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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7日发布。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名称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7日川府发〔1987〕1号)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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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27

【生效日期】1986-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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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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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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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分 类:地方法规 地 区:北京 文 号:京政发 38号 标 题: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日期: 1984 年 3 月 8 日 实施日期: 1997 年 12月 3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环境保护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内 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 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 1495-79) 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 , 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

能源城市建筑工地环境噪声管理与对策 能源城市建筑工地环境噪声管理与对策

能源城市建筑工地环境噪声管理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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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本文以淮南市为例,对能源城市建筑施工中噪声现状提出了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同时,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认真受理投诉,以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严格审批夜间建筑施工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夜间施工现场的核查,努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5〕25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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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5〕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水利厅《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及《四川省村镇供水水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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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监测方法

城市环境噪声监测包括: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城市交通噪声监测、功能区噪声监测、城市环境噪声长期监测和城市环境中扰民噪声源的调查测试等。

测量仪器应为精度2级及2级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GB3785—83)和《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1997)的要求。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规定定期检定。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风速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以避免风噪声干扰,同时也可保持传声器清洁。铁路两侧区域环境噪声测量,应避开列车通过的时段。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普查方法适用于为了解某一类区域或整个城市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环境噪声污染的时间与空间分布规律而进行的测量。基本方法有网格测量法和定点测量法两种。

(1)网格测量法

将要普查测量的城市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或城市。每一网格中的工厂、道路及非建成区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网格面积的50%,否则视为该网格无效。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测点布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为建筑物、厂区内等),应将测点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上进行测量。

应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测量。在规定的测量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 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得的10 min的连续等效A声级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区域或全市的噪声水平。

将测量到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5dB一挡分级(如60~65 dB,65~70 dB,70~75 dB)。用不同的颜色或阴影线表示每一挡等效A声级,绘制在覆盖某一区域或城市的网格上,用于表示区域或城市的噪声污染分布情况。

(2)定点测量法

该法多用于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监测。在标准规定的城市建成区中,优化选取一个或多个能代表某一区域或整个城市建设区环境噪声平均水平的测点,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测量每小时的LAeq及昼间的Ld和夜间的Ln,可按网格测量法测量。将每一小时测得的连续等效A声级按时间排列,得到24小时的声级变化图形,用于表示某一区域或城市环境噪声的时间分布规律。

(3)城市交通噪声监测

测点应选在两路口之间道路边人行道上,离车行道的路沿20 cm处,此处离路口应大于50 m,这样该测点的噪声可以代表两路口间的该段道路的交通噪声。

为调查道路两侧区域的道路交通噪声分布,垂直道路按噪声传播由近及远方向设测点测量,直到噪声级降到临近道路的功能区(如混合区)的允许标准值为止。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各测点每隔5 s记一个瞬时A声级(慢响应),连续记录200个数据,同时记录车流量(辆/ h)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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