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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Dope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DD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地区涂料、染料、颜料、助剂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上海涂料染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Dope Dyestuff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DDT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上海地区涂料、染料、颜料、助剂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机关是市社团管理局。协会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 务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规划、信息、调研、咨询、统计、培训、会展、办刊。

第七条: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开展对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和研究,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调查研究行业情况,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政策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研究和建议之事项。

(三)、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的发展,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和其他方面的关系,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和市场预测、科研的信息,协助推广会员的产品,协助或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学会与企业的交流,组织行业交流活动,协助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五)、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技术、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为企业组织培训专业人员,推动会员企业素质的提高。

(七)、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通报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方面的情况。

(八)、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经理事会备案后,会藉即行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员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法破产和撤消的;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内容;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协会各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聘用本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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