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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取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预评价审查。
3.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职责,指导全省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2.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省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监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调研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全省安监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挂宣传教育处牌子)。
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政策、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行政许可处(挂科技信息处牌子)。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四)综合协调处。
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统计分析处。
拟订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规程、标准;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分析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工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工商贸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以及医药化工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对油气管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危化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安全生产总监1名(正处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联合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省安监局牵头,督促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省安监局:1.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1.负责会同省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省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省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1.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七)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省 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承担。省安监局负责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指导监督。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安监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省安监局直属处级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监督、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安全生产案件查处,按权限承担有关安全生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5名,配备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
2.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8名。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100433B
电话:83722919 传真:83722877 邮编:116011 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电话:84800970 技术支持:大连市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方式:1、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进入服务大厅2、点击首页下边查询服务。3、在查询服务页面,选择“特种作业证书查询”4、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操作证号其中两项点击查询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三月九日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承担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省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出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事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厅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五)农村水利处(挂省引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引黄灌溉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六)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承担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普法宣传工作。
(七)建设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定额管理、验收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河流、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及防潮堤建设;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九)水资源处(挂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节水规划,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水资源的调度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等工作;承担取水许可、水资源相关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和省内涉及黄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水土保持处。
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省水生态建设;承担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指导工作;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水政与安全监督处(挂省水政监察总队牌子)。
指导全省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稽察。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108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其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管理。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防洪、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省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 、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水利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为省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代表省水利厅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100433B
甘政办发〔2010〕4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