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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转让在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有关商务代办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也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房地产转让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者同时存在的话必须同时转让不能分离,如果地块上尚未建设房屋或其他建筑,其转让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华侨就其个人在中国内地的房地产订立遗嘱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署、盖章、再经公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人、华侨申请在中国继承房地产的应在其居住国办理公证证明本人的身份、住址及与中国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房地产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
(1)主体涉外,指房地产经营主体或财产权益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不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属于涉外房地产,而且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承租国内房地产情况,也属于涉外房地产,因为房屋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直接关联着涉外权益。
(2)行为涉外,指房地产经营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涉外因素。
(3)标的涉外,主要指我国在国外享有所有权及承租权的房地产以及所发生的经济活动。
涉外公证是指我国的公证机关为适应当事人(个人和法人)在国(境)外的需要, 对其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而向国(境)外出具的文书...
上海涉外房产的地址如下: 1、上海涉外房产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 2、上海馨吾涉外房产 地址:昌平路868号 3、明明房产涉外部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890-1 虽然可能没解决你...
外国人在中国国内购买商品房时只能购买用外汇支付的外销商品房,必须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外向型房地产
外向型房地产是指建造商品房向境外人士销售。
它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销商品房;
二是中资直接在海外投资开发并在当地经营销售房地产。
目前,我国的一些公司开始在海外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但数量不多,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国家对海外房地产开发投资有严格的限制,以避免资金大量外流。根据有关规定,我方到海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和领取批准证书。
此外,在敏感地区、未建交国家及港澳地区投资的,无论投资大小,均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港澳地区还需经国务院港澳办审查同意)。
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
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国内房地产投资的不足,从而以更快的步伐大力发展以住宅建设为主的房地产业。
要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的步伐;同时更要注意引导外资在房地产上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高档房地产项目的立项,积极引导外资向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宅项目建设投资。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涉外房产交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外房产,是指依法成立核准在本市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屋;本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向境外或境内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其他向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转让、出租的各类房屋。
本市外商投资规划区内标准厂房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涉外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外房产交易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涉外房产买卖、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应纳入本市房产市场统一管理。
第五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内外销售,但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第六条 涉外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款以外汇或按外汇汇率结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内销售,应以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不得购买涉外商品房,特殊情况需购买涉外商品房的,需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层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预售。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
(五)凡无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有地下设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装投资额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由有监督权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确定。
第九条 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 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经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2100433B
怎样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纠纷
怎样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处理方面 的重要问题是管辖权和适用法律的问 题。因为涉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外 国法人或公司,合同有时会涉及到外 国法律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外国 的法律和中国的法律是不同的,因此,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
一、涉外性。
我国习惯称呼的“涉外工程”就是指国内的国际工程,它是一项跨国性的经济活动,涉及不止一个国家和参与单位的经济利益,为此类工程编制的招标书也就具有涉外性。
二、严格性。
涉外招标书的规范、完善与否既涉及到业主能否选择到合格、胜任的承包商及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又涉及到承包商能否据此编制出合格的投标书。因此其,编制必须系统、完整、准确、明了。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要符合国际惯例;既要使内容全面、具体,又要力求统一。
三、告知性。
业主的招标信息,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工期或供货要求,工程或货物质量的要求,支付规定等各方面的各种信息,承包商(或供货商)都是从招标书获悉知道的。
涉外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保险合同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涉外经济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具有某种涉外因素。如是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是从事涉外活动的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中国的从事涉外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并不都是涉外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就与其涉外活动有关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才能构成涉外保险合同。如中国的远洋公司就其远洋船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涉外保险合同。他们就其国内的与涉外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标的(如办公用房等)与保险人订立的是一般保险合同,不是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选择外国法律(但当涉外保险合同双方都是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时,一般仍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可以适用国际保险惯例,包括适用外国保险条款。
(二)涉外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就在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不管保险标的是否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履行了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但就个别涉外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偶然的,因而它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涉外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标的的整体来说,保险标的遭受灾害事故而致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或给付)是一定会发生的。从这一意义来讲,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
(三)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就称为双务合同;如果只有一方享受权利而他方只负义务的,称为单方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关系。
(四)涉外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必须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受损后,就须尽赔偿的义务。涉外保险合同以对价有偿为其必要条件,但是过份强调等价,会使人们不易理解涉外保险合同的特点。这里的等价实际上亦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应当按价值规律调节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体间的交换关系。
(五)涉外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欺骗、隐瞒,都要诚信,而涉外保险合同尤其是这样。在签订涉外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将作为订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诚实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投保人对于订立涉外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有不真实或者遗漏,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信作为订立保险合同,尤其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六)涉外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附合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取与舍的决定。涉外保险合同亦属于附合合同。
涉外招标是凡是涉及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参与的国内招标活动的统称。在我国,对于涉外招标在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标条例中有专门的规定。凡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统称为涉外建设项目。所以,涉外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属于涉外招标的范围。但涉外招标不一定都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
所以,涉外建设项目与涉外招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当涉外建设项目需要邀请外国企业参加与投标承包时。涉外招标与国际招标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致性。凡是全部由中国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条例规定:不得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加投标,也即全部由国内投资的国内工程,不得进行国际招标。必须注意,我国建筑承包企业的对外承包业务活动,不属于涉外招标的范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