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办法、人防工程工期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等)。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