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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施行的规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挂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跨设区的市国有森林、林地、林木登记发证的职责。

2.取消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职责。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土资源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

3.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二)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三)负责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五)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开展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等工作。

(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指导、监督全省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组织土地、矿产等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

(十四)拟订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舆情、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研究,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对全省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论证;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国家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承担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国土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的调整修改及相关试点工作;参与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七)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编制全省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土地、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八)资源利用监测处。

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负责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九)耕地保护处。

参与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十)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地籍管理和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土地确权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一)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参与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二)征地管理处。

参与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四)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处(挂矿产勘查办公室牌子)。

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全省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和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地质勘查资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五)地质环境处(挂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与出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六)国土测绘处。

负责编制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省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全省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省测绘基准、遥感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承担涉及基础测绘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七)测绘行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省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测绘资质审批、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执法监察局(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监察巡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省国土资源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由相关业务处长兼任),执法监察局局长(主任)1名(副厅级),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副主任)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省水利厅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水利厅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实施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负责指导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划或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林权登记等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草原(场)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草原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草原登记工作;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山东煤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六)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省民政厅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发采矿许可证。省盐务局负责盐资源开发审批,核发制盐许可证。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编制35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事业编制17名;事业编制只减不增,在编人员只出不进;暂保留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由事业编制人员使用。待事业在编人员消化后,收回17名事业编制、核销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二)撤销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 队事业单位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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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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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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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山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利改革发展工作,强化水资源管理保护和节约用水职责。

2.加强水生态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3.加强水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水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水利政策;负责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受省政府委托调处省际间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省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以及重要流域、区域和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九)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水文工作;负责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承担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省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水利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提出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相关工作;负责牵头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提出水利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省级水利资金及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事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对厅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五)农村水利处(挂省引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引黄灌溉和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项目;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六)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承担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水利普法宣传工作。

(七)建设处。

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定额管理、验收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河流、湖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及防潮堤建设;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组织拟订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九)水资源处(挂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节水规划,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监测;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管理;统筹指导水资源的调度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等工作;承担取水许可、水资源相关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和省内涉及黄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水土保持处。

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指导全省水生态建设;承担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指导工作;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水政与安全监督处(挂省水政监察总队牌子)。

指导全省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设区市间的水事纠纷;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承担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落实制度,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建设;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稽察。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108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保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保厅协商一致。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指导市县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其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管理。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防洪、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五)关于节约用水管理。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节水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省物价局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农业、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 、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六)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 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水利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为省水利厅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代表省水利厅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责。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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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内设机构

山东省审计厅设 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和6个派出审计机构。

山东省审计厅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调研、政务信息、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山东省审计厅法规处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山东省审计厅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负责本系统的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项目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安排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统筹安排审计项目人力资源;组织管理全省审计统计工作。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执行处

负责送达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结论,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山东省审计厅财务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本系统财务经费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

山东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

组织实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牵头起草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设区的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综合处

组织实施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组织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方面的审计;综合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负责审计省属高校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山东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负责审计政法、经济执法、科学、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山东省审计厅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处 长:庄 欣

副处长:司志兵 孙焕军

山东省审计厅电子数据审计处

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电子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发现疑点及时提交相关单位核查;组织实施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大数据审计业务。

山东省审计厅税收征管审计处

组织审计全省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税收征管审计业务。

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山东省审计厅监察专员办公室

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厅党组和纪检组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对省厅机关、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和省厅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和省厅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信访举报、不服处理的申诉案件;组织党风党纪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定廉政规章制度;组织审计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活动,指导审计系统廉政建设。

山东省审计厅境外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山东省审计厅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山东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负责设区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委书记、设区的市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山东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负责省直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山东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负责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山东省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

(即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和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完成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审计一处

派出审计二处

派出审计三处

派出审计四处

派出审计五处

派出审计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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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研究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核。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省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拟订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七)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八)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指导;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相关政策,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牵头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十五)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城镇化综合协调处。

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政策措施;承担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城镇化发展指导处。

指导各设区的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组织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城镇化统计监测;拟订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财务处(挂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综合调研;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参与拟订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及建设领域信息化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重大项目及试点示范;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研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建筑业发展改革和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承担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市场开拓,负责进出省建筑市场企业的管理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

(九)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城乡规划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全省城乡规划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计划,督导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整改;负责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局(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线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六)物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63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节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正处级,一次性使用),不计入处级领导职数总量,2019年年底前核销。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具体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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