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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的 业务范围是:行业自律、行业调研、行业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行业培训,举办展览会,信息服务。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和作为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以服务行业、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发展,加强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室内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 协会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教育培训部、专家和标准化委员会。
办公室主要负责会员会籍管理、会员手续办理、优秀会员单位评选;行业诚信评比工作;负责行业产业统计、调研、会员调研;负责绿报、杂志编辑、网站维护;草拟协会工作报告、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行政事务、社团登记年检以及有关事项的接待处理;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会员服务部负责会员招募、会费收缴、新老会员日常联络;负责会员信息交流、市场调研、会展服务、健康型产品和创新型产品行业推荐、优秀企业推荐、质量评优、室内环境评价、合作交流、技术交流行业自律,组织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教育培训部负责专业教育职业开发、教材编写、培训招生、教务管理,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负责会员企业职称评定、企业服务资质认定,协助上海市建委做好洁净施工资质认定等工作、协助各部门工作。
专家和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协会的专家评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本协会拥有内部刊物《绿报》、《洁净室》和《简报》。2100433B
英文名称:Shanghai Indoor Contamination Control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CCA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属市级行业协会。是从事洁净和净化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咨询、洁净工程、污染治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级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协会宗旨是:规范行业、服务企业、发展产业。
卫康检测是是最早一批通过上海技术监督局CMA认证权威空气检测中心,针对目前上海装修空气污染状况,家庭类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办公楼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公平公正地提供第三方权威的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装...
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提醒人们要关心环境,保护环境.以下提供了两组数据,请按要求分析: (1)2007年元月某一天,首都北京、全国重工业基地兰州、滨海城市威海空气质量检测数据如下表: 指标 污染指数 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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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三篇
第 1页共 17 页 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三篇 篇一: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标准 客户名称 李先生 检测类别 委托检测 自然间数 6间 建筑类型 I 类民用建筑 检测点数 6点 样品描述 吸附液体 /固体的气体 采样日期 20XX-12-2 分析日期 20XX-12-4—20XX-12-5 计量标准 检测器具 器具名称 /型号 器具编号 检定 /校准证书编号 ETGH型数字温湿度 计 E-12 20XXE00-10-310754 YM3型空盒气压表 E-13 DP2-20XX271 QC-2A型大气采样 仪 E-05~E-0 6 20XXI20-10-020854~55 TMP型电子定时采 样器 E-07~E-0 9 20XXI20-10-020856~58 723型可见分光光 E-02 20XXH00-20-120361 第 2页共 17 页 度计 GC9800型气相色谱 仪
城市空气质量检测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城市的空气质量不断恶化,我国的大气污染类型已经从原来的燃煤型空气污染逐渐向着燃煤——汽车尾气排放——工业排放相融合的多种污染类型的重度复合型空气污染。人们也将环境保护的目光投向了空气污染。本文将针对目前在我国各城市中出现的雾霾现象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对城市空气质量检测系统的设计思想进行探究,对有效实现城市空气质量检测系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上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中心是上海市首批向广大市民开放的公益性室内空气检测服务机构之一。检测实验室具有国家质监局颁布的中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
检测公司应提供第三方建设工程室内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污染检测、写字楼室内空气检测、民用住宅空气检测、建设工程精装修房一房一验空气检测、样板房空气检测、装修质量监督检测、新装修房装修空气检测、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空气污染危害评估、环境保护专业评估等相关咨询服务。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Dope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DD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地区涂料、染料、颜料、助剂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市社团管理局。协会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 务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规划、信息、调研、咨询、统计、培训、会展、办刊。
第七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调查研究行业情况,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之事项。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和其他方面的关系,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和市场预测、科研的信息,协助推广会员的产品,协助或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学会与企业的交流,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五)、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组织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会员企业素质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通报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的情况。
(八)、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经理事会备案后,会藉即行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员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法破产和撤消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