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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文通知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文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2〕34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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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及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联合省经信委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负责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项目评审。

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计划、申报指南(目录);负责项目组织与评审;提出并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先行原则。省经信委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计划,据此作为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技术领先原则。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规模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集中使用资金,向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加快重点产品培育发展,推动集中集约集聚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统筹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地方资源禀赋,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技改项目,推动少数民族和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围绕企业配套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六)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运用技改资金的导向功能,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及激励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技术改造支持方向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支持意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专项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自筹资金为主,使用银行贷款较少的项目,鼓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以银行贷款为主,并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以奖代补。对已经完成建设,并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技术改造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以奖代补资金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支持范围、扶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需在四川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四)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到位凭证;

(六)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第十条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央属、省属企业(单位)可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项目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真实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分别由省经信委设立技术专家库、省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审专家选聘制度,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并重的选聘原则;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设计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部分重大项目,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实地核查。评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使用因素法提出项目资金分配预案;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预案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计划后,按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以下方面:

(一)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不含土地购置支出);

(二)与项目有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租赁费用支出;

(三)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审定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实施政府采购。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应审未审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材料不实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一经查实,取消其次年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对涉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信委组织或委托市州经信委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印发的原《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05]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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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文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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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文通知文献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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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 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 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 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 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 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 3年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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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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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通知原文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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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

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

第九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格式见附3)。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格式见附2),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清算奖励资金(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效果进行抽查,根据各地资金清算申请和第三方机构抽查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或扣回企业奖励资金。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 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地方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七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地方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地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三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项目实施前、后的节能量审核工作原则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

(三)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慢或未实现预期节能效果的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四)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废止。

附: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2.××××单位××项目现场审核报告(略)

3.____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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