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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0月24日印发,共二十一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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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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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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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文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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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 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 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 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 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 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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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4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办法》的通知 SDPR-2014-0160009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的通知 鲁建发〔 2014〕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 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 年 11月 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 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要求,我厅在对《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部分设区市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权限下放到区。5月14日,国办颁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明确要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6月6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并具体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9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8〕184号),将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9月28日,住建部修订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确保《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顺利实施,我们组织修订《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并重新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4.《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18〕184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根据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主要从以下13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根据《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将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

(二)明确个人可以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三)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机构由原来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放宽到设区市、县(市、区)。

(四)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将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五)取消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直接提交。

(六)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七)取消了施工许可证颁发前的现场踏勘环节,改为由建设单位提交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八)删除了施工许可办理条件中“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的规定。

(九)将施工许可办理条件中关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十)对许可时限进行了明确,由十五个工作日调整为三个工作日。

(十一)在相关罚则中,增加了“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的,按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和“对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的规定。

(十二)增加了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

(十三)将提交“证明文件”统一调整表述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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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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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2015年6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法》确立的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首要关口,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进一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自1998年以来,国家和我省相继颁布或修订实施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去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8号部令)和《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均从不同层面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做出了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省需要研究制定新的《办法》。

(二)加强工程建设监管的需要。我省是全国较早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省份之一,1998年5月发布了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修订后发布了《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对我省工程质量走在全国前列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保障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建筑百亿元增加值死亡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不断变化,施工许可管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施工许可发证范围的界定需要更加清晰,发证条件中有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发证时有的部门存在搭车收费问题,城乡结合部及各类开发园区内的施工许可管理相对薄弱等。为妥善解决好以上问题,需尽快制定新的《办法》。

(三)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提升我省管理水平的需要。自1999年以来,多个省市陆续制定或修订了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北京、上海、大连等市以政府令发布;天津、甘肃、上海等省市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较广,有的把名称变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规范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进一步提升我省施工许可管理水平,也需尽快研究出台新的《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省政府文件:《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

(三)建设部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令第130号)、《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三、《办法》的实施操作《办法》共二十一条,可行性和操作性较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申请许可的工程范围更加明确(第三条),有利于各市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把握和操作。

二是申请许可的工程最小单位更加明确(第四条),可有效避免建设单位分解工程项目规避许可管理,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是部分工程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更加明确(第六条),符合我省实际,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有效解决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市政工程和村镇建设工程所需申请材料规定模糊的问题,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把握和审批。

四是发证前的监管内容更加具体(第七条)。发证前主管部门必须进行实地"踏勘",不得增设办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监管内容更加明确,有利于各地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职尽责。《办法》中的一些规定或具体措施是上级或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实施且见到实效的,有良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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