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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工程管理,严格工程质量
各地在开展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中,要狠抓质量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制,推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人民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各类水毁修复工程设施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重点工程设施修复,一要有科学的设计方案,针对今年(2001年)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计划,做到高标准、高质量地修复水毁工程设施;二要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程监理人员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监督施工;三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水利工程在明年春灌和汛期发挥效益,确保交通、电力、通讯设施及时恢复正常;四要认真开展竣工验收,层层把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今年(2001年)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的重点是:小(一)型以上的水库枢纽、肯干渠道、重要建筑物,工程量大、影响灌面多及影响城镇生活用水工程,大中城市及主要城镇的防洪堤,国省干线和重要公路,桥梁、重要港口和码头,电力通讯设施,水毁耕地。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排出重点修复项目,列出修复日程表,全力以赴抓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同时,要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方案进行多方面比较,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一、增强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2001)年我省水毁工程设施量大面宽,修复任务重,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抓得及不及时,完成质量好不好,将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水毁修复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水毁工程设施修复作为当前一项紧迫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政府牵头,部门参与,组织和发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大打一场以修复水毁工程设施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攻坚战,力争在明年(2002年)3月底前保质保量地完成各类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任务。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是四川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中心各科室联系方式如下:综 合 科:028-86961794采购一科:028-86961781采购二科:028-86961823计划财务科:02...
中级的可以申报,不过要符合工作年限超过八年,且类似具有同等专业(中上)水平具体的可以看下面的文件内容 第六条 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川省建筑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可以乘坐公交车163路前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1]111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今年(2001年)以来,我省继遭受历史上罕见的冬干、春旱、夏旱、伏旱四旱相连的特大旱灾后,汛期又出现10多次较为明显的大到暴雨天气过程,特别是月中下旬的特大暴雨,给川西北地区的水利工程、公路桥梁、土地房屋、电力通讯设施等造成了非常严重损失。为确保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搞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各地要充分做好宣传、组织和发动工作,多渠道筹集水毁工程设施修复资金,保证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在省上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重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的同时,加大水毁修复资金的投入力度。对于面上的小型水毁工程修复,除由水毁工程管理单位自筹一部分资金投入外,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力量投入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要管好用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资金,杜绝一切违法乱纪行为,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19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52号2011年4月28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
水毁修复工程是指对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和水利工程损毁等破坏的江河湖泊进行防洪减灾建设。主要修复内容为堵口复堤和修复因灾受损的水库、重要提防(护岸)、一般提防(护岸)等。
水毁工程修复是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生活、后生产,先应急、后长远”的原则,以防洪、灌溉及农村安全饮水为重点,以县为主体、乡镇为单位、行政村为单元,建立清单,分级负责,加快修复。
水毁修复工程的工作是汛后完成堵口复堤,完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毁修复;汛前完成损毁堤防、塘坝、闸站等防洪、灌排设施恢复,为防洪减灾创造条件。2100433B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1-01
【生效日期】1983-11-0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工作的通知
(1983年11月1日川府发〔1983〕187号)
建国以来,我省修建了大量水利工程,对抗御旱洪灾害,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水利工程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工程安全和效益。如有的地方发生拆毁水利工程建筑物、盗窃石料、电线或机器;有的在水库土坝和渠堤上乱挖乱种,侵占塘、堰、库淹没区或退塘还耕;有的强占工程保护用地、岁修飞沙用地、综合经营用地和管理站的房屋;有的任意在塘库内炸鱼、毒鱼、电鱼或私自捕鱼;有的甚至打伤出面劝阻的地方干部和水利管理人员。这些问题,有的地方正在着手处理或解决,但少数地方仍在发展,如不及时制止,必将给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为切实保护好水利工程,坚决制决一切破坏水利设施的不法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我省《关于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四川省水利管理试行条例》,立即组织政法、水电等部门,对破坏水利工程及侵占工程保护范围、塘库淹没区、综合经营用地和管理单位财产等事件进行一次清理。凡被破坏的水利工程和附属设施,破坏者必须限期修复;被侵占的工程用地、综合经营用地和财物,侵占者必须限期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兴修的建筑物,影响了工程安全和运行的,必须限期拆除;被侵占的水库淹没区和不应还耕的塘堰等必须恢复蓄水。对拖延或违抗者,应加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根据国家有关保护水利设施的规定,各类水利工程应按工程安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定管护范围和保护用地。水库最高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和水库的水面,以及综合经营的生产基地等均属工程管理单位的管护范围。国家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及其建筑物周围,以及干渠、支渠、重要江河堤防两侧,应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地。在兴建工程时,已按工程实际需要划定了管护范围的,一律有效,不再变动。尚未划定管护范围,或虽已划定但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社队,到现场划定边界,树立界桩,明确权属,定权发证,受法律保护。社队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从保护工程安全出发,由当地政府参照这个精神研究办理。对建国以前的水利工程,也应本着有利工程安全、管理和尊重历史习惯的原则,划定管护范围。凡在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并已明确由管理单位经营管理的荒坡、山林、水域和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各地要加强法制教育,大力宣传《通令》、《条例》和《布告》,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要把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列入乡规民约和文明村建设的内容。对保护水利工程的好人好事,要及时表彰,树立遵纪守法的新风尚。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颁发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布告、命令和规定。各市、地、州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务于一九八三年底前,向省政府作一次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
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