,要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报告辐射应急办。

二、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应急监测

对这类事故,市环保局接到监测任务后,立即通知市辐射应急中心,由辐射应急中心组织监测力量前往受事故辐射影响较重的地区实施监测。将监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市辐射应急技术中心,整理、汇总后按级上报。

第六章 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一)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程序

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技术应用等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总指挥批准,并报省环保局核应急办核准后实施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局核应急办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应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市核应急办负责进行下列行动:

(一)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二)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三)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四)编制应急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二周内报省核应急办;

(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环境辐射监督与监测,包括对污染地区土壤的放射性监测。

(六)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并报省环保局核应急办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本应急响应方案每两年修改一次,并与省环保局核应急响应方案的修改同步进行。根据需要对实施程序可随时修改。二者每次修改后都要重新报省环保局审批。

本应急方案由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录1: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人员分工

一、日照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1.辐射应急总指挥: 王曙光;

2.辐射应急副总指挥:王世波、樊金亮;

3.成员:刘涛、刘华、厉彦金、张永康

二、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公室成员

1.主 任:刘华

2.成 员:李怀增、韩廷华、张炳军、陈常东

三、日照市环保局辐射应急技术中心成员

1.主 任:李 伟

2. 监测组成员:李怀增、陈常东、郭刚

四、辐射应急驾驶员

监察支队 王强

监测站 谭伟

附录2:核应急通知程序

辐射应急通知程序是辐射应急的启动过程,规定了应急启动过程中每个应急人员通知(或受通知)的责任(或行动),必须自觉遵守。

1. 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或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成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环保局辐射应急办主任报告。

2. 辐射应急办主任负责向市辐射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负责(或指定人员)通知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辐射应急办各成员和有关区县环保局。负责向省局核应急办和市政府报告。

3. 辐射应急办和辐射应急中心,根据本辐射应急通知程序可制定自身更为详细的内部通知程序。

附录4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附录5应急监测行动实施程序

监测组接到对事故现场实施应急监测的命令后,应按以下程序行动:

1 清点下列仪器设备并装车

1.1 智能化伽玛辐射仪2台

1.2 个人剂量报警仪 2个

1.3个人防护器材2套

1.4 手机4部

1.5 记录本1个

1.6 记录笔(签字笔)2支

1.7计算器1个

1.8不干胶标签20个

1.9 稳定碘片100片

1.10交通图、监测布点图、市环保局应急方案各1份

1.11塑料袋50个

1.12 塑料桶(10L)10个

1.13手电筒2个

1.14 雨伞、雨衣各3个

2、前往监测现场

2.1 现场监测人员2人、驾驶员1人,。

3.2 监测人员乘座应急监测车,并保持与市辐射应急技术中心的联络。

3.3 到达现场后,监测人员应立即向市辐射应急技术中心报告行进情况和监测现场情况。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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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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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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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内容文献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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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2月最新 doc 文本格式工作总结 -年终总结,可以直接修改编辑。 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 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 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 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成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 XX同志任组长, 下辖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和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立即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及时 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组织辖区内重大环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XXX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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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环 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处置, 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 财产 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特制 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筑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 防范体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实施和落实总体预 防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重点任务, 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 发生。 1.2.2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 织协调能力, 增强各部门和各要素的整合优势, 保障应急处置的 资源配置。 1.2.3 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的信息系统, 确定我市的事故防范重点, 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 重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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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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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级划分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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