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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中介服务作用,组织经济合作,交流行业信息,沟通供需渠道,促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现有建材市场流通、建筑陶瓷卫生洁具等9个专业委员会(分会)和涂料、防水、门窗等7个工作部,并设有建材、会展、信息、品牌四个中心,会员1000余家。回顾协会走过的历程,开创了一幅自立、自强、开拓、进取的精彩篇章。协会率先荣获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上海市首批“AAAA”级社会组织;上海市妇联和上海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上海市三八红旗集体”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人先锋号”等称号。
以会带展、以展促会 协会从最初作为招展合作方到联合房地产协会办展,再到自主办展、与世博集团合作,会展对于协会而言,已成为服务会员的重要抓手,不但受到了广大建材企业的欢迎,还赢得了 UFI国际展览联盟的认可 一是整合资源,打造中国建筑节能第一展。协会主办的中国(上海)国际建材及室内装饰展览会、国际建筑节能及新型建材展览会成为中国唯一通过UFI认证的建材展会。该国际展览,致力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建材产品开发及相应技术的推广应用。迄今为止,已成功举办了6届国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展会(暨21届上海国际建材及装饰展览会),成为建材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平台。 二是拓展视野,参与承办国际展览和交流活动。2006年,中国上海和德国汉堡两座友好城市共同发起合作举办的“上海·汉堡生态建筑展”中,中德合作项目、上海生态建筑项目、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末来世博与新农村建设四大板块展出了中国和欧洲节能绿色以及智能建筑方面的服务产品和技术。协会和世博集团作为承办单位积极组织,得到了上海政府和德国汉堡政府的好评和赞誉。 三是以各类行业会议为载体、展开行业工作。多年来,协会以会议为载体,召开各种推广会、恳谈会、交流会、研讨会,这些会议成为了协会凝聚企业、帮助企业的重要途径。协会携企业参加了《实木地板》标准研讨修订会,参与研讨国家《实木地板》标准的修订,地板专业委员会成为该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协会还就瓷砖行业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产品出口退税、节能减排中即将推出的燃油税及环境税等问题,召开了建筑陶瓷行业的高层碰头会议,形成建议上报至相关政府部门。
举节能旗帜、推行业发展 建材行业作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重点行业,协会参加了上海市节能减排JJ小组,以建筑节能为重点,走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相结合之路,鼓励引导企业开发和生产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的新型建材产品,积极行动,聚焦重点,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一是开展建材质量诚信自律。为抓住一批好的企业,带动整个行业发展,协会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等行业的质量诚信自律工作,开发了质量诚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行业自律的差别化管理,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努力。 二是编写材料应用施工工法。组织企业编写材料应用施工工法,经过申报、调研、技术交流和评审,产生第一批14项市级施工工法,其中5项上报了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二批、第三批分别有11项施工工法
三是开展行业调研供政府参考。协会开展了新型墙材和小砌块等行业普查工作,汇总调查情况,形成行业调查报告,供政府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注重改革创新,扶持培育品牌 协会多年来致力于扶持和培育品牌,形成了包括“精品建材”、“建材名优”、“技术革新”、“技术能手”在内的系列品牌体系,并配合做好“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相关工作。在协会推荐下,共有3家会员企业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11人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 一是推进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这几年,协会在建材行业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积极实施品牌战略,争取在建材行业形成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品,把品牌推荐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诚信自律承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上海建材行业现有上海名牌82家,上海市著名商标54家。 二是反映行业诉求,保护企业利益。2008年7月31日,名推委第4号文:“建筑陶瓷不予评价,原建筑陶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保留”,在行业引起巨大反映。8月3日协会紧急召开上海建筑陶瓷企业、律师团律师、中国建陶协会领导等多方智囊会议,会议一致决定起草反映关于保留原建筑陶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建议,上报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并抄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经过各方共同努力,9月11日名推委第6号文:“建筑陶瓷中国名牌产品今年暂缓评价,建筑陶瓷原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可以使用到2008年8月底”,保护了行业企业的利益,得到企业拥护。 三是运用社会监督,推动品牌建设。协会设立了投诉监督电话 ,接受社会咨询和投诉,引导企业执行诚信自律、提升服务质量等。协会和市工商局合作,编制和推广采暖、厨柜、地板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协会与市消保委居饰办等单位联合编写《消费者告知书》、《地板行业投诉案例集锦》、《上海采暖行业“信得过产品”、“服务诚信单位”品牌导购手册》等。每年3.15期间,协会还在各大建材市场组织咨询会,为消费者选购建材提供咨询和帮助。
多刊一网、行业喉舌 协会创办《建材行情》会刊,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宣传节能、环保、循环利用、新能源利用等热点焦点,成为华东地区首屈一指的工程装潢类专业信息刊物。协会还推出了《上海厨柜》、《上海采暖》、《上海地板》年刊、《上海建材市场地图》、《上海地板出口指南》,成为协会服务企业、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
2010年恰逢上海世博会召开,也是“十一五”规划收官之年。建材行业面临着严峻挑战,世博·建材·可持续的重大课题和责任、使命激励着我们。协会携手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迎挑战,抢抓机遇促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促进上海建材行业的提升,实现上海建材工业新跨越。
上海市建筑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须知 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对象: 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建材供应商,指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国内理商。 二、备案应提交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上海市建筑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须知 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对象: 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建材供应商,指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国内理商。 二、备案应提交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川嘉华建筑学院是由四川嘉华建筑教育集团投资举办,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由成都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建筑类高级职业院校;学院以建筑、房地产类专业为办学特色,专注于建筑职业教育,致力于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培...
展览时间:2012年8月15-17日
展览地点: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
展览面积:70000㎡;
主办单位: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支持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顺应“环保、生态、健康、舒适”的发展趋势,致力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建材产品开发及相应技术的推广应用,“2009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建筑节能和新型建材展览会”将于2009年8月举办,本展会为历年来国内规模最大、产品最全、专业化水准最高、社会影响最广的节能建材展览会,该展于2006年通过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通过该国际组织认证的建材展览会,展览会独具的特点,让展览会成为国内国际建材领域人士普遍关注的焦点。 本届展览会将从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屋面保温系统到各种配套材料,充分展示了当今建筑节能保温的最新技术及前沿科技,国内外知名企业带来的最新产品,将大大推动我国建筑业的节能降耗工作进程。
上届展览会上云集了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材品牌,如国际著名的拉法基、瓦克、汉高、陶氏、圣戈班、可耐福、欧文斯科宁、北新、万华、汇丽、西伟德、墙特、华泰、永成、康尼、阿尔贝斯、凯钛、英硕、STO申得欧、中科合臣;采暖区的威能、菱格、开能、三盛、中亿、泽龙、日吉华、怡黄、瑞德、丰泽等,都给观众带来了世界上最前沿的技术、信息与产品。在前来参观展会的专业观众方面,也体现出本届展会高度的国际性,来自俄罗斯、乌克兰、韩国、日本、德国、意大利、法国、中东等国际及地区的国际采购团,都亲临展会现场。展览会不但吸引了国内外专业的节能生产、经销企业参展,还吸引了全国各地众多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经销商、相关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及专业媒体的参与和关注,因而也同时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为专业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展览会。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主要成员单位有上海云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平板玻璃厂、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防水建材总公司、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开捷门窗有限公司、上海九百家居装饰商城有限公司、上海好饰家建材园艺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建材商城等200多家大中型建材生产、流通企业和设计科研、教学、施工等相关单位,如同济大学、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等单位。此外,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与几十个全国专业协会和省市建材协会及相关单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强有力的会员网络和广泛的产业联系,使得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成为建材行业中服务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发展的活跃的社团组织。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领域活动: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协助制订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民间经济合作;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
(二)传递行业信息、政策、法规、商品信息、市场动态、发展预测、会员介绍等主要内容。
(三)自律协调,帮助协调会员、行业内非会员、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建立信息网络,交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组织生产经营统计;
(五)帮助企业促销,每年组织举办大型国际建材产品展览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新产品、新材料研讨会、推广会,促进新材料、新产品迅速进入市场;开展建材行业名优产品、放心产品推荐、评比工作;
(六)开展经济技术咨询,为企业经营决策、投资立项、技术改革、开发新产品等进行咨询服务;
(七)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人员培训、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2009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建筑节能及新型建材展览会
同期举办:第二十届中国(上海)国际建材及室内装饰展览会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致力于节能建筑展
本刊讯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会议吸引了全世界的灼热目光,节能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在2005年,首次推出以"顺应环保、生态、健康、舒适建材发展趋势"为主题的中国(上海)国际建筑节能及新型建材展览会;2006年底协会获得的国际展览
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建筑绿化分会正式成立
经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沪民社登(2010)191号文"批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同意,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建筑绿化分会日前正式成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WAR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定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排水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及服务范围: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培训、资质管理、信息服务、会展招商、技术交流、产品推介、行业评优、中介咨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具体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本市排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和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决策论证和听证会;
(三)制订排水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排水行业规范服务,以及建设和巩固文明行业创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市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行业质量规范、服 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价格协调,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工作;
(六)负责排水价格调整的牵头准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并会同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报告,参与听证实施工作;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排水行业有关的关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来沪讲学;
(九)开展排水行业检查和评比;
(十)结合排水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结合排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对相关设备、技术、产品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科学管理,现代经营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十一)积极开展排水行业职工技术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排水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员和工技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十二)承接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排水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论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本专业检验运营及管理人员资格评审;
(十三)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刊物和资料,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参与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信用,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
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或借用、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从事排水行业或者热心排水事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排水事业或对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
(五)本会为更好地开展排水科学技术及管理的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特邀研究员,承担部分科研项目及单项任务。聘任办法另订。
(六)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履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各项法规、法令,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兼并、撤销、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职务自动消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和名誉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可予以除名并公示,但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 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
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二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协会日常文件,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的使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经费,并每年向理事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理事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安排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应当尊重捐赠、资助入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解散和清算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水
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水务局及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海市水务局、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 0 0 5年2月1 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可缩写为:SEC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有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提高本市工程咨询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服务,促进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和本市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二)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行业的实力建设和人才培育;
(三)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独立、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四)研究和探讨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本市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本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个人资格等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受理、合规性审查、专业评审及年检等初审基础工作,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资格初审、培训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六)开展全市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以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七)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并积极做好行业和协会的宣传工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工程咨询业务交流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理念、方法和管理经验,举办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和研究活动等;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研、评比、培训、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遵守有关的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咨询的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报表、资料和有关变更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有损行业形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决定名誉会长的聘免;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惩戒措施;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免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提请增补协会副会长,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会的有关业务活动;
(二)协助会长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三)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受会长委派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为在编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管理和协调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协会秘书处落实具体修改事宜。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在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 9月1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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