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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具体内容介绍。

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基本信息

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企业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

(三)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定;

(四)评定结果在四川省建设厅网公示10天;

(五)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六)省建设厅公布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七)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定结果在企业《信用手册》上确认记录。

第十一条 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工作由省建设厅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组织评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评定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后果的,经核实后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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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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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第四章 信用手册

第十五条 我省实行信用手册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的手册。

第十六条 《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留,每年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记录信用等级一次。电子版本由《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信用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省内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建筑业资质证书》时,同时领取《信用手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时领取《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 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四川省建设厅网”即时填报和记录《信用手册》电子版本相关信息。

企业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后,应在获得后60天内持获奖证书或文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加分。

企业违反建筑市场承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行、建材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扣分。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持合同等原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确认。

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统计部门要求上报当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时,应向发包方出示《信用手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检查时,企业应出示《信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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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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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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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第二章 信用评定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分值90分以上,信用很好。表示企业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表示企业诚信度高,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素质一般,经营状况一级,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九条 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查处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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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第五章 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差异化管理制度。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AAA、AA、A、B四个等级,分别实行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出省手续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可免于审查;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时给予支持或扶持;

(三)企业在参与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企业实行蓝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

(三)对企业提供可能的引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实行黄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必要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年度重点监督复查对象;

(三)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按照防范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实行红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复核;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对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企业一年内不得升级、增项。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上级督办件核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A级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企业信用评定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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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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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企业信用评定办法文献

建筑企业信用评定等级的若干思考 建筑企业信用评定等级的若干思考

建筑企业信用评定等级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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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信用评定等级的若干思考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闽建筑[2007]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十六条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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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排名评定表

清远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排名)评定表  
              公布日期: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企业名称 初始分 100 良好 行为 加分 不良 行为 扣分 实时 信用 得分 信用等级: (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D级) 排名 等级 对应 措施 备注
清远市华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0 33.5 133.5 A 1 实行激 励机制  
清远市益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00 32.5 132.5 A 2 实行激 励机制  
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31 131 A 3 实行激 励机制  
清远市银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00 26 126 A 并4 实行激 励机制  
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26 126 A 并4 实行激 励机制  
广东天栋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24.5 124.5 A 5 实行激 励机制  
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23 123 A 6 实行激 励机制  
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20 120 A 7 实行激 励机制  
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100 18.5 118.5 B 并8 实行预 警机制  
清远市智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100 18.5 118.5 B 并8 实行预 警机制  
佛山市广得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6.5 116.5 B 9 实行预 警机制  
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6 116 B 10 实行预 警机制  
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4 114 B 11 实行预 警机制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3 113 B 12 实行预 警机制  
广东华联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5 105 B 并13 实行预 警机制  
广州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5 105 B 并13 实行预 警机制  
大连博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深圳市栋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湖南智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北京华审金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清远项目部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佛山市海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清远项目部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清远市慎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清远项目部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广州闻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清远项目部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北京宝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100 100 B 并14 实行预 警机制  
 
注:本表实行动态管理,即依据企业的诚信经营变化情况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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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简介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实现政府管理资源互认共享,为社会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掌握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真实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信用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建立“信用太原”网站,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承担太原市“信用太原”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投资情况等;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影响企业信用的其他信息;

(三)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资信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资质等级记录、定期检验审核记录、责任追究记录等;

(四)金融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以约定方式向企业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七)依法征集的企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信用办提供有关信息,并指定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

(一)发改委、经委、建管委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投资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行政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原产地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情况和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卫生部门提供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企业消防安全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安全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企业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企业采矿许可、土地登记证号、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注册、商标、广告、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园林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年检情况、违章施工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旅游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质量保证金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罚记录等信息;

(十七)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人民银行提供企业金融资信等级、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记录等信息。

信用办可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指定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办可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政府专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未具备条件的可按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信用信息原始资料档案。

第十条

各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提交时应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发布:

(一)企业基本信息

可以公开的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

(二)企业诚信记录

合同履约率、驰名或著名商标记录、名牌产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失信记录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质量、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违法事实记录;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的记录;

(四)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的记录;

(五)企业自愿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查询企业的非公开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当事企业书面委托的,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司法机关因涉案,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组织持有效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可以按约定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诚信信息,期限为有效期内;

(三)失信信息,期限为履行法定义务后1年;

(四)企业自愿发布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发布止;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发布期限界满后,查询系统解除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企业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信用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经核对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更正、发布;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但企业仍认为有误的,信用办应当通知原提供信息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结果报信用办,信用办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提供企业虚假信用信息的;

(二)拒绝、拖延或越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四)拒绝或拖延办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其它机构违反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各种形式举报企业失信行为,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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