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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附件

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附件

四川省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县和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秦巴山区(15)

绵阳市

北川县、平武县

广元市

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

南充市

仪陇县

达州市

宣汉县、万源市

巴中市

巴州区(含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乌蒙山区(13)

泸州市

叙永县、古蔺县

乐山市

沐川县、马边县

宜宾市

屏山县

凉山州

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

越西县、美姑县、雷波县

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

南充市

嘉陵区、南部县、阆中市

广安市

广安区(含前锋区)

甘孜州

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

色达县、理塘县

阿坝州

黑水县、壤塘县、小金县

凉山州

木里县、盐源县、甘洛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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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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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加大对我省扶贫开发和生态移民搬迁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474号,以下简称474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14〕569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四川省巴中市扶贫攻坚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474号文下发后,四川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是指拟复垦为耕地的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区(部分或全部)分别位于省域范围内不同县级行政区域内,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

第四条 我省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附后)、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以及本规定下发后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地区,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被拆迁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基础上,可以优先在市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也可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以下所称“增减挂钩项目”均特指符合上述规定的跨县级行政区设置项目区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项目)。

第五条 省域范围内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扶贫优先、协商统筹、维护权益”的基本原则,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城镇建新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总规模。

第七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第八条 拆旧区所在县(市、区)和城镇建新区所在县(市、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规模、范围和布局。拆旧区所在县(市、区)负责项目立项、变更和验收的资料编制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项目实施规划变更申报时,须同时提供由城镇建新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确保落实耕地保护规划目标的说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城镇建新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合格后,省国土资源厅向拆旧区所在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城镇建新区所在县(市、区)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供拆旧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城镇建新区的书面确认材料。

第十一条 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时已按规定跨县设置项目区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规定审批程序对原城镇建新区申请变更。

国土资源部474号文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立项的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县(市、区)的增减挂钩项目,其城镇建新区没有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的,该县(市、区)可以与省内其他县(市、区)协商一致后,申请将城镇建新区部分或全部变更到其他县(市、区)。变更后原则上不得再发生新的变更。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等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拆旧区所在县(市、区)申请撤销原项目。

第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财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所在县(市、区)要根据增减挂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在线报备。凡未按要求及时在线报备、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损害项目区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反挂钩管理规定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将酌情减少或者不予下达下一年度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增减挂钩试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的立项、变更、验收和报征等工作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仍按国土资源部和我省现行增减挂钩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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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5〕5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增减挂钩试点改革,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根据《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15〕69号)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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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附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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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规定附件文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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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8】1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以下简称挂钩) 是指依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 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 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 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 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注:也 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 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 了耕地,城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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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结 一概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将若干 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 (即拆旧地块) 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 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 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挂钩周转指标 : 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 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它不同与农转用指标和建设用地指标 ,它是对项目区内建 新地块的规模控制 . 3、项目区:项目区由调整增加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建新区)和相应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地 块(拆旧区)组成,拆旧地块与新建地块要一一对应。 拆旧区 ”由参与整理复垦的(要动工的)农村

四川省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

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要求优化项目区设置,突破此前不能跨县域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限制,在条件成熟的城市可以试点跨区设置项目区。《意见》明确,选择条件成熟的市开展市辖区跨区设置增减挂钩项目区试点,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新型城镇化推进和用地布局调整优化,统筹设置拆旧建新项目区。

《意见》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在省域范围内设置挂钩项目区——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连片特困地区中的秦巴山区、乌蒙山区等区域,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生态移民搬迁地区,以及其他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地区,在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结余指标可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这对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大有裨益。通过引导农民集中建设居住区,将原来的旧房宅基地复垦,节约出来的指标拿到城里使用,将体现出来的‘级差地租’拿回农村去,从而解决农户建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把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进行挂钩,可以进一步提高‘级差地租’,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说。

《意见》同时优化镇(乡)挂钩项目区设置。在扩权试点县重点镇(乡)探索开展县域范围内固定建新区、不固定拆旧区挂钩试点。“只要把建新区固定下来,确定了规模,拆旧区可以不固定,只要拆够与建新区相对应的规模就可以了,这样操作起来更加灵活。”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说。《意见》强调,在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各地挂钩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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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简述

2015年7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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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介绍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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