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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是水利部2019年发布的文件。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基本信息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办法全文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落实调度运用责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二)组织指导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国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水电站)以及全国七大江河及跨省重要支流的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中涉及的水闸(泵站)等,实施在线监控;

(三)组织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的重大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指导实施本流域片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完成整改;

(三)检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整改情况;

(四)对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配合水利部开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具有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调度等作用的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二)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四)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及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违反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

(五)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决策、指令下达、监督调度执行等工作,监督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整改;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领导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的具体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执行负直接责任,接受有管辖权或调度权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调度运用问题的自查自纠、整改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违规问题分类

第十一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违规问题是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在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指令执行、相关信息发布报送等方面存在的调度运用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调度运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违反水工程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等明确的相关流量、水位要求蓄放水的;

(二)未按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令或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防洪抗旱或应急水量调度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或预警信息发布不及时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将调度或蓄放水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上下游相关地区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实时运行及调度信息的;

(六)调度运行中发现影响防洪抗旱或应急水量调度等问题时未及时反馈或未跟踪处理的;

(七)调度记录、操作记录、台账、日志等各类调度信息未规范填写的;

(八)其他违规调度运用情形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实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

(三)发现并确认问题;

(四)提出问题整改意见;

(五)督促问题整改;

(六)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七)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单位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开展问题认定。

监督检查单位根据雨水情实况和预测,对照相关方案、指令等要求,通过水情实时监控系统对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情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及时分析发现调度运用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分析研究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防洪抗旱调度运用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按要求时限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申辩材料予以复核。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须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辩。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调度运用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并向监督检查单位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也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或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为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业主,领导责任单位为水工程主管部门(单位)。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是指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具体执行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二十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责任追究:

(一)拒不整改的;

(二)推诿、阻碍和拒绝监督检查,造假、隐瞒问题的;

(三)违规调度造成重大险情、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地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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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办法印发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管,切实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确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依法、依规,水利部组织制定了《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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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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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文献

中国防洪抗旱与减灾 中国防洪抗旱与减灾

中国防洪抗旱与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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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水旱灾害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影响最广泛和危害最大的自然灾害。全球气候变暖,世界各国对水旱灾害管理越来越重视。

提高防洪抗旱的措施 提高防洪抗旱的措施

提高防洪抗旱的措施

格式:pdf

大小:104KB

页数: 未知

自古以来,水旱灾害便一直是国民经济与生命财产的心腹大患,而近些年来,我国水旱灾害的爆发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的日常生活。文章主要通过对我国水旱灾害所引起的现状,以及解决或降低水旱灾害对我国未来发展的必要性和对保障公民财产及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并检讨我国现有的法治管理制度、监测体系和资金等方面所出现的严重不足,同时给出对策。旨在于通过对现有状况的分析,合理地改进其不足,同时提高我国防洪抗旱的效率。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水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年度检查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以问题为导向,每年选择重点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事项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水量分配监督主要内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分解和实施;

(二)跨市县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和实施。

第九条用水总量控制监督主要内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

(二)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

第十条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

第十一条生态流量(水量)管控监督主要内容:

(一)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目标确定情况;

(二)河湖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监管情况。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税)征收有关工作监督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费(税)改革政策落实;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主要内容:

(一)饮用水水源问题通报与整改监督;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复核;

(五)落实责任追究。

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考核、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针对部分单项工作开展的检查工作,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即对检查对象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赴现场。

检查,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专题开展的专项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阶段性安排的综合性检查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主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终期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与核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

第十九条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序,认定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责任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责任人包括检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书面检讨;

(二)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级降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监督机构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弄虚作假、隐瞒水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在水利部网站公示1个月。

第三十条开展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监督机构交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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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印发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河湖﹝2019﹞42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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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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