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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以下规定。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包含对供应商规模限制的条件和要求。

二、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未达到前款规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扣减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第二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注明。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五、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材料。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认定处理。

七、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八、中小企业依据本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九、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但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十、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完成,采购人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服务,开发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产品和创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执行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创新开展相关融资业务。

十三、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应当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强化主体责任,确保有关政策落实执行。

十五、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七、本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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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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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财采〔2016〕3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 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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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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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文献

漳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漳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漳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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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是关系民生和 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近年来,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 为 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规模 小、融资难、市场需求不足等许多困难和问题, 亟需进一步解决。 因此,在充分利用和落实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最新扶持政策基础 上,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意 见。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中小企业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 负责对中小企业进行协调、 服务、指导。 设立“ 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作为市级中小企业综合管理 服务机构,为市经贸委直属二级机构。 二、优化用地环境。 满足中小企业用地的合理需求。 对中小 企业

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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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的良好运营都离不开良好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是企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简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简介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的最新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第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预留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实际需求设置门槛,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市级和各区县年度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30%,其中,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的60%。

各采购人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采购目录》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品目详见附件一)。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以上规定在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中注明该项目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时,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其中:注册资金15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二)。

第六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与小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报价扣除,与微型企业联合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含部门集采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各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免收微型企业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情况。

第十条 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等手段,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在融资和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表》,报告本区县面向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小企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当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投诉维权。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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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新规明确30%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

  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9月12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从政府采购份额、多种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要求,全力解决我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面临的困境。新政将于9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新政实施以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评审时认定其中小企业身份。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确定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在30%份额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难,还难在企业规模较小、流动资金不充分,就算在政府采购中中标,后续履约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对此,新政明确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采取少收履约保证金、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适当提前支付剩余采购资金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度贷款利率优惠,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抵押、担保。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以成交合同融资提供贷款产生的损失,纳入财政金融互动政策范围给予风险补贴。换句话说,中小企业将来拿着政府采购的成交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来进行政府采购后续工作。同时,银行由于以低息贷款产生的损失也将由政府来买单。   此外,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除自身中标以外,还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规定》明确,在不影响项目质量的情况下,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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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其他信息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对列入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电网建设项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市发改、国土、消防、规划、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气象、文广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电网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或预审意见。对手续不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项材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对当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的办理。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总体规划、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电网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电力设施设计规划条件。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韶关供电局按照省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本年度的占道、开挖需求计划。在具体项目报建时,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

市区道路沿线架空线路电缆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开挖二次修复费。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优惠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信息资料。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规划在先、审批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由电网建设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对于在取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抢种人或抢建人限期恢复原状。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韶关供电局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线路走廊所经之处损坏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与电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施工单位施工。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对城市景观产生较大影响且具备电缆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韶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在需要供电线路下地的片区建设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设计电缆管沟,并协调韶关供电局同步建设。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韶关供电局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当书面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韶关供电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意见的,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设计影响供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

韶关市关于促进电网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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