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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2002年10月16日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办法全文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

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

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项目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公布,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六条项目登记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省属项目和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

项目总投资限额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第七条申请项目登记备案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应当向发展计划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项目登记备案申请等资料;新增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交用地预审文件。

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八条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与批复的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手续。对应当实行登记备案而未依法登记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登记备案证明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或者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原登记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的;

(四)新增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面积的;

(五)总投资额超出原备案数额30%以上的;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

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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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发布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省长 张高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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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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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文献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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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作者:行政审批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10-04-28 浏览次数: 185 字号: [ 大 中 小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6 号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 2002 年 10 月 16 日省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省 长 张高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登记备 案,是指对由企业自主决策、使用自有资金、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通过市场融资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取 消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以项目登记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项目仍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外, 其他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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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均执行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 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 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 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 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 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

为了统一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限制自由裁量,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修订、完善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类规费、经营性服务收费和税收,简称“基建收费‘一表制’”)。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人防、环保、环卫、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用房;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旅游项目工程。

(二)教育教学用房(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教学用房按第一类办理);医院办公诊疗用房;文化、体育设施用房;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

(三)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企业科研、食堂、办公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市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合称“保障性住房”)。

(四)仓储、物流企业仓库;企业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宾馆、酒店中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工程;商场中单体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工程;农贸市场(限一、二层)。

(五)住房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集资建房;企业成套职工宿舍、专家楼;汽车4S店等汽车销售市场;除第四类外的宾馆、酒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前四类未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旅游项目、单体工程、商场工程等的界定见附表。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二、税费收取标准及收取环节

(一)税费收取标准。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32项费、税、基金(含保证金),明确政策标准,按照上述五种基本建设类型确定不同的执收标准(见附表)。

因政策变动,确需增加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即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因政策变动,收费范围减少或收费标准降低的,应予实施,但执收标准不变,由执收单位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本办法之外的有关服务性收费,可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税费收取的环节。

1. 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或查验18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渣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物放(验)线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费,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图纸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

2. 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环节统一收取2项:房产测绘费、地籍测绘费。

3. 在实际发生时收取10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地进滁企业地方各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施工道路占用费、合同印花税、住房所有权登记费、非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物业维修资金、契税。

4.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等2项基金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务〔2013〕29号)文件的规定予以缓征;如需恢复征收,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三、办理程序

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税收取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在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实行“一口受理、一票缴清”。

具体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填写“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类型确认表”,对照本办法的分类提出类别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有关窗口初审,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审定类型。有关窗口根据审定的类型向缴费单位一次性告知收费标准和数额。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所有收费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账户,一次性向缴费单位开具票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安排按规定期限将有关收费划入收费单位账户。

工程竣工后,核实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应补缴在施工许可环节统一收取的费用。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四、责任与监督

(一)坚持诚信申报,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按单位性质,实际用途、实际投资额诚信申报缴费类别。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确定缴费类别。

按工业项目报建的建设工程,建成后改变用途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负责督查处理,需补缴费用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房产局等配合,督促其补缴相关费用。旅游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旅游局共同负责确认;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别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不得在“一表制”之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变相收费。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以外收费。基本建设项目基金(含保证金)类收费的返退和支取也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限时办结。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协议收取,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查处。

(三)严格履行减免缓程序。费、税的征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除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外,其他会议、文件、招商引资协议等均不得就基建收费减免缓作出另行规定或约定。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规费减免缓手续的,一律不得减免缓,有关单位可以拒绝执行。对擅自减免缓的,责成有关单位及时补缴。

(四)加大监督检查。监察部门每年对收取费税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发现违规情形的,由监察部门实施问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监察部门责令退还。

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五、附则

(一)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本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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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办法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鲁政办字〔2015〕198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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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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