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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绥化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秘书事务、新闻宣传、安全保卫、保密、后勤、老干部服务以及联络接待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工作调研、经验总结、理论研讨、情况综合;负责规范性文件、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贯彻、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规划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贯彻国家、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创新政策、法规;拟定全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创新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与备案;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参与技术改造项目论证;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产品质量认证与备案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

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依据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负责组织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工程造价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全国统一定额;组织拟订本市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地方统一定额估价表;贯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概预算员上岗制度。

建筑管理科

组织落实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活动,规范市场相关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拖欠工程款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企业等资质标准审批。审查进入本市外埠施工的企业资质及项目班子,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备案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监理企业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市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劳务员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出市、出省、出国从事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建设安全监察科

贯彻国家、省有关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市政及建筑安全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和管理全市市政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负责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村镇建设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村镇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抓好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管理村镇建设技术管理人员。

城市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及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计划;指导、管理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报建、设计方案审批、施工许可管理等工作。

住宅与房地产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及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房改资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经纪中介、房屋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管理;负责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和发放;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和商品住房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指导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和房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与协调指导。

重点项目科

负责对市本级城市建设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城市建设投资项目的前期协调、后期管理等工作;参与招商引资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做好招商引资的信息管理、项目跟踪、检查督办和综合统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招商引资工作的先进经验与典型;对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市政工程科

参与编制市本级基础设施工程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和履行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组织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设计、工程招标、工程预算,并申报;负责市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与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排水、路灯与污水处理设施及阶段性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市本级挖掘道路许可审批和恢复建设,排水许可审批和接入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

地下管网建设管理科

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的方针政策,牵头制定绥化市本级的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地下空间资源的有偿管理与地上资源有偿管理等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贯彻执行;负责协调城市地下管网各建设单位的建设工作;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负责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应由住建管理部门审批的开、竣工手续;负责对外市县地下管网建设的指导工作。

公用事业科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和物业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供热、燃气项目、审批、审核、验收工作;负责燃气企业资质和工程设计的审核及审批工作;负责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燃气分销供应站的审批工作;负责供热特许经营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负责全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和证书颁发;负责指导物业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收缴、使用及审批工作;负责小区选定物业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行政审批;负责指导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业资格能力评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筑各行业职工队伍的从业人员资格、农民工从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以及各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类注册师执业资格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信访接待科

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上级和本单位交由受理的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通过信访渠道信息反馈强化监督。

档案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负责全局工程建设档案、文书档案及其他各类档案的移交、接收、整理、分类、统计、保管、鉴定、销毁工作;负责保守档案秘密,确保信息安全,做好档案实体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日常保管、库房管理、档案借阅及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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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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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获荣誉

2020年5月12日,被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为“2019年度全省建筑节能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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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地方性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之爱搜住宅产业实施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参与制定全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并指导、监督、检查其计划执行情况;指导与管理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对市本级建设大项目招商引资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服务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机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房地产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房屋拆迁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中介、拆迁承办和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负责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拆(迁)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负责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和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个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住宅建设,指导房产开发企业开拓外市场。

(五)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直达送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监理 ;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行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家工程承包、 经济技术合作和建筑劳务合作等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建筑市场;负责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

(六)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定额、部管行业标准定额和省定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 及定额;组织拟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注、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观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八)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 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指导县(市)、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作。

(十)指导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教育;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管理。

(十一)拟定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规范文件及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申报立项,制作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活动;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绿化活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游园广场、街路绿化和庭院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停车场、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十四)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本市城市路灯和夜景照明工作。

(十五)负责编报市本级市政、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编制市本级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各相关部门间联合办公、集中会审、分头办理等协调事宜;负责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责任单位工作进度、质量的督促检查及工作成果评价考核;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前期的总体谋划,及其市场调研论证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融资、招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供热行业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审批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特许经营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负责供热服务规范的考核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企业资质核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及工程设计的核准;负责瓶装燃气企业、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责任和分销供应站的审批;负责改动燃气设备的备案工作;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

(十九)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市场;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物业 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收缴、使用及审批;负责小区选定物业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行政审批;负责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和优秀示范项目的评定与申报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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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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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徐涛: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文鸿儒: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沙海鹏: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孙凯: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高莹: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许国栋: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副主任、四级调研员

刘秀坤: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陈良国: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朱忠会: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左春: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保障指导中心主任

赵雅利: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墙体材料指导中心主任

宁永华: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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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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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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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条例通过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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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条例说明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说明

——2018年12月25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红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制定《条例》可以为公园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公园管理突出问题,规范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巩固公园建设成果,从而实现公园从侧重景观效果向功能复合型转变,从重建设轻管理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使城市公园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功能设置更加合理,管理方式更加科学,推动城市公园事业科学发展。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学习了西安、海口、银川、长春、哈尔滨、永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二、《条例》制订主要过程

2018年5月,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统筹推进立法工作。经数月工作,形成《条例》初稿,随即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通过采取视察、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行政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8月21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绥化日报》、《绥化新闻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法制委员会针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再次修改完善稿件,经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讨论后呈报绥化市委,请求把关定向,市委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议题。

10月16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安全和应急避难、法律责任、附则,共3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概念和性质。《条例》依据《公园设计规范》对“城市公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城市公园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以及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予以明确,使其区别于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园规划由于以往没有明确的城市公园发展规划以及没有强有力的法规规章作保障,常常在执行过程中被迫调整、改变。为此,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作出了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规定。

(三)关于保护和管理。《条例》中条款规定了保护和管理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二是提出应当在公园的五处重点区域设置标识。三是对公园日常管理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规范。如:《条例》第十四条对改变公园用地,占用、挖掘公园绿地予以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予以明确。《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内禁止行为中明确规定了“携带犬类”入园等十二项内容。

(四)关于安全和应急避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规定了既鼓励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规模及容量设置警务室(站、车),又对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和采取措施予以明确。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符合标准的城市公园,发生重大灾害时,具有承担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实施法律责任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擅自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内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通过确定法律责任,维护和规范公园管理秩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开监督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及联系人员信息”的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公开监督渠道,一方面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咨询、反映、建议、求助、投诉等来电的处理,为市民提供方便和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群众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的社会监督窗口,督促公园管理单位将服务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划建设的前景问题。《条例》第八条的内容基本框定了城市公园的未来建设发展方向。着重要求在设计风格上要依托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体现具有当地特点的文化元素,并注重保持好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总体要求,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公园建设的健康、科学、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三)关于经费保障问题。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投资回报更多地体现在社会、环境效益方面,其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决定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体。《条例》第五条规定“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考虑到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投资多元化的必然趋势,《条例》又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以弥补国家投入资金的不足,促进城市公园建设管理的更快发展。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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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信息发布

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 号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已经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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