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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基本信息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省内注册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认定资格后,应及时到省财政厅备案。

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承担制定考核方案、部署督查指导、确定考核等次等职责;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通过考核,对代理机构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检查,依法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持证上岗、采购业绩、采购效率、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

第八条 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第九条 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廉洁纪律;是否制定质疑受理、人员培训、考核奖惩、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队伍建设情况。包括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及通过考试人员数量等。

第十一条 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及分包方案组织招标采购;政府采购方式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方式执行;采购进口产品是否依据财政部门核准文件;优先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执行等。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情况。包括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因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被供应商质疑后多次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售价是否合理等。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和更正公告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按照要求发布等。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抽取告知评审专家并保密;是否有评审专家抽取告知录音和记录;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选择性方式确定使用的评审专家是否经财政部门核准;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是否经财政部门同意;专家评审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五条 持证上岗情况。包括进入现场组织采购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有违规上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

第十六条 采购业绩情况。包括代理省内政府采购项目数量、中标(成交)金额、资金节约额、资金节约率等采购规模和效益情况等。

第十七条 采购效率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后的采购文件编制时间、招标(采购)公告时间、中标(成交)公告时间等。

第十八条 质疑投诉情况。包括代理项目发生质疑、投诉的次数;财政部门对质疑答复是否予以支持等。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渠道和方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备案等。

第二十条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收受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是否在承揽代理业务中给予采购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制定年度考核具体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考核步骤、考核项目及分值等。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开始1个月前,考核方案将通过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考核自查表,装订成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

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或未按时向负责考核财政部门提交考核自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每个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名,考核工作组成员要在有关考核表上签字确认。

考核工作组成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核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工作组应现场核查营业场所、开标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专家告知录音和持证上岗等情况;对其他考核内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考核工作组进行现场核查,应提前2日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对考核工作写出书面考核报告,于考核结束后15日内连同考核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市财政部门现场核查部分代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对省内注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计算考核分数,确定代理机构考核等次。

省财政厅对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的所有分支机构合并计算考核分数,确定代理机构考核等次。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将通过网站对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考核结束3个月后安排一次年度补充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代理机构应直接向省财政厅书面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市财政部门进行补充考核。

第四章 考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

(二)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80%的;

(三)违反评审专家管理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四)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2次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或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80%,但不符合资格认定规定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行政处罚的,一律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省内注册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省外注册代理机构在山东省的分支机构未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应用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省内各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选择使用代理机构的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代理机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指定网站公布,并录入“省级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选定一定数量的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要优先从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优先委托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计划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委托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四十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考核“不合格”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经发现,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依法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第四十三条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

(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六)应在指定网站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七)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权限依法处理处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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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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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文献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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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1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 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法》(财政部令第 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 2009? 35号)、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湘政办发 , 2010? 6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 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 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 客观公正、 实事求 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 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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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规章制度,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并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 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 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结果应在 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 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 法。日常考核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由江西省 财政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代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文件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5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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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省(除宁波外)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宁波地区的代理机构按宁波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甲级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各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浙从业的代理机构)在各市县的分支机构,原则上由其业务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由于特殊原因,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作适当调整。

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期间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与业务评比,但专项检查、业务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统一,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人员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

省财政厅应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每次考核的重点,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项目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各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根据考核通知的要求和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应作对其不利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代理机构的场地设施、部门设置、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一次性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配合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应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

代理机构对事实或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书面意见应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单位应作为抽查复核的重点。

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原则上应以复核成绩为准,但相差在5%以内且对结果、等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与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汇总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含,下同)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单项考核得分低于该项总分60%的项目达到在3个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达到该项总分85%以上的,每一项可得一个星级,最高为五星级。但其中若有单项考核项目得分低于该项总分60%的,不予评定星级。

对考核成绩达到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与否及星级情况)应由省财政厅统一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并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依据。

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应抄送财政部,外省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整改期间,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如考核结果达到四星级以上,可以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应与代理机构的星级挂钩。三星级以下(不含)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80%。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星级给予加分;如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可按星级高低相应增减代理机构的抽取机率。

(四)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展示,将按星级高低予以先后排序,对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同一星级的排名不分先后)。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八条 考核时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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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简介

株洲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采取一标一考的百分制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代理质量、市场行为、资质管理、日常管理等,权重分别为70%、15%、10%、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内容分为代理质量、市场行为、日常管理等,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质量70分

1、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未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条件等组织投标人报名。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不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招标过程中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归档不及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不公开招标。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9、未按规定办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备案手续;不按已经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0、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1、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5、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6、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17、因隐瞒、谎报、拖延或者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18、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代理质量考核通过招投标局实施的一项目一考核进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5分

1、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索贿、受贿或违规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费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招标、投标,搞虚假招标。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的言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不按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9、在招标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资质管理10分

1、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2、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业务。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情节较轻且及时纠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7、招标代理单位有《专职人员证书》的专职人员达不到规定数量。能够及时充实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8、允许没有《专职人员证书》人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情节较轻且及时改正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行为。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管理5分

1、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0.5分,拒报的每次扣1分。

2、驻场情况。在交易大厅接待报名的专职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质量70分

1、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载明答疑人姓名和电话的;

(2)技术复杂、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办公设备和汽车除外),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论证的;

(3)采购文件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逻辑关系混乱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2、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3、编制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2)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指定采购原装进口产品的;

(3)要求中标单位另行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4)采购文件存在缺陷和错误,经有关部门指出后仍不修改的;

(5)未载明投标人须知,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具体程序的;

(6)采用打分法,评分的标准未载明的;

(7)定标的原则和标准含糊不清的;

(8)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9)分包不合理,造成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

(10)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有效投诉的。

4、公告采购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违反有关规定的,每次扣5分。

5、发售采购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在采购信息发布前对外发售采购文件的;

(2)发售采购文件时,没有提供项目采购文件样本让供应商阅读的;

(3)明知供应商不符合资质要求仍发售采购文件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发售采购文件的;

(5)擅自缩短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的;

(6)采购文件售价不合理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

6、抽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未使用专用电话免提通知评审专家的;

(2)在通知评审专家过程中作弊的;

(3)擅自带走评审专家资料的;

(4)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的。

7、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服务态度生硬,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故推迟开标时间的;

(3)开标评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或者组织程序混乱,出现明显差错,造成政府采购活动被动或者不良后果的;

(4)评标未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5)评标委员会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在评标过程中未按规定保管的;

(6)未对评标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录音的;

(7)在评标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够充足的;

(8)评标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9)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的;

(10)废标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11)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8、评标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无评审专家签字或者签字不完整的;

(2)未按规定编制评标报告的。

代理质量考核通过招投标局实施的一项目一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行为15分

1、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擅自代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又为该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

(3)使用行贿、承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2、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每次扣5分。

3、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每次扣10分。

4、低于规定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的,每次扣5分。

5、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或者答复不认真的,每次扣10分。

6、考核年度出现有效投诉的,每次扣10分。

7、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的;

(2)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3)在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8、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日常管理15分

1、未按规定公开下列事项的,每缺一项扣2分:

(1)代理机构组织结构;

(2)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和岗位(兼职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兼职字样);

(3)代理工作流程;

(4)工作人员执业守则;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

2、政府采购代理资料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不完整的,每次扣10分。

3、未按规定时间如实提供统计报表,迟报的每次扣5分,少报、漏报、虚报或有其他不实的每处扣5分。

4、驻场情况。在交易大厅接待报名的专职人员,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出现一人次扣0.5分。

第十四条考核档次

考核总分为100分,结果分为二个档次,A级为80-100分,B级为80分以下。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企业评先评优、升级增项以及入选预选承包商等级的依据。

第十六条在招标代理活动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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