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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近年来廉租住房工作实践,经研究,现对申请审核中有关具体操作政策作如下完善或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部分特定对象的申请规定
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其监护人或者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为成年单身人士且不与监护人或者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配租方式为租金配租。
二、部分特定对象的住房面积计算规定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按政策入沪人员,如不拥有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且其户口所在地内也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其直系亲属(含直系亲属配偶)在其申请时不拥有及申请前5年内不曾拥有该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可以不作计算。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2100433B
你们好!我从报纸上看到贵局在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研工作。我是业主,为了小区成立业委会,奔波了几年,至今未成立,对此事甚有体会,有建议,有想法,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能把自己的想法对修订工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事大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 希望可以帮到你
您好,充电宝自己能充进去电,给手机充不进电的情况也经常出现。给手机充不进电的时候,先换手机原装的数据线给手机充电试试,或者是换另一个充电宝给手机充电试试,如果另一个充电宝能给手机充电,而这个不能给手机...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_5281
_____________街道 编号: _______________ 南通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低收入家庭) 申请人: _________ 18 位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道 ___________(社区)居委会 户籍所在座落: _________新村(路、巷) ________幢(号) ________室 实际居住地: _________区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_(社区)居委会 实际居住座落: __________新村(路、巷) _______幢(号) ________室 移动电话或小灵通号码(必须可接受短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通信地址: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1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下同)廉 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细则》适用于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应按 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各自的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是否 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专项救助资格; 市发展改革 部门负责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 示工作;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情况核 对和复审工作。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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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程序要求的通知》(建房市函[2011]132号),进一步落实房屋登记官制度,定于11月24日起在石家庄举办全省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班,12月21、22日进行集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内容
《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大纲》(2011年版)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二、培训考核安排
(一)培训
2011年全省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班分六期进行,时间地点详见附件1。按照预报名人数,请各设区市将参加培训人员按照《河北省2011年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名额分配表》(附件2)进行分配,填写《_____市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第___期培训人员名单》(附件3)并于11月18日前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二)考核
考核时间为12月21日、22日,分四场(每场半天)进行。参考人员需携带二代身份证与准考证入场,请按准考证时间、地点自行前往考核。
三、考核报名
考核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11月14日至11月28日。网上信息填写完成后,打印报名表,经所在交易登记机构盖章后,将纸质报名材料送交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设区市主管部门11月30日前将纸质报名材料收齐后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审核同意后,将准考证发放至各设区市主管部门。
四、其它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并确定一名带队人员,请将带队人员姓名、电话11月18日前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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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有关商业银行:
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本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二、免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印花税。
三、免收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手续费。
四、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等事项,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例,可以比照首套购房优惠政策执行。
本通知施行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七月五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