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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其他事项

四川省建设厅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二)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发布方面的职责分工。工程建设行业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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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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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领导介绍

厅长:何健

副厅长:李又 谭新亚 于桂 杨光 王卫南 田文

机关党委书记:田利娅

纪检组长:石钢

总工程师:殷时奎

总规划师:邱建

建设建材工会主席:彭虎

副巡视员:高家林

副巡视员:李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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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人员编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6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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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其他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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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城乡规划处(规划督察办公室)。

拟订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及开发利用工作;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评审和报批;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九)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城市建设处。

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拟订城镇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市政公用、环卫专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建制镇的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及营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二)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工作。

(十三)风景园林处。

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镇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建设项目规划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建设项目的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形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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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含出租车行业管理)划给交通运输厅。

(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行业指导。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七)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九)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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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风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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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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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其他事项文献

四川省建设厅干预建材价格 四川省建设厅干预建材价格

四川省建设厅干预建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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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干预建材价格——保证救灾援建资金有效地用于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重建工程及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四川省建设厅抗震应急指挥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紧急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地震灾区过渡...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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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川建造价发 [2009]75 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规定, 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doc 四川省建设厅 二 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 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 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非招标工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法规内容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2008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共发生安全事故19起,死亡21人,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虽与去年(2007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但事故发生仍然频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08年8月20日,四川中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成都百货大楼拆除工程,由于野蛮施工,发生垮塌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天下午,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承包,中国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凉山州会理县昆鹏铜矿工程,在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又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由于盲目施救,造成3人死亡。以上事故均发生在奥运会期间,造成恶劣影响。目前,由于“5.12”大地震后,大量工程陆续开工,加之灾后重建工程开工建设,建筑工程已进入施工高峰期。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对我省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专项行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14号)的文件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的专项行动,通过专项治理活动,有针对性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对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明确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咬定省厅年初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不放松,严格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确保责任目标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开发区、高教园区、边远城区以及纳入了建设管理的村镇工程,必须按照统一的建设管理程序和安全管理标准执行。对当地存在的带有共性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坚决按照省厅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不得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企业素质低下等理由降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以上两起事故情况上看,施工现场都明显存在较长时间的不按强制性标准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现象,施工、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为契机,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督促企业严格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若干补充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发现在建项目或拆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或已取证的施工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涉及到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将建议及时报省建设厅,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五、加强对地震受损房屋拆除和加固维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及人民群众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灾后重建是我省前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为地震影响,我省地震受损地区涉及到大量的地震受损房屋拆除和加固维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受损房屋拆除工程与加固维修工程的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此类工程专项安全措施的审查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工程备案制度,并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对受损建筑加固维修和拆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找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一是做好事故的调查和结案工作,落实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二是认真做好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复查工作,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允许复工,不出具检查合格报告,并对该企业其他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管;三是要对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员及项目监理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知识闭卷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允许其从事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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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消防施工质量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提升建筑工程整体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压紧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相关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二)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五)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二、明确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从消防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两个方面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工程质量行为监督。主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情况,消防产品以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作为监督重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相关规定,实施消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三、规范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流程

(一)事前纳入监督计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施工等内容。

(二)事中强化过程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计划,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三)事后并入监督报告。在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及竣工验收合格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体现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相关情况。

四、强化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与消防验收衔接联动

(一)推动形成管理闭环。各地应当健全完善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与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衔接联动,加强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衔接,推动形成管理闭环。

(二)重视隐蔽工程管控。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影像记录(主要包括预留预埋的各类电气线路及管路、建筑外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构造、建筑内部装修涉及的隐蔽工程等)。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度重视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将消防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范围,推动消防施工与工程质量管理一体化融合,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要科学统筹协调,加强机构建设,合理调配人员,增强技术力量,保障经费设备。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相关要求开展施工,对检查发现的涉及消防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行为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形成闭环。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或向相关职能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三)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机制,把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口。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培训和宣贯力度,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技术和政策培训,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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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筑工程学校院校合并

合并四川省建设厅干部学校

翌年9月,四川省建设厅为进一步充实学校,又决定将四川省建设厅干部学校并入成都建校。该校原系创建于1953年的西南建筑工程管理局综合干部学校,校址先在重庆沙坪坝陈家垮,后迁重庆歌乐山,校长由当时的建管局副局长何郝炬同志兼任(后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教职工210余人,学员1340余人,分文化、技术、经济三部,先后开设过文班、施工专业班、技术班、政治班、财经管理班,培训干部达2460余人;还为西南军区、西南地质局、西南钢铁公司、重庆市有关局代培了一大批专业干部,毕业学员遍及西南各地。1958年8月西南建管局与四川省建设厅合并后,该校改名为四川省建设厅干部学校,校址迁至成都洞子口,直至并入成都建校。1959年2月上级调周洪兆任学校副校长。同年,肖章鎏校长、李凤朝副校长调离学校。1960年,上级又调何礼仪、何尚、王放(女)、夏昌槐4位同志任学校副校长,黄光旭同志任党总支书记。两校合并后,成都建校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也有了较大改善;同时,经过几年的办学实践,学校的教学秩序日趋正常,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进行教学改革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1960年7月,四川省高教局以(60)高中第054号文,将成都建校列为应优先照顾新生质量的中专,通知全省。

四校合并

1961年,成都建筑工程学院、江油建筑材料工业学校、成都工业设备安装学校、成都建筑工程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成都建筑工程学校。

迁建德阳

1962年,成都建筑工程学校奉命撤销。1963年授命在德阳立即恢复重建。

更名省建校

1980年11月,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

组建大学

2001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原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四川省建筑职工大学、四川省城市建设学校合并组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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