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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田水利资金投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发展长效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田水利规划、建设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水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粮食高产创建等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许可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和社会投劳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规定节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应当经过节水产品质量认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

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农田水利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条 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农业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区水量分配计划。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负责制订相应的用水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应当给予奖励;农民购买的节水设备与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农机购置补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强化其水利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

防汛抗旱供水专业服务组织的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有灌区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闸坝、水电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田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组织划定保护范围:

(一)灌排沟、渠为边线两侧各2米;

(二)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为垂直轴线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闸、塘坝、池窖为边缘外延伸10~50米;

(四)机井、田间出水口为周边5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报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废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

(一)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坝等蓄水工程;

(二)灌溉机井和装机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闸、灌排渠系、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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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相关新闻

日前,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第261号令发布,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的目标要求,对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提供了法制保障。

《办法》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是农田水利实行统一规划布局。为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效益,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以水源为依托,以灌区为基本单元,统一编制农田水利规划,规划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同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二是农田水利建设实行统一水源配置。《办法》规定,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内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并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以保证每一处灌区都有可靠的水源保障。

三是明确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主体多元的投入机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农田水利专项财政资金,并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投资投劳和社会投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

四是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办法》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做了统一规定,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同时,《办法》还对农田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质量保修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五是明确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和资金渠道。《办法》规定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修、养护,其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确定管理主体和管护方式,鼓励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参与工程管理、维修、养护,其运行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者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日常维护管理费用。

六是明确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办法》对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节水灌溉做出具体规定,规定农田灌溉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和计量水价制度;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七是强化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规定了各类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对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以及擅自占用农田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农田水利工程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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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将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田水利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许可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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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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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相关报道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山东农田水利工作将有法可依,力图破解包括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在内的各种农田水利难题。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山东历来重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据介绍,山东逐步建成的大批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乃至在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山东省以约占全国1%的水资源,灌溉了约占全国6%的耕地,生产了约占全国8%的粮食,养育了约占全国7%的人口,完成了约占全国25%的农产品出口,创造了约占全国8%的农业增加值和占全国约1/10的国内生产总值。

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曹金萍介绍,总体上看,山东农田水利欠账较多,基础设施较为脆弱,农业抗御旱涝灾害的能力不强,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取消农村“三提五统”和“两工”之后,尽管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水利投资不断增加,但仍赶不上过去农民投资投劳的力度。另外,田间工程配套差,管建脱节问题严重,“最后一公里”问题依然突出。“这些年我们集中抓了骨干水利工程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田间配套工程。”曹金萍说。

为此,山东颁布实施《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为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提供法制保障。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表示,《办法》主要规范了农田水利的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农田水利的发展方向和管理体制、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规定了农田水利要实行统一规划布局、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要求和农田水利的管护主体及资金渠道,明确了农田灌溉用水的管理,强化了农田水利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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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文献

山东省水利管理单位面临问题及对策初探 山东省水利管理单位面临问题及对策初探

山东省水利管理单位面临问题及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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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28KB

页数: 4页

目前,山东省水利管理由于在体制、机制以及工程设施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而造成了水利管理有法难依、执法难严,制约了水利管理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严重影响水利管理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为使水利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提出要加快工程除险配套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水利管理法规,为水利管理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及外部条件.同时,又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以人为本的管理机制,解放和发展水管单位的生产力,激发内部活力,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资本运营机制,实现水利资源的优化配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728KB

页数: 11页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 ,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 ,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 附属设施向农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 ,建设 ,经营 , 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统一规划 ,安全卫生 , 长效运行的原则 ,实行规模化发展 ,标准化建设 ,市场化运作 ,企业化 经营 ,专业化管理 ,用水户参与 ,逐步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 ,城乡供水 一体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规

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14号

《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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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报告》《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报告》《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效益分析报告》《山东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山东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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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厅获得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12月,山东省审计厅电子数据审计处(网信办)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月,山东省审计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获得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勇于创新奖”先进集体表彰。

2021年12月,山东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被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选为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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