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四川省房协。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特点及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性质:四川省房协是在全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经营、法律、物业服务、住房改革与保障、公积金管理、市场交易、产权产籍、房地产金融、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征收和拆迁、白蚁防治、估价、经纪等中介及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建筑装饰、建材生产、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测绘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地方房协)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认真履行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监督职能,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对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和发展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本会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整顿规范和发展行业的工作。
(二)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房地产各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习探讨;根据授权进行有关数据统计,掌握国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举办房地产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类培训、讲座和论坛,进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人才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
(五)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建立行业的评价机制;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展览会、报告会,开展招商引资服务。
(六)开展国内外同业之间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企业处理在国内外交往中遇到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本会分支机构进行领导和对全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省房协会员单位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转移和委托办理的事项并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凡第二条范围所确定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地方房协)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及授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省房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和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有变动的,单位应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二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因单位撤并不复存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的,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外推荐人选,并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上通过(或追补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扩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扩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二名。现职公务员确需在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换届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年龄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监事会主席的最高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导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检查、督促秘书处各部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对秘书处各部门起草的文字材料、领导讲话进行审查把关;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对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向会长、常务副会长提出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任免;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针对房地产行业多的特点,可根据产业中行业情况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管理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在秘书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分会)是省房地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任务是:围绕本会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行业带有共性的问题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为有利于加强联系,履行宗旨,更好的为全行业服务,本会可在各市、州、扩权县(市、区)设立挂钩协会、地方代表处、联络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领导和本会专职党员领导干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秘书处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秘书处应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