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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发文日期是2016年12月08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基本信息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简介

文件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申请建设的河东区文化馆项目,项目用地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准予使用。批准用途为文化娱乐用地,批准使用土地面积3705.2平方米。

根据规划,该项目界外处理土地面积5199.3平方米(范围详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所附《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由你单位负责按规定进行处理。

请来我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此函。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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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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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入口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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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货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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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客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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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客梯

  • 一、标准规格:1.产品类别:曳引式乘客电梯;2.型号:UFJ-F;3.控制系统:默纳克3000+;4.驱动方式:变频(VF).二、基本参数:1.载重量(kg):1600;2.速度(m/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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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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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批准河东区文化馆项目用地的函文献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2页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Х=Ь]Β〝Δ搜房业主论坛重庆搜房网重庆业主 论坛买房搜房购房 Χ,:# Ц*РФ 为解决人防工程权属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完善建设手续的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遵循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 益”的原则,人防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 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 并提交相关的规划、 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 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 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 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 “用途属人防工 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三、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2页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汲取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及时发现、查处矿山越界开采行为,有序规范矿山复产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现对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矿山提出以下处置意见。一、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处置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是指超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东丽区2016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简介

文件全文

东丽区人民政府:

《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东丽区2016年第十批农用地转用的函》(东丽政函〔2016〕7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国有农用地6.72883公顷(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批准用地,用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工业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建设,请根据批准的用途实施供地,供地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将供地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备。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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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简介

渝文备〔2014〕36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五、本次通告发布之前,已采取“放号”方式并向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放号”的建设项目至今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近期内将所收到的费用全额退还认(订)购人。如未将费用进行清退的开发企业,我局执法监察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六、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土地房屋执法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查处,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对“放号”并收取了消费者有关费用的企业,要责令开发企业制定费用清退计划,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取的费用退还消费者。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项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要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电话要有专人接听,进行专项处理。请各单位将举报电话及查处情况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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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工作,促进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用地竞买资金来源审查

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交易活动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应要求竞买人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外,还应按《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16〕258号)要求,建立竞买人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实施购地资金来源负面清单管理。对需要重点审查的竞买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函询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区县)金融办等金融监管机构了解购地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资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承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确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资格;对已成交确认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取消竞得(中标)人的竞得(中标)资格。国土部门应将竞买人的上述行为列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前禁止其参加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价款缴纳政策

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起始价)时,可根据土地市场行情、房地产调控要求等提高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主城区内,出让起始价在5亿元(含5亿元)以内的房地产用地,原则上应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起始价在5亿元以上的,可约定分期缴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余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按季度分期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主城区外区县应参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分期缴款首付款不低于50%,余款应在一年内付清的规定。

三、规范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

各区县国土部门应尽快清理各类已签成交确认书但未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对成交确认书已过有效期、竞得人仍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及时依法撤销交易结果,终止供地,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不退还定金。对受让人已签合同不缴纳土地价款的,必须按合同约定收回土地。受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土地价款,交地责任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国土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按1‰约定交地和缴款的违约金比例。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国土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外,要严格按规定征收违约金。对未按时交付土地的,交地责任人应承担交地违约责任。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在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参与新的土地竞买活动。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补缴地价款管理

出让房地产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规模、调整商住用途比例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确认文件等严格按规定办理修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手续。主城区内已依法出让的商住混合用地(含居住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发生住宅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用途比例转换的,按以下方式补缴地价款:商业用地土地级别10级以上(含10级)的地块,住宅转换为商业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商业与住宅基准地价之差,与住宅转换为商业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商业转为住宅的,不退补相应价款。商业用地土地级别10级以下的地块,住宅转为商业的,不计征地价款;商业转为住宅的,应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政府公布执行的住宅与商业基准地价之差,与商业转换为住宅的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地价款。主城区外区县国土部门应参照上述规定根据新的基准地价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商业住宅用途比例转换补缴地价款规则。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向国土部门申报并受理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向国土部门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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