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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宜采用以下措施:
(1)确保上游地区有大片的水源林;
(2)在河流中上游建设水库;
(3)严禁在水源地乱建有三废排放的工厂或设置任何污染源。
水源保护对控制整个河流流域的水体污染具有重要作用。
水体污染主要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引起水质下降,利用价值降低或丧失的现象。严格来说造成水的污染原因有两类:一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主要是工业排放的废水。此外,还包括生活污水、农田排水、降雨淋洗大气中的污染物以及堆积在大地上的垃圾经降雨淋洗流入水体的污染物等。另外还有自然因素造成的水体污染,诸如岩石的风化和水解,火山喷发、水流冲蚀地面、大气降尘的降水淋洗。生物(主要是绿色植物)在地球化学循环中释放物质都属于天然污染物的来源。由于人类因素造成的水体污染占大多数,因此通常所说的水体污染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情况。
水源保护是指对江、河等水体上游(或源头)地区周围环境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蓄和增加上游清洁用水量,使下游有足够的清水径流下泄,提高下游水体对污染物的推移、稀释、扩散能力 。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但不允许排污 2、《方案》未经省政府批准,无法律效力,但有取水口这是事实,现在对饮用水安全很重视,这个方案还是应该认真考虑的。 3、把生产水接到保护区外...
以取水点来划分。
根据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准保护区是必要时划定的,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河流型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
选择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水源时,通常都经过详细勘察和技术经济论证,保证水源在水量和水质方面都能满足用户的要求。然而,由于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对水的长期超量开采等,常使水源出现水量降低和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源一旦出现水量衰减和水质恶化现象后,就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因此,需要采取保护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污染的措施。
水体污染源是指造成水体污染的污染源的发生源。通常是指向水体排入污染物或对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和装置。按污染物的来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两大类。输入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污染物或污染因子。水体污染源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形式:
(1)按污染物的发生源地,可分为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
(2)按排放污染的种类,可分为有机污染源、无机污染源、热污染源、噪声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和同时排放多种污染物的混合污染源等;
(3)按排放污染物空间分布方式,可以分为点污染源(点源)和非点污染源(面源),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水体污染源分类方式。
水体污染物是指进入水体后使水体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直接或间接有害与人类的变化的物质。这种物质有的是人类活动产生的,也有天然的。是否成为水体污染物,主要是其进入后是否对人类产生危害。有的物质进入水体后通过化学反应、物理和生物作用会转变成新的危害更大的污染物质,也可能降解成无害的物质。常见的水体污染物的种类有:
(1)酸、碱、盐等无机物污染及危害
水体中酸、碱、盐等无机物的污染,主要来自冶金、化学纤维、造纸、印染、炼油、农药等工业废水及酸雨。水体的pH小于6.5或大于8.5时,都会使水生生物受到不良影响,严重时造成鱼虾绝迹。水体含盐量增高,影响工农业及生活用水的水质,用其灌溉农田会使土地盐碱化。
(2)重金属污染及危害
污染水体的重金属有:汞、镉、铅、铬、钒、钴、钡等。其中汞的毒性最大,镉、铅、铬也有较大毒性。重金属在工厂、矿山生产过程中随废水排出,进入水体后不能被微生物降解,经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能逐级在较高生物体内千百倍地增加含量,最终进入人体。
(3)耗氧物质污染及危害
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悬浮或溶解于污水中,经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而分解。在分解过程中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耗氧污染物。这类污染物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将进行厌氧分解,产生H2S、NH3和一些有难闻气味的有机物,使水质进一步恶化。
(4)植物营养物质污染及危害
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中,经常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等植物营养物质;施用磷肥、氮肥的农田水中,常含有磷和氮;含洗涤剂的污水中也有不少的磷。水体中过量的磷和氮,为水中微生物和藻类提供了营养,使得蓝绿藻和红藻迅速生长,它们的繁殖、生长、腐败,引起水中氧气大量减少导致鱼虾等水生生物死亡、水质恶化。这种由于水体中植物营养物质过多蓄积而引起的污染,叫做水体的“富营养化”。这种现象在海湾出现叫做“赤潮” 。2100433B
引滦入津水源保护工程的成本管理
引滦入津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成本管理是一种全新的项目成本管理控制方式。通过对建设成本的管理介绍,阐述了该管理方式对促进工程的建设、保证项目目标的顺利实施所具有的意义。
第十一条 市、区(市)水利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改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后公布。
已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水源应当停止供应饮用水。
第十五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保证全市生活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地下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我市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下水源的区域范围。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我市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城建、卫生、水利、土地规划、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市水源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按以下规定范围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O一2O0米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200一800米范围内。
第五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取水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外的其他建筑物;
(二)禁止与供水生产无关的人员居住和出入;
(三)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毒放射性物质;
(四)禁止堆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挖设渗坑、粪坑、渗井、污水渠道、渗水厕所等;
(六)禁止挖砂取土、破坏土层结构和损坏绿化植被;
(七)禁止其他一切污染和影响地下水源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滥建乱占,禁止挖砂取土或破坏土层结构;
(二)禁止用渗坑、渗井、明渠、渗流筹方式排放污水;
(三)禁止建立有害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各类化学试验场所以及禽、畜饲养场;
(四)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废弃物堆放站和转运站;
(五)禁止用污水灌溉农田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
(六)禁止建设各种油库、有害化学物品仓库、液化气分装站及其对地下水源水体有污染的堆栈、装卸站。
第七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石棉制品、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磷肥、染料或其他对地下水源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禁止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倾倒或排放工农业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生活污水;
(四)禁止挖砂取土、破坏土层结构及损坏绿化植被;
(五)禁止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回填砂石坑、窑坑、滩地等;
(六)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栈;
(七)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原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修建污水管道,禁止用渗坑、渗井、明沟、漫流方式排放污水。
第八条 市供水部门应在地下水源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区建立围墙或围栅等明显标志,并指定专人定期巡视。
第九条 凡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地下水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设计。
防治污染地下水源环境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应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凡在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已建设的有碍水源环境保护和已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限期迁出或停产、转产。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地下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全市生活用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的职责、有权采取各种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造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或停止生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地下水源保护用地,不准在地下水源保护用地上滥建乱占。
本规定实施前占用地下水源保护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土地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逐步进行搬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水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地下水源保护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主要内容
(一)增划茂南区金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化州市石湾街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林尘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杨梅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庆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信宜市水口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茶山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白石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朱砂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丁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贵子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界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洪冠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15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取消以下8个因取水口拆除,供水格局改变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电白区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已从罗坑水库引水,取水口已拆除,因此取消沙琅镇、黄岭镇、那霍镇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取水水源为备用水源,至今无供水设施,水质变差,且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能满足居民日常用水需求,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高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江镇南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塘镇甘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取水水体污染严重、水质变差,且水量少,该镇已从龙湾水库取水,因此取消高州市荷塘镇龙泉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高州市新垌镇三岔水库水量较少,水质较差,不能满足新垌镇居民日常用水需求,新垌镇拟建立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此取消新垌镇三岔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调整以下7个改迁取水口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高州市大井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岸河,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高州市谢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移至东干渠,因此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高州市深镇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5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4.高州市大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3.7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5.高州市潭头镇吉堆车田村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约1.5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6.化州市宝圩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移580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上移调整;7.高州市古丁镇马丽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下移1.3km,因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应下移调整。
(四)调整与新规范冲突的茂南区羊角镇等2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茂南区羊角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茂名市建成区东侧,河道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因此根据新规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电白区霞洞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与2015年省政府批复的位置有轻微改变,且两侧修建有可抵御5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堤,因此根据新规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部分保护区名称更名。我市自2015年划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来,由于保护区名称不符合现状实际情况,不便于管理,此次一并进行更名。
二、保护区环境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对于新划定和调整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按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快开展保护区定界立标和水质监测。
(二)高州市大井镇、谢鸡镇、深镇镇、大坡镇、潭头镇吉堆车田村、古丁镇马丽和化州市宝圩镇等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调整变动,应在取水口调整变动工程建设完工、具备实际供水能力,原供水设施拆除,并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调整。
(三)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加强对茂名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严格落实调整后的保护标准和规范,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抓紧确定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线并按规范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定界成果;严格落实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清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设施,建立水源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备用水源地建设和水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100433B