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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于1999年08月25日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邱希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证范围内锅炉的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的安装等。

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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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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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文献

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_中标190920 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_中标190920

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_中标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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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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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总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是山东省批准设立的交通系统国有大型企业。注册资本为3.5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180亩。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社会评价

公司多次受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表彰,先后获得"山东省先进集体建筑企业"、"全国先进集体建筑企业"、"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五十强企业"、"山东省建筑行业精英企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省特级(AAA)信用企业"、"泰安市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中国建协直属会员单位、中国企联会员单位。

公司始终弘扬"团结拼搏、务实求严、创新开拓、服务社会"的企业精神;奉行"质量第一、诚信至上"的企业宗旨,在新世纪的征途中,公司愿与社会各界朋友竭诚合作,共谋发展,同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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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三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方案(2016-2018年)简介

鲁教师字〔2016〕16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东省第三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方案(2016-2018年)》《山东省第二期齐鲁名校长建设工程人选培养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9日

山东省第三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培养方案(2016-2018年)

为落实《山东省第三期齐鲁名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鲁教师字〔2015〕22号),确保齐鲁名师培养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以下简称名师人选)的骨干带头作用和示范辐射作用,推进省、市、县(市、区)、校四级名师队伍建设,构建基础教育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梯队,为推进我省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以提高名师人选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与学术水平为目标,以提升名师人选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研究能力,逐步形成个性化的教育特色与风格为重点,使名师人选在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育人能力上取得新突破,逐步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具有教育情怀的专家型教师。

二、培养方式

以课题研究为培养主线,采用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名师人选的师德修养、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实践创新能力和个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集中研修。

遵循教师专业成长规律,通过专家讲座、集中研讨等形式,夯实和更新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把握教育发展前沿问题,掌握教育教学研究基本方法,有效提升专业化水平。

(二)个人自修。

通过反思教育教学经历,进一步澄清教育教学理念、明晰个人优势特长和发展方向。采用线下和线上学习研讨相结合的混合学习方式,进行泛在学习。利用“互联网 教育”优势,开展在线课程学习、名著研读、案例研讨、个性化指导等活动。通过对教育学、心理学等经典著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深度学习,提升专业理论素养,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

(三)考察观摩。

通过国内外实地考察交流活动,在情境中感受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观摩和学习优秀的课堂教学艺术,进一步拓宽教育视野,激发专业发展热情,促进自我反思、提升教育教学创新能力。

(四)示范引领。

通过对青年教师进行帮携,参加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山东省“互联网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和建立“名师工作室”等,养成志愿服务精神,提升师德水平,培育教育情怀,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五)成果培育。

通过承担课题、论文撰写等形式,对教育教学实践进行理论提升,对个人的教学风格和特色进行科学、系统的总结和凝练,并通过多种形式展示、推广研究成果。

三、培养机制

按照“课题引领、协同共育、个性培养、用育结合”的原则,建立多方参与、协作培养机制。

(一)课题引领。

以课题研究为培养主线,将课题研究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以课题促学习、促反思,引领专业成长。培养期内,名师人选需根据任教学科,结合个人专长、发展方向,初步拟定研修课题;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研修课题。名师人选在培养期内完成研修课题并答辩通过。研修课题成果作为名师人选的标志性成果之一。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确定研修课题方向,在导师指导下将研修课题与个人发展规划有机整合,确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个人自修、考察交流和成果培育。

(二)协同共育。

名师人选实行委托培养、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由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划管理,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师训干训中心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共同承担培养任务。

培养期内,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与国内外高端学术团队建立协同创新机制,高质量完成名师人选培养任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

建立名师人选合作学习机制和导师协作培养机制。按照名师人选的专业发展方向,建立名师人选学习交流群组,开展群组内和群组间的合作学习与交流。按照名师人选群组,建立导师协作组,鼓励导师开展协作培养,发挥导师集体智慧,建立导师智库。

(三)个性培养。

培养期内根据个人发展规划和研修课题方向,为每位名师人选配备指导教师,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指导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实现个性化的跟进指导。导师要根据名师人选实际,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指导研修课题研究。鼓励和支持导师和名师人选围绕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和前沿问题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根据名师人选的发展水平和研修课题的实际需要,进行分类分层支持和培养。支持名师人选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为名师人选提供出版平台并对优秀作品给予资助;为理论基础扎实、研究问题前沿的名师人选提供出国研修机会;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名师人选进行重点培养;鼓励名师人选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乡村中小学名师人选要到名校跟岗学习研修不少于一个月,在全面了解名校教育教学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跟班听课、随班上课等形式,重点进行教学理念与能力的学习与提升。

(四)用育结合。

建立“名师工作室”。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为每位名师人选开设“名师工作室”,展示名师人选的所有培养活动和群组成长发展历程,并形成名师人选电子成长档案。开展“名师导教”、在线研讨等活动,并向全省教师开放。名师人选每学年在“名师工作室”应展示不少于10份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和读书笔记等文稿,其中,名著研读笔记和教育教学日记每学年不少于10万字;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举办专题讲座不少于1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名师人选参与当地的教育教学实践与研究等活动。名师人选要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积极承担中小学教师“互联网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业务指导、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项目和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组建教学团队。名师人选任职学校负责为名师人选组织教学团队,确定3至5名青年教师作为名师人选的被帮携对象,名师人选负责指导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

(五)科学评估。

制定并公布培养过程性考核指标和结业考核标准,保证培养绩效。名师人选依据考核认定标准,明确发展目标,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年度计划,撰写年度总结。建立名师人选成长档案袋,依托“名师工作室”为名师人选建立电子成长档案,开展过程评估。过程评估达不到要求的进行业务约谈,并帮助制定改进措施。过程评估结果作为届满认定的重要依据。

名师人选在培养期内,要精读6本以上教育教学经典著作,完成研修课题,同时至少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获得“一师一优课”省一等奖;至少撰写1篇与本学科有关的专业论文(4000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完成不少于10万字的反映个人教育思想、教学主张和教学特色的学术性总结论文或专著;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齐鲁名师建设工程是我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校要从教育全局工作来认识、领会工程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级组织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名师培养工作的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要组织开展省、市、县(市、区)、校四级名师队伍建设工程,搭建名师阶梯成长平台,营造有利于名师成长发展的环境和文化。培养期内,名师人选应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完成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名师人选如有工作变动,其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二)经费保障。

省财政在培养期内为每位名师人选提供专项培养经费,用于集中培训、专家指导、考察观摩、教育教学研究、培养管理等,培养经费由培养单位统筹使用。名师人选所在市、县(市、区)、学校要从培训经费、研修学习和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培养期内,名师人选参加国内培训来往交通费等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条件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名师人选创造有利条件,提供交流、展示的平台,为名师人选外出参加学习研修等活动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鼓励支持名师人选在教书育人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四)管理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注重对名师人选培养过程的管理,名师人选所在学校负责对人选进行日常管理。要将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名师人选培养坚持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名师人选的日常表现,又注重人选在培养环节的学习成效。

名师人选培养进入第二年时,由本人进行阶段性总结,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采取到学校听课、座谈、查看名师人选成长档案袋和电子成长档案等形式对名师人选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结业考核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名师人选培养期届满,培养单位根据名师人选成长档案袋和电子成长档案对名师人选的师德表现、教学创新、教研科研、团队建设、引领示范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合格及以上者,由本人写出总结性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考核的基础上对名师人选的培养情况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组织答辩评审。合格者认定为“齐鲁名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培养任务,取消认定资格:调离我省基础教育工作领域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有其他应终止培养任务情形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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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ociety of

ShanDongProvince

英文名称缩写为:CSSSDP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咨询服务事业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省及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工程建设监理书刊、资料及制作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做好ISO9000 质量体系贯标认证和企业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省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省内外及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等;

(十四)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协助开展行业管理;

(十五)完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的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一般由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和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未有违纪违规和触犯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

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于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后,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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