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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悬挂葫芦构架必须牢固可靠。工作时葫芦的挂勾、肖子、链条、刹车等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2. 起吊用的葫芦,不准超负荷使用。
3. 起吊物件时,除操作葫芦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靠近被起吊的物件。
4. 起吊物件时,必须捆缚牢固可靠。吊具、吊索应在允许负荷范围。
5. 用两个葫芦同时起吊一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负荷应均分担,操作人员动作要协调一致。
6. 放下物件时,必须缓慢轻放。不允许自由落下。2100433B
塔机安全操作规程 1、塔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设备。2、塔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
暂时还不能。电动葫芦上的供电系统和滑触线系统同归与一条一条,但所用电源线不同。主要是因为适用场合不同,电动葫芦电源线一般要求灵活性高,可以经得起弯、折、扭等动作。而安全滑触线主要是要求场合固定,路线稳...
1. 操作工必须配戴公司厂牌,穿着工衣,对衣物要定期清洗,保持着装整洁得体,工衣破损时或被污染无法清洗时,请及时申请更换,注意仪容整齐大方;2. 操作工言谈举止文明有礼,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对人热情大方...
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2)
编号: SM-ZD-54741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 全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FS 精编操作规程 | OPERATING PROCEDURES 第2页 /总4页 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
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一、使用起重设备前,首先检查各受力部件是否完好,并了解起 重设备额定起重量是否大于重物重量,确定起重设备是否可用。 二、送电后进行试车,操作者禁止站在起重机和电动葫芦正下方 操作,首先检查起重机大车行走情况,确定大车行走方向符号⊙左 (右)、○右(左),大车行走正常后,再检查小车行走情况,并确定小 车行走方向符号 →左(右)、←右(左),小车试车正常后,再检查吊 钩升降情况 ↑升、↓降,吊钩升起时停 3 秒、开 5 秒两次,吊钩下降时 停 3秒、开 5秒两次。试车正常后方可起吊重物。 三、起吊重物时,单梁起重机和电动葫芦一定要停在重物正上方, 禁止斜拉起吊。重物起吊前一定要捆绑结实,捆绑绳扣与卡环应与重 物重量相匹配,注意应使重物重心在起吊受力点下方,这样才不至于 引起重物大幅度翻转。 四、试吊:起吊重物离地面 150mm停车检查各受力部位,抱闸、 小车、钢丝
手扳葫芦分为钢丝绳手扳葫芦、环链手扳葫芦。
钢丝绳手扳葫芦
钢丝绳手扳葫芦又叫钢丝绳牵引机、钢丝绳手扳牵引机。是一种新型、高效、安全、耐用的起重机械产品,具有起重、牵引、张紧三大功能,整机结构设计合理,安全系数高,使用寿命长,特别适用于野外无动力源状况下。
进口钢丝绳手板葫芦主要品牌有TOYO(东洋)、VITAL(维多)、印象、耶鲁、黑熊、劲豹等,额定起重量为800公斤、1600公斤、3200公斤,其中3200公斤可牵引5吨。
环链手扳葫芦
环链手扳葫芦适用于工厂、矿山、建筑工地、码头、运输等各种场合,是设备安装、货物起吊、物体固定、绑扎和牵引的理想工具,尤其是任意角度的牵引和在场地狭小,露天作业和无电源的情况下,更显示其优越性。环链手扳葫芦新型、高效、安全、耐用,具有起重、牵引、张紧三大功能。环链手扳葫芦主要额定起重量为250公斤、500公斤、750公斤、1500公斤、3000公斤、6000公斤 9000公斤。
环链手扳葫芦特点:
1、全部为结构钢
2、特级的合金链条
3、全部为齿轮转动
4、齿轮和轴的转动处都有轴承或轴套
5、产品表面经过喷塑处理
6、专业的合金钩能够满足产品的超载
7、产品能满足额定载荷的150%的重量
备案信息
备案号:5764-19992100433B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执行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
--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
--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
--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
--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
--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
--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
--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
--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