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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依法报经批准”。
(二)将第三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坝,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批。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须按照承包合同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设计。确需变更或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并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大坝施工,须接受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严格质量管理。对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完成确权发证和树立标志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大坝开工后,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兴建大坝时,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投资计划应当同步安排。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大坝工程组织验收。非水利部门修建的大坝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大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大坝,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接管。
第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鉴定,分类排队,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险坝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按新建大坝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和物料,有关方面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险坝的存有遗漏工程项目或出现险情需要进行加固的大坝,可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或安排其他资金解决。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八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大坝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在大型水库和重点中型水库建立公安派出所,一般中型水库设公安特派员,以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大坝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以及从事其他严重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防汛期间禁止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
第二十三条 大坝坝顶以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大坝工程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并按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编制定员标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
水利部门管辖的大、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机构与人员列入事业编制,其经费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第二十五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行政、经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搞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六条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需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关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的,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在大坝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在库区内围垦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防汛期间在坝体上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的,经教育不及时清除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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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 年 09 月 27 日 【字体: 大 中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2013年10月2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郭树清省长于11月13日签发第268号政府令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林地总面积4147688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4%,森林覆盖率22.88%。全省国有林场共152处,其中万亩以上的51处,五万亩以上的6处。根据国家和全省森林防火等级区划,我省国家一级森林防火县(市、区)18个,国家二级森林防火县(市、区)58个。“十一五”期间,全省共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150余起,过火林地面积289.7公顷,烧死烧伤树木37.6万株,部分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2011年莱芜“4.16”、济南“4.18”和临沂“4.29”三起重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之长、损失之大、投入力量之大、影响面之广,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敲响了警钟。
2004年省政府167号令颁布的《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实施以来,我省森林防火工作得到显著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不断增强。随着森林防火工作的发展变化,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森林资源总量和可燃物载量增加,防火任务日益繁重。目前,我省森林资源总量和可燃物载量出现“双增”局面,重点林区可燃物载量已达到30t/ h㎡,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临界值。二是气候异常,森林防火工作面临新挑战。近年来,受“厄尔尼诺”、“拉尼娜”等影响,高温、干旱、大风和暖冬等极端天气明显增多,我省冬春季节十年九旱,高火险天气集中持续,极易诱发重大森林火灾。三是林区社情、民情复杂,火险隐患增多。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和绿色食品的开发,登山、野营等人员增多,火源管理难度大;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林区祭祀用火现象难以消除,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四是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不够全面,特别是森林防火资金投入不足,多数重点防火区每亩林地森林防火专项资金投入不足1元,与广东等省份每亩20元的投入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五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薄弱。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鲁中南和胶东丘陵区等重点防火区,永久性瞭望台、护林房数量少,阻隔系统不完善,林区塘坝、蓄水池数量少,加之这些区域山高坡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很难组织起积极有效的扑救。六是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力量不足。森林公安、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力量薄弱,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七是装备比较落后。各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和专业队伍装备数量不足,特别是大型灭火装备匮乏,尚有部分县(市、区)未配备水灭火等大型装备;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尚未实现全覆盖;航空护林机制在我省刚刚起步。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主要从森林防火原则、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防火的预防、组织、扑救、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对《森林防火条例》已有规定的,进行衔接并注重操作性,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对《森林防火条例》没有规定但经我省多年来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并加以推广,重点突出地方特色。
(一)关于森林防火体制。实践证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实行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是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保证。《办法》一是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行政一把手。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动员和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把防控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明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将森林防火工作的关口下移,规定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措施;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关于航空护林机制。2011年,莱芜市“4.16”、济南市“4.18”、临沂市“4.29”三起森林火灾,对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其中,“4.18”济南长清区森林火灾,因为火灾现场位于泰山北麓,直接危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泰山,且山势陡、火势大,人工根本无法扑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紧急调派的M-26、K-32两架直升飞机为扑灭这场大火发挥了关键作用。从实践中看,航空护林以其机动灵活的优势,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森林防火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未来森林防火的趋势。为了加强并推进这项工作,《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措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修建航空护林飞机临时停机坪和取水点,并做好相关的航空护林配套工作。
(三)关于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规划是森林防火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对有效解决我省森林防火存在的装备水平低、扑救手段弱、基础设施差等突出问题,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积极预防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森林防火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突发性强,为了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迅速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必须事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这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的必要保证。对此,《办法》都予以明确规定。
(四)关于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扑救是一项强度高、危险大的工作,要求扑火人员身强体健,并掌握一定扑救技能和自救常识,森林火灾扑救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惨痛教训告诫我们,只有依靠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才能有效提高森林火灾的处置能力,保证扑火人员的安全,减少人员伤亡事故,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办法》规定,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专业扑救队伍,并按标准配备设备,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进行常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同时,对群众应急扑救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也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