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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1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
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以及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深入组织调查摸底,限期督促返还。修订完善保留的4类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实施,加快推行银行保函缴纳方式,构建信用体系约束新机制。通过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职责分工
(一)省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各自专业工程领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修订配套管理制度。
(二)各市、县(市、区)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督促及时返还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对擅自设立的其他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按返还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具体负责清理和退还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摸清底数。2016年10月10日前,由各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建立工作台账。
(二)限期督促返还。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2016年10月10日前将取消的各类保证金此前已经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市场主体间按合同约定收取但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各市、县(市、区)要限期督促返还,必要时协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规范保留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
(四)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订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建立全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成效。2017年1月15日前,各市形成本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总结,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级政府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好对主管行业领域的调度督导,倒排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各市要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及工作总结,于每月6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首次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送,一并上报《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10月起,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开展督导检查,发现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严格追究责任,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三)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县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附件: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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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斤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情况。根据各地上报数据,天津、浙江等6省、直辖市工作进展较快,已向有关企业退还保证金。其中,安徽等3省退还各类保证金数额较高。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是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出席会议并讲话,财政部副部长刘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分别就有关工作在会上做了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陈政高指出,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意义重大。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张高丽副总理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将为建筑业企业盘活近万亿资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为稳增长作出更大贡献;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提升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诚信体系。
陈政高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一是地方政府、企业自行设立的保证金要全面清理、全面停收。二是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的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三是对保留的保证金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保证金。四是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时间制定办法,确保2016年底前全部返还。对保留的保证金,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返还。五是严格禁止新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对违规新设立保证金的,要严肃查处。
陈政高强调,要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一是用3个月时间,在国庆节前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任务。二是要确保“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地保质保量落实。三是住建部门要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四是要加大督查力度,随时通报情况。同时,还要加强舆论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握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地的工程质量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财政部与住建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等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要求,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抓紧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抓紧制定完善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保证金管理,各地要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及部分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社团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力资源谁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部分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和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社团负责人,共3万多人在分会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