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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基本信息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简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6〕2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一)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2017年实现省直部门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理清事权,切实将不该管的事项剥离出来,放给市场;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切实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逐步开放公共服务市场,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在准确把握公众需要和社会力量承接能力的基础上,定期调整、修订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指导目录。省直各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为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夯实基础。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因素,及时修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列入指导目录。凡列入指导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均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目录但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报同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实施。

(三)大力支持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事业单位改革,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基础支撑。改进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政策,探索对具备条件单位的财政拨款方式逐步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健全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经费保障与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新增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单位和事业编制。

(四)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提升其承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好的社会组织。

(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管理。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编尽编、应买尽买”。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在预算安排上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效突出部门(单位)的支持力度。对部门(单位)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新增公共服务事项,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增量资金。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确定承接主体办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配套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办法。

(七)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部门要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市场和竞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平等竞争、优中选优。结合行业特点,区分智力型、专业型、技术型和服务型等不同购买服务内容,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制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细化合同条款,严格履行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违约补救措施,确保公共服务规范、正常供给。

二、改革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方式

(一)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简化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设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806项压减为509项,进一步突出管理重点,方便采购人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二)适当提高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抓大放小、效率优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采购限额标准在货物类项目提高到50万元、服务类项目提高到100万元的基础上,将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工程类项目提高到200万元的基础上,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16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三)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适合按量归集需求的通用类货物,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明确、标准统一且适合省市联动的通用性货物,实行省级统一采购、各市分签合同的方式;对通用性强、标准统一的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方式。

(四)灵活运用采购组织形式。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赋予采购人更多自主权。对紧急采购、涉密采购以及水电暖气等不具有竞争性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采购人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可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五)探索实践“互联网 政府采购”模式。按照服务优化、成本降低、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货物和服务纳入电商平台,多方式、多渠道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六)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多采购自主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并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类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扩大中小企业市场份额;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促进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友好发展的目标;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报批制度,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我省扶持创新的政府采购首购、订购制度,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快走向市场。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三、着力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效能

(一)强化采购人主导地位。采购人要依法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加强需求管理和前期论证工作,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按照注重业绩、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断提高采购结果的综合性价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有序、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制定责任明晰、措施有力、机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加注重结果导向,依法履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责任。

(二)促进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坚持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发展定位,引导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实行差异化发展。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建立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代理机构诚信执业。加强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和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提高其依法、规范、高效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加强培训指导,多渠道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评审专家的整体素质。加强使用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保存。加强评价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多方评价机制,引导专家自律。加强出库管理,及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提升评审专家库整体质量水平。

(四)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电子监管交易系统,将监管要求、制度规定、服务措施嵌入系统中,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同平台办理业务,以信息化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处理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切实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研究拟订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政策措施和制度办法,研究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以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改革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扎实开展。各级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凝聚改革共识和工作推进合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有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工作的顶层设计及法制建设进程,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总结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经验,科学规划设计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注意将一些成熟的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信息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询、合法有效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透明度及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制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奖惩工作。

(五)强化政策宣传。各级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移动终端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改革经验、热点信息等,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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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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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文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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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1〕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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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1〕5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有效解决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简述

2004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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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4〕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经济贡献大、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容量大,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需要建筑业来实施,建筑业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城市化进程,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目前全省共有7106家建筑企业、290万从业人员,2003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30.7亿元,实现增加值799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6.4%。但与先进省市相比,我省建筑业总体上产业规模偏小,外向度较弱,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有待进一步提高。全省上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统一思想,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尽快把山东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明确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实施大建筑业、大企业、大市场战略,创新体制机制,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提升产业素质,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

(二)发展目标。建筑业产业规模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全国前列。到200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实现增加值9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5%左右;到2010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7%左右;到2020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6000亿元,实现增加值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6%左右。

(三)战略重点。一是实施大建筑业战略,横向拓宽产业领域,突破以房屋建筑业为主的局限,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专业工程拓展,尽快形成覆盖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大建筑业格局;纵向拉长产业链,向房地产、新型建材、服务业、制造业延伸,加速产业融合。二是实施大企业战略,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资本和专业协作为纽带,市场培育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推进企业规模膨胀与联合重组,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综合实力和融资能力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从2004年起,全省每年增加1"para" label-module="para">

(四)加快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协调健康发展。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推进建筑企业改制,积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建筑企业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优化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二是调整企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合理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大力扶植劳务分包企业,尽快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各类型企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三是调整市场结构,引导优势企业占领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等高端市场,鼓励中小企业拓展市政、路桥、环保、钢结构、古建筑、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地基基础、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市场,支持中西部县(市)建立劳务基地、发展劳务输出。四是调整经营结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提高融资能力,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多种经营,向承包商、投资商、开发商相结合的方向拓展。

三、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建筑企业改制。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以股份制、民营化、集团化为方向,以省属、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到2004年年底,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85%以上,国有企业全部完成改制;2005年基本完成全行业改制。企业改制坚持因企制宜,鼓励整体改制,也可分拆改制、分步实施。效益较好的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可改组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可通过兼并、破产等办法退出市场。在改制工作中,鼓励民营资本受让国有和集体产权,鼓励股权适度集中,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鼓励有业务协作关系的企业相互持股。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规范运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妥善解决建筑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处置问题。企业改制必须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应分别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的,可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规定办理。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合法程序进入市场交易的,实际成交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评估价值,并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方在付清价款前处理企业资产的,须经出售方同意。

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期权及期股设置等多种途径,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社会法人、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可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国有产权、股权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属建筑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的规定执行。今后,各级政府不再批准设立国有独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集体资产的处置,可参照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建筑企业应按国家规定顺序依法清偿债务。改制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欠交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等,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核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改制企业支付和缴纳。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不得超过3年。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以现有资产清偿,也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改制企业的股金。

(三)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省属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建筑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创新。深入推行项目法施工,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基点的矩阵式组织形式,围绕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配置企业资源,设置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项目部为核心的施工生产组织形式,形成以项目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核算体系,形成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相对分离的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通过改造或重组,组建为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提升产业内在素质,提高建筑经济增长质量

(一)大力推进建筑科技进步。加大建筑科技推广力度,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建筑业,推动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业的转变。到2010年,使我省建筑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以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和信息技术应用率达到60%以上。制定完善建筑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推广应用、限制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组织实施各类科技示范工程,加强新型建材和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围绕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在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开发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可从企业利润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奖励技术创新中的有功人员。

(二)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全面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到2010年,全行业培养1000名优秀企业家、1万名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10万名优秀技术工人。组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从2004年起,全行业每年至少培训10万名建筑农民工。

(三)发展壮大建筑劳务队伍。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规范建筑劳务用工,实行劳务队伍成建制、基地化管理。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不准使用没有资质的劳务队伍。鼓励总承包企业使用本省劳务队伍,支持大中型企业在建筑业较发达的县(市)和中西部地区设立劳务基地。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主动与建筑用工需求较多的地区搞好对接,把建筑劳务输出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要途径。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劳务用工信息网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

(四)大力拓展省外、国外市场。将扩大外出施工作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的重点来抓,不断增加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和海外的市场份额,力争到2010年,完成出省施工产值600亿元,完成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10亿美元。鼓励大企业跨省、跨境谋求发展,发挥其骨干和龙头作用,打造山东建筑业的良好品牌。积极倡导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大企业开展工程分包和劳务协作,借力发展。充分发挥我省建筑队伍在电力、交通、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领域的市场优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重点解决好授信额度等问题。加大建筑业招商引资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积极与国内外大承包商合资、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一)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强化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格实施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重点约束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发包、倒手转包、恶意拖欠、偷工减料、鉴证失信等行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招标、评标行为。坚决打破地方保护、部门分割,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以开展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为总抓手,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改进和加强工程监理,改革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和巡查,对工程质量隐患和通病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各类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鼓励企业多创精品优质工程。

(三)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工程造价中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和考核体系。改进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督察和检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四)整顿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装饰市场监管,实行装饰产品市场准入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制度,推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安全和使用有毒有害装饰材料的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规范家庭装修市场秩序,培育发展家庭装修有形市场和装饰产品超市,推行家庭装修“一条龙”服务。严格家庭装修企业管理,对无资质承揽家庭装修工程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五)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做好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费率的测算与发布工作,及时调整完善工程计价标准,加快建立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机制。改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推行企业定额,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结算行为。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起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通农村劳动力进入建筑业的绿色通道。各地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清理针对农民从事建筑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问题。有条件的城市或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培训和生活基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科学规划和指导产业发展。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筑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分析,搞好调控和服务。

(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加快建立信用保证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更完善、更具约束力的社会信用管理新体系。

(三)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全省建筑业广泛开展学习海尔和许振超、争创“三个一流”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争创一流,认真组织实施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步,打造一流环境,树立建筑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强县(市)和骨干企业的宣传推介,支持他们创立品牌、拓展市场、扩大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为做大做强山东建筑业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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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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