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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为加强对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使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注册及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保证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我会组织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基本信息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三章 大坝定检的范围、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大坝定检范围包括: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大坝定检主要检查大坝的运行情况与工作性态;对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进行系统排查,明确指出影响大坝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的建议和意见;对于大坝监测系统,提出重点监控的部位、项目和要求;应当注意搜集上游大坝对受检查大坝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数据资料,系统评价梯级开发方式下大坝的安全。

第十条 大坝定检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订大坝定检工作计划和工作大纲;

(二)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专家组对大坝以往的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进行总结、检查、系统排查和评价,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三)总结上一次大坝定检(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

(四)进行现场检查(含必要的水下检查)并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五)根据大坝实际状况,进行必要的专项检查并提出专项检查专题报告;

(六)审查专项检查专题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承担专项检查的技术服务单位按专家组审查意见补充完善专题报告;

(七)评价大坝安全状况、初评大坝安全等级,并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八)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需的专项检查项目,水电站运行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一)地质复查;

(二)大坝的防洪能力;

(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四)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

(五)渗流复核(土石坝、软土地基);

(六)施工质量复查;

(七)泄洪闸门和启闭设备检测和复核;

(八)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和评价;

(九)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十)结构老化检测和评价;

(十一)需要专项检查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存在明显老化现象的大坝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应当进行老化现象的危害性检查与安全评价。对混凝土坝应当重点检查混凝土的碳化、裂缝、渗漏溶蚀、冻融冻胀、冲磨空蚀、水质侵蚀等病害程度及对大坝安全影响;对土石坝应当重点检查防渗和排水设施的老化程度及对大坝安全影响;对坝基应当重点检查抗渗能力、承载能力等变化情况,分析其对大坝安全的影响。

第十二条 大坝设计复核,应当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对大坝防洪、地质参数、结构强度、结构稳定性、渗流和水力学问题进行复核或者试验,复核时应当考虑实际荷载和已查明的结构缺陷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补充勘探。在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与工程安全鉴定或者上次大坝定检复核时无重大变化,且有关问题已作明确结论的,可以不作本专题复核。

第十三条 大坝施工质量复查,应当复查施工阶段主要数据和资料,其内容包括基础处理、坝体和隐蔽工程的原始数据资料,必要时可采用取芯、试验、检测等手段补充检测、试验资料。如施工原始数据资料未作系统整理的,或者主要施工资料不全的,或者建筑物发生重大缺陷而对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应当列专题复查。在工程安全鉴定或者上次大坝定检时已经过复查,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无重大变化,且有关问题已作明确结论的,可以不作专题复查。

第十四条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及评价,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和工程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情况,对现有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仪器或者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率定,并将测值与历史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对各项监测设备的可靠性、长期稳定性、监测精度和采用的监测方法以及监测的必要性进行评价,提出监测仪器设备的封存、报废及监测项目的停测、恢复或者增设、改变监测频次和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应当以资料准确性判断为基础,进行深入的定性、定量分析,评判大坝安全性态,其中应当突出趋势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型工程、重要大坝和高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宜提出安全警戒值,以指导大坝运行。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定检专家组提供大坝定检有关资料,包括大坝(含改扩建和补强加固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历次大坝定检报告(首次大坝定检时提供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及其附件,以及大坝运行总结和现场检查报告。

(一)大坝运行总结,应当全面总结水库运行原则、操作程序和运行情况,总结上一次大坝定检(或安全鉴定)以来水库和大坝运行情况、大坝补强加固和改建情况、闸门及启闭机(包括主、备电源)的运行和维修改造情况、安全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和更新改造等情况,总结监测资料分析的主要成果,提出大坝存在的主要问题、隐患及处理建议等。要在定检专家组首次会议前初步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

(二)大坝现场检查报告,包括根据大坝工程特点检查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所有缺陷、异常或者设备故障等内容。应当包含对泄洪消能设施中有可能破损的深孔、底孔过流部分、消能设施、下游冲刷坑进行水下检查的内容;对结构安全有明显影响的裂缝等缺陷,检查的详细情况;对坝前及水库淤积严重的断面测量情况。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一般要求每5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以专家组确认大坝定检工作大纲为起始时间,以专家组提出大坝定检报告为结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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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5〕24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附件:

1.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2.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电 监 会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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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二章 大坝定检的组织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定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坝中心负责组织;对其他大坝,经大坝主管单位(或业主单位,下同)申请,大坝中心可以委托其组织定检。

大坝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大坝定检经费,并督促水电站运行单位协助开展大坝定检工作。

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完成大坝运行总结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大坝定检中的各项准备、配合等工作。

第六条 大坝定检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组人数一般为6~9人。为保持大坝定检工作的连续性,专家组中至少要有1名参加过该大坝上一次定检的专家或者较熟悉本工程的专家。直接参与大坝建设和管理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大坝定检工作计划;确定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和技术要求;全面审阅有关大坝安全的原始数据、资料、报告和记录;审查专项检查报告;参加现场检查;评价大坝安全等级;提交大坝定检报告。

第八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中心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中心提交大坝定检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专家组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报大坝中心审查。大坝中心应当派人参加专家组。专家组向大坝主管单位提交大坝定检报告,经大坝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对大坝定检报告进行审查,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后通知大坝主管单位和运行单位,同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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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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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定检由大坝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应当在定检结束后2个月内将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对大、中、小型水电站大坝的划分标准,执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等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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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五章 安全评价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定检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专项检查报告,从以下方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和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并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一)大坝的防洪能力;

(二)结构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

(三)消能防冲效果;

(四)大坝防渗体(含地基)的工作状态;

(五)结构(含地基、边坡和近坝库岸)运行性态;

(六)泄洪设施运行的可靠性;

(七)结构耐久性;

(八)监测系统的完备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其评定标准或者条件,执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安全状态分析说明、大坝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建议、评价结论、大坝安全等级。有关函件公文、历次大坝定检结论、分析材料、收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个别咨询报告等均应当作为附件。

专家组成员对问题和结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写入大坝定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组织的大坝定检,在专家组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大坝定检报告的审查工作,在6个月内审核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单位组织的大坝定检,应当在大坝定检专家组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向大坝中心报送2套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应当在收到大坝定检报告及专题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在6个月内审核确定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定检工作完成后,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大坝定检报告和(审查)意见中的处理要求和建议,督促、组织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按计划及时进行和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将整改计划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对重要大坝、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大坝,要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完善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电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大坝注册现场检查或者注册抽查,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大坝定检及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大坝中心应当向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通报大坝主管单位,并抄送电监会有关派出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大坝定检的规划和计划开展有关工作的;

(二)对大坝定检专家组的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大坝定检中发现有重大缺陷或者事故隐患、险情,未及时安排消除处理,且大坝定检结束后超过半年仍未开展相关工作的;

(四)大坝定检中被评定为病坝或险坝,整改资金和措施未落实,且未按要求进行补强加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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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查。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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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应当按专家组要求,由现场检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检查组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组织,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应尽量安排在对运行影响较小、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以进行试验的时段。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做好现场检查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准备好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图纸和现场检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二)做好水库调度和电力生产安排,准备好检查工作所需的动力供应;

(三)安排好检查路线;

(四)排干检查部位建筑物内的积水;

(五)安装好临时设施,保障检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按检查要求和检查项目(附1)进行详细记录,填写《大坝安全现场检查表》(附2),并对大坝的裂缝、渗水等有缺陷的部位确定位置,做好素描、照相和摄像。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均应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现场检查组的检查成果,提出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简介和检查情况;

(二)现场审阅的数据、资料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

(三)运行期间大坝承受的最大荷载及其不利工况、泄洪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现场检查结果;

(五)存在问题;

(六)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和图纸。

(七)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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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文献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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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的 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 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 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查。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 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 中型水电站 大坝。 第二章 大坝定检的组织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全国 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 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 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定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 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坝中心负责组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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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 (以下简称大坝) 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范大坝 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 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对已投入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定期检 查。大坝定检应当形成大坝定检报告,并且对大坝的安全等级做出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大坝定检的组织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以下简称电监会) 负责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 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定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大型工程、高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大坝的定检由大 坝中心负责组织;对其他大坝,经大坝主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45号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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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前言

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和《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5〕24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2.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电 监 会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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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指定期对已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大坝定检范围:挡水建筑物、泄水及消能建筑物、输水及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近坝库岸及工程边坡、上述建筑物与结构的闸门及启闭机、安全监测设施等。

大坝定检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坝安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坝定检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首次定检后,定检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大坝首次定检应当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工程完建后五年内不能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当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大坝定检。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经费。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定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检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大坝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大坝定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大坝实际情况,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大坝定检。

专家组一般由六至九名技术水平较高、工程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技术问题特别复杂的大坝可适当增加专家数量。专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参加过拟定检大坝上一次定检工作或熟悉该大坝的专家,但直接参与大坝建设或管理的专家和电力企业推荐的专家总人数不应当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分析大坝以往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总结上次大坝定检或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专家组应当对大坝安全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要的专项检查项目,提出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地质复查;

(二)大坝的防洪能力复核;

(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四)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

(五)渗流复核;

(六)施工质量复查;

(七)泄洪闸门和启闭设备检测和复核;

(八)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和评价;

(九)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十)结构老化检测和评价;

(十一)需要专项检查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经过多次定期检查的大坝,上述(一)至(七)项在上次定期检查时已查清,且上次定期检查以来主要影响因素无不利变化,可以不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报告并且经过专家组审查。

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有资质要求的,专项检查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开展工作,提交满足大坝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历次大坝定检(或竣工安全鉴定、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落实情况;

(三)本次大坝定检工作情况;

(四)大坝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仅对首次大坝定检);

(五)大坝运行和检查情况;

(六)专项检查(研究)成果;

(七)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意见;

(八)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九)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第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对工程缺陷与隐患提出处理要求。

重要函件公文、收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咨询报告等均应当作为大坝定检报告的附件。

专家组成员对存在问题和评价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写入大坝定检报告。

第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大坝定检报告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大坝基本情况、定检工作情况、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电力企业,并且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对于首次定检或安全等级发生变化的大坝,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对于工程相对复杂、安全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大坝,大坝定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年半。

大坝定检时间以专家组首次会议为起始时间,以印发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为结束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定检发现的问题,根据大坝除险加固有关规定,按照大坝定检审查意见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对存在重大缺陷与隐患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且完善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定检组织,严格专家组管理,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通报大坝定检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的引水发电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小型水电站的大坝定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标准按照公示基准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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