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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代 码 |
一级 目录 |
二级 目录 |
三级目录 |
||
A |
1 |
1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教育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A |
1 |
2 |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 |
1 |
3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
A |
1 |
4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
||
A |
1 |
5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A |
1 |
6 |
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A |
1 |
7 |
公益性学前教育 |
||
A |
1 |
8 |
公益性义务教育 |
||
A |
1 |
9 |
支教助学与扶贫助困服务 |
||
A |
1 |
10 |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
||
A |
2 |
1 |
公共就业 |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 |
2 |
2 |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 |
2 |
3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
||
A |
2 |
4 |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
||
A |
2 |
5 |
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
||
A |
2 |
6 |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
||
A |
2 |
7 |
劳动力资源调查 |
||
A |
2 |
8 |
社区就业帮扶 |
||
A |
2 |
9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A |
3 |
1 |
人才服务 |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
|
A |
3 |
2 |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
||
A |
3 |
3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 |
3 |
4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
||
A |
3 |
5 |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
||
A |
3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
||
A |
3 |
7 |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
||
A |
4 |
1 |
社会保障 |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
|
A |
4 |
2 |
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 |
||
A |
4 |
3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保障服务 |
||
A |
5 |
1 |
医疗卫生 |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 |
5 |
2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
||
A |
5 |
3 |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A |
5 |
4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A |
5 |
5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A |
5 |
6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A |
5 |
7 |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
||
A |
5 |
8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
A |
5 |
9 |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A |
5 |
10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
||
A |
5 |
11 |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
||
A |
5 |
12 |
政府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
A |
6 |
1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 |
6 |
2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
||
A |
6 |
3 |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
||
A |
6 |
4 |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
A |
6 |
5 |
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等后期管理服务 |
||
A |
6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 |
||
A |
7 |
1 |
公共文化 |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 |
7 |
2 |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 |
7 |
3 |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
||
A |
7 |
4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
||
A |
7 |
5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
||
A |
7 |
6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
||
A |
7 |
7 |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
||
A |
7 |
8 |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
||
A |
7 |
9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 |
7 |
10 |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
||
A |
7 |
11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
||
A |
8 |
1 |
公共体育 |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 |
8 |
2 |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A |
8 |
3 |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
||
A |
8 |
4 |
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A |
8 |
5 |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
||
A |
8 |
6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A |
8 |
7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体育服务 |
||
A |
9 |
1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A |
9 |
2 |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
||
A |
9 |
3 |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
||
A |
9 |
4 |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
||
A |
9 |
5 |
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
||
A |
10 |
1 |
农业服务 |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 |
10 |
2 |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
||
A |
10 |
3 |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
||
A |
10 |
4 |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A |
10 |
5 |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
||
A |
10 |
6 |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
||
A |
10 |
7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
||
A |
10 |
8 |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
||
A |
10 |
9 |
政府委托的其他农业服务事项 |
||
A |
11 |
1 |
资源环境 |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A |
11 |
2 |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
||
A |
11 |
3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
A |
11 |
4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
||
A |
11 |
5 |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
||
A |
11 |
6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A |
11 |
7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
||
A |
11 |
8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
||
A |
11 |
9 |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源环境服务 |
||
A |
12 |
1 |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
|
A |
12 |
2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A |
12 |
3 |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
||
A |
12 |
4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
A |
12 |
5 |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
||
A |
12 |
6 |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
||
A |
12 |
7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
||
A |
13 |
1 |
其他 |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
B |
1 |
1 |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B |
1 |
2 |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康复训练、教育矫正、技能培训、行为干预等) |
||
B |
1 |
3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
B |
1 |
4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
B |
1 |
5 |
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
||
B |
1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
||
B |
2 |
1 |
社会福利 |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 |
2 |
2 |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B |
2 |
3 |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B |
2 |
4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B |
2 |
5 |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
||
B |
2 |
6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B |
2 |
7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B |
2 |
8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
||
B |
3 |
1 |
社区服务 |
社区治理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
|
B |
3 |
2 |
政府委托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
||
B |
3 |
3 |
政府委托的社区工作者培训 |
||
B |
3 |
4 |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
||
B |
3 |
5 |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
||
B |
3 |
6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
||
B |
3 |
7 |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及维护 |
||
B |
3 |
8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服务 |
||
B |
4 |
1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
|
B |
4 |
2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
||
B |
4 |
3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
B |
4 |
4 |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
||
B |
4 |
5 |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B |
4 |
6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B |
4 |
7 |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
||
B |
5 |
1 |
社工服务 |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标准研究、宣传服务 |
|
B |
5 |
2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培养 |
||
B |
5 |
3 |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B |
5 |
4 |
社工队伍和社工项目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B |
5 |
5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工服务 |
||
B |
6 |
1 |
慈善救济 |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
|
B |
6 |
2 |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
||
B |
6 |
3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
||
B |
6 |
4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 |
||
B |
6 |
5 |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
||
B |
6 |
6 |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的评估 |
||
B |
6 |
7 |
政府委托的其他慈善救济服务 |
||
B |
7 |
1 |
公益服务 |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
|
B |
7 |
2 |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
||
B |
7 |
3 |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
||
B |
7 |
4 |
志愿服务记录平台的管理 |
||
B |
7 |
5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服务 |
||
B |
8 |
1 |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 |
8 |
2 |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
||
B |
8 |
3 |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B |
8 |
4 |
政府委托的其他人民调解服务 |
||
B |
9 |
1 |
社区矫正 |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B |
9 |
2 |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
||
B |
9 |
3 |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
||
B |
9 |
4 |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
||
B |
9 |
5 |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
||
B |
9 |
6 |
社区矫正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 |
9 |
7 |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
||
B |
9 |
8 |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
B |
9 |
9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矫正服务 |
||
B |
10 |
1 |
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 |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B |
10 |
2 |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
B |
10 |
3 |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B |
10 |
4 |
安置帮教的宣传和咨询 |
||
B |
10 |
5 |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
B |
10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安置帮教事项 |
||
B |
11 |
1 |
公共公益宣传 |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
|
B |
11 |
2 |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
||
B |
11 |
3 |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
||
B |
11 |
4 |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
||
B |
11 |
5 |
宣传效果评估 |
||
B |
11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宣传服务 |
||
B |
12 |
1 |
社会组织服务 |
社会组织发展政策与现状研究 |
|
B |
12 |
2 |
社会组织评估 |
||
B |
12 |
3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组织服务 |
||
B |
13 |
1 |
其他 |
其他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
C |
1 |
1 |
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 |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
C |
1 |
2 |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
||
C |
1 |
3 |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
||
C |
1 |
4 |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
||
C |
1 |
5 |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
||
C |
1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工作 |
||
C |
2 |
1 |
处理行业投诉 |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C |
2 |
2 |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
||
C |
2 |
3 |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
||
C |
2 |
4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
||
C |
3 |
1 |
其他 |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D |
1 |
1 |
技术服务事项 技术服务事项 |
科研 |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D |
1 |
2 |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
||
D |
1 |
3 |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
||
D |
1 |
4 |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
D |
1 |
5 |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
||
D |
1 |
6 |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D |
1 |
7 |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
||
D |
1 |
8 |
政府委托的其他科研服务 |
||
D |
2 |
1 |
行业规划 |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
|
D |
2 |
2 |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
||
D |
2 |
3 |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
||
D |
2 |
4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规划服务 |
||
D |
3 |
1 |
行业规范 |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
|
D |
3 |
2 |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
||
D |
3 |
3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规范服务 |
||
D |
4 |
1 |
行业调查 |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D |
4 |
2 |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
||
D |
4 |
3 |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
||
D |
4 |
4 |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
||
D |
4 |
5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D |
4 |
6 |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
||
D |
4 |
7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调查服务 |
||
D |
5 |
1 |
行业统计分析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
|
D |
5 |
2 |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
||
D |
5 |
3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
D |
6 |
1 |
资产评估 |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
|
D |
6 |
2 |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产评估服务 |
||
D |
7 |
1 |
监测服务 |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
|
D |
7 |
2 |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
||
D |
7 |
3 |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
||
D |
7 |
4 |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
||
D |
7 |
5 |
社会发展监测 |
||
D |
7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测服务 |
||
D |
8 |
1 |
其他 |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
|
E |
1 |
1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法律服务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E |
1 |
2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E |
1 |
3 |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
||
E |
1 |
4 |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
||
E |
1 |
5 |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
||
E |
1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
||
E |
2 |
1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 |
2 |
2 |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E |
2 |
3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
||
E |
2 |
4 |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
||
E |
2 |
5 |
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
E |
3 |
1 |
监督 |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 |
3 |
2 |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技术性工作 |
||
E |
3 |
3 |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 |
3 |
4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E |
3 |
5 |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
||
E |
3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服务 |
||
E |
4 |
1 |
评估 |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
|
E |
4 |
2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
||
E |
4 |
3 |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
||
E |
4 |
4 |
依法行政第三方评估 |
||
E |
4 |
5 |
政府委托的其他评估服务 |
||
E |
5 |
1 |
绩效评价 |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E |
5 |
2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E |
5 |
3 |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E |
5 |
4 |
政府委托的其他绩效评价服务 |
||
E |
6 |
1 |
工程服务 |
公共工程规划 |
|
E |
6 |
2 |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
||
E |
6 |
3 |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
||
E |
6 |
4 |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
||
E |
6 |
5 |
公共工程评价 |
||
E |
6 |
6 |
政府委托的其他工程服务 |
||
E |
7 |
1 |
项目评审 |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
|
E |
7 |
2 |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
||
E |
7 |
3 |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
||
E |
7 |
4 |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
||
E |
7 |
5 |
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评审服务 |
||
E |
8 |
1 |
咨询 |
立法咨询 |
|
E |
8 |
2 |
司法咨询 |
||
E |
8 |
3 |
行政咨询 |
||
E |
8 |
4 |
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 |
||
E |
9 |
1 |
技术业务培训 |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E |
9 |
2 |
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
E |
10 |
1 |
审计服务 |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 |
|
E |
10 |
2 |
重大审计事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服务 |
||
E |
10 |
3 |
政府委托的其他审计服务 |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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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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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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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 |
公车租赁服务 |
“购、用、养、修”服务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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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物业管理服务 |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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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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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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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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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
川办发〔2014〕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方式范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是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效。
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益成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2014年制定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部分省直部门,选取一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进行试点。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启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至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开。到2017年,全省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各地、各部门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三)购买内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6.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7.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编入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2.公开购买信息。购买主体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
3.选择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加强购买监督。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严禁转包、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政府综合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也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综合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切实组织实施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为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件。
(二)明确工作分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结合实际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并推进其标准化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公示、执法等监管体系。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评和验收。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强化政策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四)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督管理。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设计,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2014年7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了《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涉及7大类267项,今年(2014年)在部分省直部门选取一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进行试点,2015年至2016年在全省逐步推开。对此,专家解读称,此举有利于破除政府大包大揽思维,主动放权瘦身。而随着社会力量的介入,更多被忽视的角落将被重视起来。
打破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弥补某些公共服务产品短缺。
长期以来,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包揽一切”的传统不仅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还导致部分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与细分市场上的各类专业公司相比,政府并不是万能的专家。
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川省委十届四次全会都明确要求,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按照政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完善社会产品和服务提供制度。
《意见》指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在购买服务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涉及教育医疗等52个领域,2014年试点2015、2016年全面推开。
《意见》明确,在购买内容上,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
根据《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涉及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等7大类52个领域267项。例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的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领域,社会管理服务事项中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事务、法律援助等领域,都能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不过,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不能向社会力量购买。
《意见》同时对外公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时间表,今年(2014年)在部分省直部门选取一些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项目进行试点,2015年至2016年在全省逐步推开,到2017年全省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购买服务的资金不能截留,建立对承接主体的评审机制。
“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政府综合预算安排中统筹安排。”《意见》表示,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也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政府综合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如何选择适合的承接主体?如何对其委托的工作进行评价?四川省社科院专家说,建立有效的购买评估机制至关重要,将有利于对承接主体更好地选拔。《意见》也对此作了规范: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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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4〕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符合贵州实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省各族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以事定费,政社分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实现政府由“养人”向“办事”转变,坚持费随事转,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现象发生。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三)目标。
2014年,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2015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覆盖到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部分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推动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限期脱钩。过渡期内,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补助改为通过购买服务给予适当支持。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省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结合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4.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各地、各部门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多种合同方式,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不超过三年)、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五)资金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根据指导性目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事项,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拟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定购买服务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应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审计,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购买主体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3〕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要求
1.厘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合理界定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简化管理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体系,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
2.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等社会管理领域,科研、行业规划、资产评估、检验检测检疫、检测服务等技术服务领域,会议、经贸活动、展览、绩效评估、项目评审、审计服务等辅助政府履职领域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必需的各项条件。支持和鼓励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4.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目标任务。按照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搭建服务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2014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加快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进程;到“十二五”末,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5.实行目录管理。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省级将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指导性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转变、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内容和具体实施项目。坚持应买尽买、能买尽买,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根据投入和产出效果,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6.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健全以“流程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一体化流程。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7.推行公共服务政府采购。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公共服务,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发展特点、发展周期,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周期和次数,确保公共服务的有序性和延续性。
8.强化预算管理。坚持费随事转,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9.加强绩效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厘定单位职能、优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布局和人员结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结算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选择承接主体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10.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等为一体,内容全面、发布及时、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的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服务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监管。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评价机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服务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
11.培育壮大社会力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或政府特许经营等形式,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机会均等。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12.建立健全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各级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的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和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合同履行情况,与资格认定、注册登记、年检评估、信用记录、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挂钩,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在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特别是新增公共服务资源时,给社会力量留置合理空间。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责,监督部门保障,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围绕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发展规划,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建设。
14.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服务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各职能部门及购买主体要及时提出购买服务项目建议,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监管、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制度。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和资金审计,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
15.强化工作落实。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相关分工,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工作有效落实。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相关要求、经验做法,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9日
2013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