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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费 由买方交纳,住宅:80元/套(计价格595号);非住宅:100平方米以下50元/套,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0.2元(黑价联字14号。
转让手续费 住宅:新建住房3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存量房屋按交易额1%计收,转让双方各承担50%。(黑价联字13号)。
契税:除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1.5%外,其余均为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收费依据:计价格595号、黑价联字14号、黑价联字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一)申请
1、申请条件: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提出申请。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 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契约)。
3、“转让合同”式样。
(二)内部运转流程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交纳相关税费后进行受理,由受理人员交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交由复审人员复审,最后由审批人员终审,终审后交给缮证部门打印权证,权证打印完成后交给发证窗口发证,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在7个工作日后去发证窗口领取权证。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
双方共同购买已办理按揭登记的房地产,一方因故退出或转让,该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签订一个转让协议,通过公证应该可以
1、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另一方已经去世,那么该房屋产权有一半的产权属于遗产,如果去世前有遗嘱的情况下,这一半房屋产权可以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只能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半房屋产权继承,...
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涉外房地产转让在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有关商务代办处的认证,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也应经公证机关的公证。
房地产转让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者同时存在的话必须同时转让不能分离,如果地块上尚未建设房屋或其他建筑,其转让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
房产证是购房者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如果房产证遗失了怎么呢"para" label-module="para">
一、房产证遗失补证申请登记程序:
档案馆查询、出具证明—遗失启示登报—配图—提交资料—交费领证。
二、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补办流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备注:
1、第8、9项为单位申请遗失补证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文本,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3、遗失启示自登报之日起需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10元/证;
配图费:20元/证。
(1)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发生侵害,或其使用发生
变化时,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para" label-module="para">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房地产他项权利、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para" label-module="para">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政府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宝安、龙岗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