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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勘察设计协会简介

上海勘察设计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协会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搞好本市勘察设计评优工作。自2002年评优工作由政府转移到协会后,协会聘请了多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优秀工程奖、优秀住宅设计专项评选等活动。认真抓好行业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地质钻工,工程施工钻工等多项培训活动。建设健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良好信息服务。

全年出版《勘察设计》杂志双月刊共6期,信息网站摘录信息1000页左右,开展软件正版化工作。积极办好咨询项目,开展设计保险,举办展览和建筑师论坛,接待来访人员等多项会员服务活动。

会长:项祖荃

秘书长:黄芝

协会地址:石门二路503号北4楼胶州路699号903室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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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勘察设计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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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勘察设计协会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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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勘察设计协会简介文献

上海工程设计项目申报表-上海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上海工程设计项目申报表-上海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上海工程设计项目申报表-上海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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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28KB

页数: 26页

上海市优秀工程设计项目(工业、民用建筑)申报表和填写说明 1、“设计单位”栏中只限填写一个设计单位。国内合作设计项目应由 主要设计单位申报。要准确注明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在封面上由合作方 共同加盖公章。 2、在“设计类别”、“投资来源”、“申报等级”等选择填写栏的相应内 容上打勾。 3、“主要设计人” 栏中总数不得超过 15人。申报顺序应考虑各专业人 员比例,合作项目应考虑合作单位的设计人员,此人员名单一经申报不得 更改。 4、建筑用途:办公建筑、酒店建筑、教育科研建筑、观演建筑、文化 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博览建筑、商业休闲建筑、城市交通建 筑、综合建筑、工业建筑、地下建筑设计。 5、建筑规模:如托幼、中小学班级数;宾馆、酒店房间及床位数;体 育或观演建筑的座位数等。 6、“建筑专业设计主要特点” 栏填写时内容自定但至少包括总体布局、 环境设计、功能流线及造型处理等方面内容,有视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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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章程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规、行约。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常州市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地商业广场A-4层。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索促进行业发展和管理科学化的思路。

2、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担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

3、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优评优,繁荣设计创作等工作。

5、积极举办各种技术研讨班,研讨交流勘察设计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技术问题,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

6、组织研究全市施工图审查质量问题,帮助审查机构和设计部门解决审查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做好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7、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8、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方面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合作与交流。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资格认定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不定期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经常和本协会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单位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理事长配合理事长开展理事会相关工作;

(二)秘书长配合理事长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资产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9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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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简介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的行业协会,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协会成立于1992年3月18日。重庆直辖后,协会于1998年7月25日召开了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2004年5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形成第二届理事会。2007年,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指示精神,协会对第二届理事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目前,协会有400多个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近4.8万人。协会下设建筑设计、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两个分会,并组建了市场质量、交流培训、行业信息化等三个工作委员会。

协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通过制订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协助政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在政府、企业、会员单位三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放包容,是协会的特质。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服务,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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