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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城住字〔1984〕第67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行业经济技术指标(试行)的通知》(建房字〔1988〕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5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用公房维修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使用为前提,满足房屋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
二、适用范围
公用公房维修范围适用于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租赁经营的公用公房日常维修。
三、资金来源
公用公房维修费应当从租金中提取,其总额不低于租金的60%。同时,从维修费中提取3%作为抢修资金,统筹用于公用公房的应急抢修。
四、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
(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3月23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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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要到那个房管局,每个区县都有房管局的,以下是各区县房管局南开区房管局地址:天津市南开五马路90号电话:(022)27497778河东区房管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电话:(022)24...
1.市房管局的电话号码,2.公产房过户在房管站办,还是在房管局办,得多长时间。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汲取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及时发现、查处矿山越界开采行为,有序规范矿山复产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现对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矿山提出以下处置意见。一、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行为的处置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是指超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 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 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天津 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7号)等,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分解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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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土分局,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2017年3月1日实施。为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自2017年3月1日启用。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100433B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两江新区分局主要职责: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承担上述直管范围内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行使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1200平方公里)企业及项目的相应审批权。其中鸳鸯等8个街道范围内主要包括:土地规划计划、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土地整治开发、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直管公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地灾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鱼嘴等7个镇街及保税港区等片区主要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房地产市场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
渝文备〔2014〕36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五、本次通告发布之前,已采取“放号”方式并向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放号”的建设项目至今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近期内将所收到的费用全额退还认(订)购人。如未将费用进行清退的开发企业,我局执法监察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六、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土地房屋执法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开发企业在房地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查处,发现一起,严处一起。对“放号”并收取了消费者有关费用的企业,要责令开发企业制定费用清退计划,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将收取的费用退还消费者。
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等多种项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要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电话要有专人接听,进行专项处理。请各单位将举报电话及查处情况在2003年12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