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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障工程方案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养护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费用变更、价格调整、费用索赔、工程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审及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以及工程项目运营期间所需的维护费用。
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运营过程中,按照造价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和造价控制、监督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从业单位自律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造价全过程控制、监督及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等制度,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现工程造价各阶段控制目标。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编制公路水运工程补充定额等计价依据;
(三)承担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核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四)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以及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六)参加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核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信息的搜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四)协助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补充定额编制等工作;
(五)参加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费用变更、工程决算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等制度,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
(四)落实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五)负责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等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业务范围配备专职造价管理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或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造价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该机构人员总数的70%。
第三章 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费用变更、价格调整、费用索赔、工程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人员编制、复核,并加盖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印章。
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应由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文件应加盖造价人员执业资格印章和审核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应合理确定各阶段造价并加强对比分析。项目设计概算应控制在批准投资估算允许浮动幅度内,批准概算为项目投资最高限额,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内。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概(预)算、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费用变更等造价文件编审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造价人员资格。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且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控制在批准概(预)算相应费用内。
实行招标但不设招标控制价或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其合同价不得突破批准概(预)算的相应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工程量清单价与设计概(预)算的对比分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设计变更、计量支付控制和管理,实现造价控制目标。
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控制价资料和合同工程量清单报送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合理确定合同各方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方法,明确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费用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参建单位造价管理法规和标准的执行、造价文件的编制、审查意见的落实、造价管理台帐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造价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决算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竣工决算是考核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确定交付资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十九条 造价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价格信息是编制项目估算、概(预)算、招标控制价、费用变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实现造价管理各阶段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相应造价咨询资质。造价咨询单位应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并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造价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3月31日。《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鲁交规划〔2009〕145号) 同时废止。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和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建...
第一条是招标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作,第二条是确定中标单位后要签合同了甲乙双方协商合同价款第三条是请进度款第四条是对工程完工后的一些索赔和结算决算第五条是造价部门的事情要对整个建筑进行核算,第六条是和这个...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建...
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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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1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于2012年5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令252号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滨州市将贯彻实施《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力求通过制度从源头上建立解决竣工结算难、工程款拖欠等问题的长效机制。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工程造价方面第一部省政府规章,共7章48条。《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 理职责范围,工程计价依据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工程计价行为,加强了合同价的管理,强化了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并对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 竣工结算备案等十八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促进建 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健全建筑市场管理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托;(二)《办法》的颁布 实施,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提供了重要基础;(三)《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必要保障;(四)《办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建 设领域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前提;(五)《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提供了重要依据。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额站将贯彻实施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以技能大赛、专题讲座、节目访谈、专业人员考核教育等方式确保《办法》 宣传的及时性、广泛性,使工程造价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熟练掌握《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为《办法》的全面实施做好保障工作。
此外,为全面抓好 《办法》的落实工作,滨州市定额站将以“国有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为突破口,狠抓工程计价行为的闭合式管理,严格按照《滨州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 价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明确备案检查的要点,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有效避免因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到位引发的工程计价矛盾,按照《滨 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施工合同价登记制度及日常工作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核定工作,充分发挥工程造价计价全过程监管职 能,真正实现对项目全过程的计价监督,力求通过这些制度从源头上建立解决竣工结算难、工程款拖欠等问题的长效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办法、人防工程工期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等)。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