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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是80903于2001年6月8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发布文号】沪价公[2001]第018号
【生效日期】2001-06-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
居民申请安装独用电表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一年六月八日沪价公〔2001〕第018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崇明电力公司、长兴岛电力公司:
为了减轻居民负担,在电网和装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非成批改造地区居民用户个别申请安排独用电表,户表装置费由每户600户降低为100元。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普通单相电度表(3千瓦),今后如进行分时电表改造,仍按分时电表改造办法执行。
本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原沪电力用字(1996)0726号《关于本市居民申请用电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每户600元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请有关单位在受理居民安装独用电表过程中,做好服务和宣传解释工作。
目前重庆市物价局规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2.50元/平米/月,不含公摊水电费。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讯息建议您可以登陆到重庆市价格信息网官网查询,在搜索栏里可以输入“物业管理收费”,就有相关的收费案例给您...
申请安装电表的市民,只需提供相关材料到供电局报装用电即可。1、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之一)2、意见书“双违”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原件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之一)《房产证...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1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 2001)18号 发文时间: 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 1 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 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 、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 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 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 、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 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 、环境污染纠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1 / 1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 渝价 [2013]383 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3.11.27 【实施日期】 2013.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13〕383 号) 重庆天志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天志 [2013]3 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 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3]1874 号)有关规定,并 结合近年来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幅上升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处 置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件全文
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4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活体检验、鉴定 元/人次 100—200 挂号、检查、检验按医疗收费标准另收
二、尸体检验、鉴定
1、尸表一般尸体 元/每具 1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2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3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400
2、局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2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3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4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500
3、全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4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5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6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700
三、毒物、药物等检验
定性检验 元/每个样品 50—100
定量检验 元/每个组分 100—150
一氧化碳定量 元/每个样品 50
四、物证痕迹检验、鉴定
血迹(血型系统) 元/例 100
毛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骨骼(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精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组织(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病理 元/案 300
指纹、枪弹、工具等痕迹 元/份 100—200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类收费,每例鉴定只能按一类标准收费,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1000—12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六、亲子鉴定
父母一方确定的鉴定 元/例 2400
单亲鉴定 元/例 3200
父母双方皆疑的鉴定 元/例 4800
隔代亲缘鉴定 元/一人份材料 2400
七、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 元/例 900
八、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000
九、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300
十、文书鉴定 元/件 40—100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备注:1、精神病司法鉴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的费用,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按相应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2、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鉴定人员、专家以外的其它医疗检查费用,如需进行医疗项目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出庭费和异地调查取证费,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异地调查取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4、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不得再收费。
2100433B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房〔2011〕69号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优化发展环境和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结合贵州实际,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2010>14号)中关于环境建设年的要求,经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由于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均未按规定完整的提供交易服务,决定在我省降低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降低后收费标准的50%执行;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商业用房的由24元/平方米降为16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的由16元/平方米降为12元/平方米,其他用房的由12元/平方米降为8元/平方米,降低后新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各地收取的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应确保用于商品房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和运营。严禁挪作他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的年度审验工作,对不按用途使用的,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25号)的精神,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强化政策支持和引导,对投 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列入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的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 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企业整体收购我省国有企业和兼并、重组 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免费变更权属。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其费率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小于或等于2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7-7.5%降为6-6.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20万元小于或等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5-5.5%降为4-4.5%;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价款大于40万元,计费率由现行3-3.5%降为2-2.5%。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边坡支护方案或幕墙装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由按边坡支护部分费用或幕墙装饰部分费用总额的1—2‰降为0.8-1.8‰计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上述降低后的差额分档定率累进计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 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 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等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 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化工、煤炭、冶金、有色行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标准应在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10%。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五、降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下表规定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项目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及以下 |
1.48% |
1.48% |
0.98% |
100-500万元 |
1.08% |
0.78% |
0.68% |
500-1000万元 |
0.78% |
0.43% |
0.53% |
1000-5000万元 |
0.48% |
0.23% |
0.33% |
5000万元-1亿元 |
0.23% |
0.08% |
0.18% |
1-5亿元 |
0.045% |
0.045% |
0.04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元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按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出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费,暂为备案管理,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平、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置收费上限。服务、货物、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25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报名费。
六、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下降20%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 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 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八、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323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1]32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