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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是2013年06月15日起实施的办法。

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煤矿(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

第四条 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管理工作遵循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应急演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六条 煤矿(煤矿企业)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本单位、本岗位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和程序、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和避难硐室(救生舱)、应急救援设备器材使用方法,特别是要加强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初期的现场处置能力。

第七条 煤矿(煤矿企业)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效提高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预案、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八条 应急演练应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共同参加。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

第九条 煤矿(煤矿企业)应当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职责、锻炼队伍救援能力、磨合应急救援程序、普及应急管理知识、评估应急准备工作状态,并提高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条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演练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通过应急演练,查找预案及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及演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的组织管理。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明确应急演练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责任部门,明确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区队、班组等的演练管理职责。

(二)演练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演练要求,明确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评估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三)演练的保障措施。针对综合、专项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提出保障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四)演练的总结、评估和考核。明确应急演练总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演练开展情况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通过应急演练整改问题、完善预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煤矿(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顶板、冲击地压、瓦斯、火灾、水害、灾害性天气等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中矿井水害、灾害性天气等应急演练应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演练;同时针对井下各作业地点主要事故风险,分别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煤矿(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开展的综合或专项、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次数;

(二)每次演练的目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类型(形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的组织、准备、实施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四)演练的费用计划。

第十四条煤矿(煤矿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所需费用应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由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应当坚持预防与应对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全体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应急演练;

(二)针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证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工作任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1次以具体工作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演练;

(三)煤矿(煤矿企业)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更,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其掌握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十六条煤矿(煤矿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其参加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演练的同时,制定专门的演练计划,开展以提高其专业救援处置能力为主的应急演练。

第三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煤矿(煤矿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应成立演练组织机构,组织协调参演部门和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指导,共同完成应急演练的准备、实施、总结评估和改进工作。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根据演练不同类型和规模大小,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进行适当调整。

领导小组和各演练小组职责:

(一)领导小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审定演练工作方案、演练工作经费、演练评估总结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等。组长由演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小组其他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策划组:负责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演练脚本、演练安全保障方案、宣传报道材料、工作总结和改进计划等。组长由演练单位的分管技术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小组其他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三)执行组:负责演练活动筹备及实施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工作组的联络和协调、事故情景布置、参演人员调度和演练进程控制等。组长由演练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煤矿(煤矿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四)保障组:负责演练活动工作经费和后勤保障,确保演练安全保障方案或应急预案落实到位。组长由演练单位的分管后勤供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供应、后勤、财务、办公、医务等人员组成;

(五)评估组:负责审定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编制演练评估方案并实施,进行演练现场点评和总结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省属企业组长由演练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业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本企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专业或具备一定演练评估经验的人员组成,评估技术力量不足的单位可外聘应急管理专家。各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煤矿企业)演练前应结合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方案,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演练目的及要求:从提高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自救能力出发,针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实际工作,明确演练要解决的问题和期望达到的效果;

(二)演练事故情景设计: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明确演练所模拟的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报警情况、事故发展态势、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和影响事故处置的其他因素等;

(三)演练规模及时间:包括应急演练开始和结束时间、参演部门、人员和演练所涉及的作业地点、器材设备等;

(四)参演单位和人员主要任务及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在演练前、演练中、演练后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等;

(五)演练筹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各级指挥人员、演练控制人员、参演人员、评估人员和观摩人员等,落实演练经费、演练器材、演练情景模型等,演练场地设置、背景材料编制、通信联络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和参演人员的安全防护等;

(六)演练主要步骤:主要包括预警与报告、指挥与协调、应急通讯、事故监测、警戒与管制、疏散与安置、医疗卫生、现场处置、社会沟通、信息发布、后期处置等内容;

(七)演练技术支撑及保障条件:技术支撑主要包括演练方案涉及到技术资料及技术支持;保障条件主要包括人员保障、经费保障、物资和器材保障、场地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等;

(八)演练保障方案:主要包括应急演练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及责任部门,应急演练意外情况中止条件与程序等。相关人员应对演练保障方案进行学习,做到应知应会、熟练掌握;

(九)演练评估与总结:评估人员或评估组负责人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口头点评,评估人员针对演练中观察、记录以及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对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和应急演练改进意见,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如演练实施程序复杂、涉及较多场所、参演单位和人员,为确保演练有序进行,可对演练程序进行细化后编制演练脚本。

演练脚本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根据演练实际进程描述演练事故场景、处置行动与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步骤及时间安排,视频背景与字幕,演练解说词等。

第二十条根据演练规模和观摩需要,可编制演练观摩手册。演练观摩手册通常包括应急演练时间、地点、情景描述、主要环节及演练内容、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煤矿(煤矿企业)在演练前,应充分考虑演练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情况,制定演练安全注意事项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确保参演、观摩人员的安全。

演练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演练所需的工具、设备、设施、技术资料以及参演人员到位,对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以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保障方案可行,所有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分别指定演练总指挥、现场指挥和控制人员等,保证演练有序开展:

(一)总指挥:控制演练整体进程,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控制、调整决策。由煤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现场指挥:监控演练现场进展情况,消除演练进程提前或延迟、纠纷、设备失灵和人员不到位等问题。由煤矿(煤矿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控制人员:负责按照演练方案向参演人员传递消息,引导演练进行,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演练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各种问题。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参与演练方案编制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实施。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设定的事故情景,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

第二十四条 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计划、演练方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应将所属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计划和上年度应急演练(详见附件1、2、3)汇总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方案应提前一个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应急演练的总结评估

第二十五条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前要成立应急演练评估组,明确专门的考核评估人员和程序,并对考核评估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考核评估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以保证考核评估效果。

第二十六条演练结束后,由演练组织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第二十七条评估组为提高演练评估工作质量,应编制演练评估方案。演练评估方案主要包括:

(一)演练信息:应急演练目的和目标、情景描述,应急行动与应对措施简介等;

(二)评估内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演练流程、参与人员表现、协调联动等内容;

(三)评估标准:应急演练定性或定量化的评估内容及要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评估程序:为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针对评估过程做出的程序性规定;

(五)附件:演练评估所需要用到的相关表格等。

第二十八条评估人员根据演练需要,准备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器材,主要包括演练评估方案文本、评估表格、记录表、文具、通信设备、摄像或录音设备、计算机或相关评估软件等。

第二十九条根据演练评估方案安排,演练评估人员在演练前进入相应的评估位置,做好开展观察和记录演练信息和数据的准备(如准备演练评估表格,以及计时、照相、录音和摄像等设备),通过仔细观察演练实施及进展情况,及时评判演练预定目标实现情况并记录演练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突出问题、情况。

第三十条演练总体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演练目标设置:目标是否明确,内容是否设置科学、合理;

(二)演练的事故情景设置:事故情景是否符合演练单位实际,是否有利于促进实现演练目标和提高演练单位应急能力;

(三)演练流程:演练设计的各个环节及整体流程是否科学和合理;

(四)参与人员表现:参与人员是否能够以认真态度融入到整体演练活动中,并能够及时、有效完成演练中设置的角色工作内容;

(五)风险控制:对演练中风险是否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这些风险制定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演练具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预警与信息报告、紧急动员、事故监测与评估、指挥和协调、事故处置、应急资源管理、应急通讯、公共关系、人员保护、警戒与管制、医疗救护、现场控制及恢复等。

第三十二条应急演练结束后应汇总评估结果,由主要负责人或评估组负责人进行现场总结点评,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开展的整体情况和收到的效果;

(二)演练组织情况;

(三)参演人员的表现;

(四)各演练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

(五)演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结合实际演练对完善预案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结束后,评估组应编制书面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应急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煤矿(煤矿企业)应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和落实完善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改进应急设施设备等的整改措施,明确负责部门、人员、工作进度和整改费用等。

第三十五条煤矿(煤矿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时,可简化准备、实施、评估、总结等工作环节,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培训部门人员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的目的、参演人员、主要程序和考核要求等,通过现场实际操作、抽查和问询等多种方式,检验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应急救援职责和应急技能的掌握程度,并要达到突出实战效果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煤矿(煤矿企业)应将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记录等文字资料,以及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演练结束后,十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详见附件4、5)。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应加强对辖区(所属)煤矿(煤矿企业)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应急演练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工作要求,并将应急演练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0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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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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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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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煤安管字〔2018〕28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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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证照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产后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管理部门是指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是指以下两类:

(一)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的煤矿。

第五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坚持分级负责、程序从严的原则,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六条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查出的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企业或煤矿要先行组织验收。

第七条煤矿先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属煤矿向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由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向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按程序上报。

第八条相关煤炭管理部门在收到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现场验收,不得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替代验收。

第九条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执行,达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条件的煤矿,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条为体现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监管要求,复工复产验收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有效期内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不一致的,从其低者。

第十一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履行局长(市长、县长)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通知抄送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6个月内不再受理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现场管理,复产前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重大隐患整改要安排矿领导干部现场指导;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密闭,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冲击地压矿井复产前要对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由于节假日放假、检修维护等原因停产停工的煤矿,由煤矿企业或煤矿自行组织验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签字确认手续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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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内容解读

《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办法》共7章5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和责任主体。首先,确立了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原则;其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分工;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煤矿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完善了冲击地压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一是明确并细化了冲击地压矿井的范围和管理要求;二是规定了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冲制度,并建立专业防冲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健全了防冲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按吨煤不少于15元加提安全费用,专款用于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四是将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三限三强”上升为法律规范,重点规定了限人员、强支护制度。

(三)强化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具体措施。一是确立了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危险性评价制度,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评价结论编制防冲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二是确立了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细化了监测设施、监测技术、预警机制以及紧急处置机制等;三是对作业现场冲击地压防治作出了具体规范,细化了卸压施工、检验方式和工作面支护的具体要求,并对智能化开采、巷道作业、现场撤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保障责任。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我们在草案中单设“保障措施”一章,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采煤信息协调、煤矿经营考核、新技术研发、矿震监测和台网建设等方面,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提供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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