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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英文名称:ASSEMBLED BUIL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ICHUAN,缩写:ABIA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的社会组织。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是在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由从事装配式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与实践的投资商、开发商、经销商、咨询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计院、生产企业、施工企业和运营维护单位等全产业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倡导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为动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服务政府及行业企业、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的职责,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推广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参与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制或修订;
(二)探讨全省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及其宏观政策、理论研究,向省(市)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发展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倡导会员单位开发系列新型、节能、环保、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建筑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规范行业行为,进一步开拓国际、国内、省内装配式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做好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
1.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现场核查能力评估等行业管理工作,帮助企业申报技术认证、科技创新等服务工作;
2.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议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幕墙结构的方案审查及质量安全的检查和专业技术认定等相关工作;
3.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省级工法的评审、指导企业工法编写培训工作,依法开展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评审、认定与推广工作;
(五)依法开展省内装配式建筑生产部品企业诚信评价工作,配合上级协会做好装配式建筑制造企业、铝门窗施工企业的各类奖项申报相关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新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和利用;
(七)提供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
(八)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评优评奖,产品推优等活动,树立行业品牌;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个人会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认可;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参加四川省工程评优评奖、信用评级及推荐上级协会工程评优评奖,参加行业产品推广和认证、企业等级评价认证;
(八)参加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奖及推荐全国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奖;
(九)有权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和人才培训;
(十)有权使用“四川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会员”名义和标志。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发展会员,宣传推广协会;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会员,协会将在有关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届期内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增补;
(三)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的聘任;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咨询顾问的聘任;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决定协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层人事任免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其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履行协会章程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查阅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协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协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协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满足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秘书处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对本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六)本社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兼职人员的工作经费、员工的奖励,参考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由协会会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7日第五届第九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据我了解的情况,有个叫美好装配的不错,德国工业4.0技术,确实比日本的强,更不用说国产设备了,他们工厂我参观过,规模很大,智能化程度高,全机器人操作,绝对让你震撼,产品质量看起相当好,油光水滑的,比主...
装配式建筑管线、接线盒工厂中已配好。不需要现场配
由预制混凝土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混凝土结构,包括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全装配混凝土结构等。在建筑工程中,简称装配式建筑;在结构工程中,简称装配式结构。(摘自《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1 附件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计算,如涉及细 则中未包含的情况,应通过专项评审确定具体计算规则。 二、装配率是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结构、外围护、内 装、设备与管线等系统中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三、单体建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 建筑进行计算。 四、超限建筑的主体结构得分( Q1)不做最低限要求,当单 体建筑装配率 P达到 40%时,可以纳入统计; 其他各类建筑的单 体建筑装配率 P应达到 50%。 五、单体建筑装配率应根据建筑类型对应表 1、 2、3 中的 分值计算: %100 100 P 54321 QQQQQ 式中: P ──单体建筑装配率; Q1──主体结构系统指标实际得分值; 2 Q2──外围护
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简介.
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014年 12月 目 录 1 2 3 4 概 述 建筑产业化政策简介 建筑产业化流程概况 产业化项目简介 2 一、概述 建筑产业化概念 指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 式,标准化的建筑设计,模数化、工厂化的 部品生产,达到建筑部品(件)通用 化,现场施工装配化、机械化及管理信息化的技术。 3 一、概述 产业升级 目的: 品质提高 转变农民工 为产业工人 ,易管理 高质量 构件,高 精度装配,提高 整体品质 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 建筑业发展方式,建 设 资源节约型、环境 友好型城市。 低资源消耗 有效降低水、木 材、水泥、电及 辅 助材料消耗 低环境影响 极大减少粉尘、 噪音、污水、有 害气体及建筑垃 圾等 4 一、概述 建筑产业化体系 建筑产业化的核心是建筑生产工业化 ◆建筑设计标 准化 ◆构件生产工厂化 ◆现场施工装配化
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贺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贺州市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装饰、部品部件生产及供应、配套设备生产等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鼓励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的推广、运用与集成,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为核心,提升贺州市装配式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促进贺州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贺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贺州市生态产业园天贺大道5号办公楼20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装配式建筑企业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部品部件技术研发、施工技术创新等工作,培育壮大产业研发机构,研发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核心技术;
(二)搭建全市装配式建筑企业沟通平台,畅通企业交流诉求的渠道,为上传下达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批业内有实力有品牌的知名企业;
(三)搭建全市装配式建筑企业信息、部品部件、建筑材料和应用技术的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和专刊等形式进行发布),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宣传渠道;
(四)组织开展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形式分析研究,谋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思路,为产业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市住建局参与本市装配式部品部件和应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协助市住建局参与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助市住建局参与本市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
(六)发挥企业龙头引领作用,营造强强联合、以大代小、资源共享、抱团发展、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增强社会责任,做强做大装配式建筑产业;
(七)培养装配式产业相关人才,加强人才的交流互通,大力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人才的输出工作。
(八)承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应持有装配式相关资质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1名监事。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出席,并经过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除会员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6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2020年6月9日,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获评四川省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商(协)会。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四川省房协。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特点及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房协是在全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法律、物业服务、住房改革与保障、公积金管理、市场交易、产权产籍、房地产金融、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征收和拆迁、白蚁防治、估价、经纪等中介及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建筑装饰、建材生产、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测绘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地方房协)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履行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监督职能,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发展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本会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发展行业的工作。
(二)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房地产各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习探讨;根据授权进行有关数据统计,掌握国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举办房地产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类培训、讲座和论坛,进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人才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建立行业的评价机制;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开展招商引资服务。
(六)开展国内外同业之间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企业处理在国内外交往中遇到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本会分支机构进行领导和对全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省房协会员单位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转移和委托办理的事项并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凡第二条范围所确定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地方房协)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及授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省房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和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有变动的,单位应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因单位撤并不复存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的,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外推荐人选,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上通过(或追补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扩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扩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二名。现职公务员确需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监事会主席的最高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导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检查、督促秘书处各部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对秘书处各部门起草的文字材料、领导讲话进行审查把关;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向会长、常务副会长提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任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针对房地产行业多的特点,可根据产业中行业情况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管理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在秘书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是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任务是:围绕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行业带有共性的问题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为有利于加强联系,履行宗旨,更好的为全行业服务,本会可在各市、州、扩权县(市、区)设立挂钩协会、地方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领导和本会专职党员领导干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秘书处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秘书处应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