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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内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建筑钢筋使用减量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在政策引导、试点示范、科学合理、保障供应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应用建筑高强钢筋,优化建筑高强钢筋生产、品种和结构,建立和完善建筑高强钢筋应用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和实施监督管理力度,努力实现我省钢铁行业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材、节能目标。

二、工作目标

加速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积极推广500兆帕级螺纹钢筋。在应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为主的基础上,对大型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公共建筑,优先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逐年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和使用比例。在抗震设防地区,重点应用高强屈比、均匀伸长率高的高强抗震钢筋。到2013年底,在建筑工程中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到2015年底,我省高强钢筋的产量占螺纹钢筋总产量的80%,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全省推进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工作,统筹生产和使用环节,建立完善涵盖高强钢筋产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到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监督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协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应用高强钢筋中的问题。成立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生产技术指导组和应用技术指导组,负责全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生产技术和应用技术的支撑和指导服务。

(二)制定扶持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纳入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工作中。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强钢筋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各地要将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工程评奖以及钢铁行业相关产品评优活动的参评或获奖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高强钢筋。从2013年开始,省上将把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工程优质结构奖、天府杯和绿色建筑等评选、评价的参评或获奖的优先条件。

(三)保障市场供应。要组织开展高强钢筋供应和应用情况调查,做好我省高强钢筋需求量的分析预测,全面掌握全省高强钢筋供应和应用动态。我省钢铁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保证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产品的供应,扩大符合抗震要求的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的生产,提高400兆帕级螺纹钢筋生产质量稳定性,并逐步提高500兆帕级螺纹钢筋产量。要保障高强钢筋各品种规格和连接套筒的市场供应,满足建设工程的需要。要开展产业政策审查,对不能按期淘汰235兆帕级光圆钢筋、335兆帕级螺纹钢筋的企业,要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管理规定》的规定程序,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要开展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加强产品质量检测,严格按照规定对微合金化、超细晶粒、余热处理等不同工艺生产的钢筋进行认证和标识,保证产品质量,避免施工使用中的混淆,规范钢材市场。

(四)强化实施监督。要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等标准规范要求,各有关责任单位要优先使用高强钢筋,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监督。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优先采用高强钢筋。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设计单位要强化工程设计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优先采用高强钢筋。建筑结构中的纵向受力钢筋要优先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其中,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梁、柱箍筋推广采用4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积极推广采用500兆帕级螺纹钢筋,2013年底我省建筑工程中不再设计采用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高强钢筋应用作为施工图审查要点,严格把关,对未按照要求采用高强钢筋的设计文件审查时不予通过。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措施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高强钢筋应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钢筋进场质量和钢筋连接质量的验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于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高强钢筋产品质量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凡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和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加快技术研发。要结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情况,适时组织编制高强钢筋应用的地方标准。要组织钢铁生产企业、应用企业和科研单位建立高强钢筋生产与应用的上下游合作研究机制,积极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要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适时开展600兆帕级及以上螺纹钢筋产品和相应配套技术的研发。

(六)组织宣传培训。要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访谈及经验交流等形式,开展有深度、有声势的宣传,宣传应用高强钢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社会上形成用好钢筋、节约用钢筋的氛围。要积极开展相关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人员开展高强钢筋应用技术培训。

(七)开展试点示范。在全面推进高强钢筋应用的基础上,在各市州选择部分工程项目作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示范工程。省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和技术指导组定期对示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开展经验交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推广,确保示范有典型、企业有荣誉、社会有认同。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科学组织实施,加快我省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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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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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委:

高强钢筋是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兆帕级及以上的螺纹钢筋,具有强度高、综合性能优的特点。在建筑工程中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筋是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钢铁工业和建筑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我省是地震高发地区,在全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高强抗震钢筋,对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安全性、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做好我省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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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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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实施意见内容文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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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转载) 川建办发〔 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 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 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 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 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 确有必要设置的,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 办发〔 2007〕73 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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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 川建发 [2010]12 号 【发布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0.02.23 【实施日期】 2010.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川建发 [2010]12 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 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 规,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简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资源性、季节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部分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少数城市结合水价调整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从全省情况看,绝大部分城市尚未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少数城市虽然推行了阶梯水价但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目前,我省居民生活用水占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超过70%。一方面,城镇用水人口不断增加,城镇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人民群众的节水意识亟待加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倡导和树立全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要严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三、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梯水量确定。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由各地结合实际,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80%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95%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各地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近三年居民家庭用户实际用水量,主动邀请当地消费者协会、相关新闻媒体参与,科学合理确定分级水量。个别地区居民家庭用水量特别多的,可适当突破上述建议值,但幅度不得超过20%。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城市,要在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工作中予以调整。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阶梯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城市供水建设实际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等因素确定。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其中本次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时,合表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困难的,可暂执行第一级阶梯价格,但在今后水价调整时应按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等成本费用,应逐步计入供水总成本。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弥补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费用不足、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实施范围。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均应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四)计量缴费周期。原则上按月计量结算。各地根据季节性用水差异、现行计量缴费周期习惯等,也可确定以双月、季度、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

(五)全面推行成本公开。要把成本公开作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各地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和《四川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水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级阶梯水量和水价。尚未建立上游原水价格、水资源费与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地方,应尽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并可结合此次阶梯水价方案听证一并进行。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城镇居民、供水企业、消费者协会、社区等各方面意见,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三)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地应将其纳入民生工程加快实施。国家和省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及省级相关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各地也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加大筹集户表改造资金力度。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县城城区以及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

(四)全面签订落实用水合同。城市供水企业应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依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维持现有的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我省水资源供需状况、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对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节约用水行动和节水能力建设。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

(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2015年底前,各市(州)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本地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推进情况。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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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

建标〔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有关工作部署,促进钢铁工业和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中加快应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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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保障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协调组,统筹生产和应用环节,协调解决应用高强钢筋中的问题,完善推广应用机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将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纳入国家开展的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行动等工作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应用项目和生产企业的示范工作。

(四)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的工程评奖、评定和示范项目以及钢铁行业相关产品评优活动中,将采用高强钢筋的情况作为参评或获奖的条件之一,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高强钢筋。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强钢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235兆帕级光圆钢筋、335兆帕级螺纹钢筋。

(七)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八)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宣传,在社会上形成用好钢筋、节约用钢筋的氛围,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领导,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落实好指导意见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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